申请人:蒋某某、男、1977年 12月11 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某某街12号。 电话
被执行人:北京艾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华盛路13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电话: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将密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12)密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提级执行;
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4月10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做出(2012)密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105696.78元及利息损失(以105696.78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判决的给付义务,因此申请人于2012年5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密云县人民法院受理至今超过六个月,未积极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申请人至今未领会一分钱案款,申请人多方反映未获得积极回复。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该案提级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