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某某,身份证号14260119620703XXXX,汉族,1962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桥东街某小区XX号楼1单元1X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荣大街XX号院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电话:
被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319680610XXXX,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教场巷4X号西三楼1层XX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1XX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电话:
被申请人:任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22198808100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青路88号领秀翡翠山XX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在裁定保全数额600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000万元人民币存款或相当于6000万元人民币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提供了若干财产线索,分别为:1、户名:北京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开户行:北京银行远洋山水支行,账号:200000021398000056734XX;2、户名:北京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70101220010535XX;3、户名:北京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和平门支行,账号:102640000010172XX;4、户名:北京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开户行:北京农商银行北臧村支行,账号:09050001030000083XX;5、户名: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户行:北京农商银行花乡支行,账号:0205 1001 0300 0004 XXX。
因申请人并不清楚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存款是否能够足额保全,也无法查询到被申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不当处分财产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的规定,恳请贵院依职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在裁定保全数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以上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范某某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