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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9月27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652   收藏[0]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1021刑初44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原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涉嫌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9月9日被玉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6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6日被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于同年6月13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5月份,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银行收贷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蔡某为此向广东商人张某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张海斌提出由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因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未告知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被告人蔡某通过路边小广告委托他人刻制了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签字章,将该公司作为担保人之一,在《连带责任保证书》上加盖了该两枚印章。因未及时清偿,2014年8月26日,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收到该份判决书后,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连带责任保证书》上的印章系假,遂向玉环县公安局报案。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蔡某主动到玉环县公安局投案,且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加盖在上述《连带责任保证书》上的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经鉴定,该枚印章系伪造。2015年12月25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此判决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物证印章一枚,证人刘某应、李某、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检验鉴定书、公司印章及个人签字章印文、文件资料、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举报信、撤回举报申请、归案经过、自首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法制观念淡薄,故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随案移送的假印章一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美君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项表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许家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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