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协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乔宝,身份证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乔宝一,身份证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通,身份证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董春,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芹(被告董春之母),身份证号:
见证人:曹小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码:
鉴于:
1、董春因故意伤害案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乔宝、乔宝一、李通作为原告对董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2、董春有意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原告和解。
上述原被告及其代理人经过多次磋商沟通,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如下条款,各方自觉遵守。
一、被告董春一次性赔偿乔宝 元人民币、乔宝一 元人民币、李通 元人民币,共计10000元人民币。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关的诸如今后的后遗症、并发症等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即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二、本协议签署当日,被告代理人当面将赔偿款交给见证人,见证人清点钱款,核对双方协议后,当面将钱款交给原告人。原告人收款后当即向被告出具收据。被告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民事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三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三、在见证人见证下,被告代理人向三原告支付赔偿金后,三原告当场签署撤诉申请书,转交见证人一份,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到大兴法院办理撤诉手续。
四、各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各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五、本协议自原被告、代理人、见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各方各执一份,大兴区人民法院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乔宝 附带民事赔偿被告:董春
手签: 手签:
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乔宝一 委托代理人:王芹(手签)
手签:
附带民事赔偿原告:李通
手签:
见证人:曹小明
手签:
2012年 9月 日
注:真实案件,当事人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