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某,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人,暂住地: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391019XXXX
被告:郭某营,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现羁押于海淀看守所。
被告:王某壮,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现羁押于海淀看守所。
诉讼请求:
1、请求从重追究两被告刑事责任。
2、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75771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月7日2时30分许,原告与朋友曹某民、张某岐在海淀区永泰市场石记串吧吃完饭后走出门口准备打车离开,见到前面一辆车旁一男一女正在争吵,就多看了几眼,被告王某壮,见有人看他,立即向原告等三人破口大骂,原告也很气愤,就向王某壮喊“看你咋了”,王某壮马上从车的后备箱拿出一把砍刀(60公分左右)向原告等三人直砍过来,这时被告郭某营从串吧出来,手拿啤酒瓶向原告等三人挨个狠砸。
原告被两被告打得浑身是血,为尽快逃离虎口,原告叫停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坐车去医院,可是,被告郭某营手拿啤酒瓶挡在车前面,不让出租车走。两被告威逼原告等人下车,在原告没有下车的情况下,郭某营让出租车司机下车,把车钥匙给拔走,不准司机开车,然后回到串吧拿了一把菜刀,把出租车门打开,用刀在车里朝原告等砍了十几刀,原告右手、脖子大动脉和后颈上被砍伤,这时原告的朋友张明岐报了警。
被告王某壮见状把车牌卸了下来,开车逃跑,郭某营这时还一直拦着出租车不让走。原告看到警察赶到,就推开车门,向警察求救,刚把头伸出窗外,郭某营又往原告头上猛砍,警察夺下郭某营的刀,把原告等人送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
经医生诊断,原告双手有严重刀砍伤伴神经、血管、肌肉损伤,头部、颈部分别有10cm和5cm开放伤口,另有左手骨折和左额骨折等伤势,原告住院治疗十五天,还曾进入重症监护室抢救,原告现在虽然已经出院,但脸部容貌严重受损,手部功能没有恢复,医生明确表示需要二次手术,原告对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原告认为自己身体伤害符合七级伤残(原告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两被告故意伤害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原告要求从严追究两被告刑事责任,并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8632.52元、护理费1837元、误工费36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残疾赔偿金197800元,以上共计 275771 元。恳请贵院秉公执法,公正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