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赵某某,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高某,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鉴于:
1、刘某某(身份证号3713291989102660XX)于2020年12月26日因纠纷将甲方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刘某某目前已经被朝阳公安分局拘留。
2、乙方是刘某某亲生母亲,乙方自愿代刘某某赔偿甲方,以取得甲方谅解,争取刘某某减轻和免除处罚。
甲乙双方经过沟通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该赔偿款已经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权人应赔偿的所有项目,甲方接受该赔偿款后不得再主张后遗症、并发症、继续治疗费等其他赔偿费用。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二、甲方接受赔偿款银行开户信息如下:
1、户名:
2、开户行:
3、账号:
乙方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甲方支付赔偿款,甲方保证开户信息真实完整,账户为甲方本人所有。
三、甲方出具对刘某某谅解书当日乙方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赔偿款100万元转入本协议第二条载明的甲方收款账户。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条。
四、甲方收款后应配合乙方办理刘某某取保候审手续,如办案单位要求对谅解书格式和个别条款修正的,甲方应予以修正。如办案单位需要甲方做笔录核实谅解书真实性,甲方应全力配合。
五、如甲方不配合办理刘某某取保候审手续,乙方有权主张返还赔偿款并要求按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支付。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乙方交办案单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使用。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条款。
八、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2021年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