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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飞诬告陷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1年04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070   收藏[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谯刑初字第00478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捕前住亳州市谯城区。2014年4月7日,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1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4)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0月9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在受案后,及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2010年10月11日委托亳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吴某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为轻伤。2012年6月6日,吴某再次对崔某乙提出控告。

被告辩称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2010年10月9日下午13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陈营村东田地里,吴某(已判刑)与崔某乙的家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崔某乙将家人劝走。崔某乙及家人离开现场后,吴某即电话告知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遂约朋友韩某、房某(均已判刑)一起赶到现场。吴某为制造假轻伤陷害崔某乙,让韩某对其鼻子打了两拳,后报警并到医院诊治。吴某在亳州市华佗中医院治疗期间,又伙同刘某某、崔某甲(已判刑)让房某、韩某二人为其作假证,意图使崔某乙受刑事追究。2010年10月25日,房某、韩某到派出所作了假证。

2010年10月9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在受案后,及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2010年10月11日委托亳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吴某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为轻伤。2012年6月6日,吴某再次对崔某乙提出控告。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10月9日下午,他姨吴某打电话说挨打了,让他去看看。他和韩某、房某找到吴某,他见到吴某牙上有点血,吴某让他们打自己,说要弄个轻伤,把对方弄进去。最后韩某对他姨吴某鼻子打了一拳,他又安排韩某和房某去作证,就说是对方崔某乙打的。

2、证人崔某甲证言证明,当日下午,其母亲吴某和崔某乙、张春红发生争执。打架时,他不在现场。他赶到时,见吴某躺在地上,鼻子淌血了。他电话报的警,把吴某送到华佗中医院南院治疗,当时还有房某和韩祥。

3、证人吴某证言,证明当日下午,她干活时与崔某乙的母亲发生厮打,她脸被打一耳光。崔某乙把他母亲和妻子都劝走了。她外甥刘某某和韩某、房某及崔某甲来了。崔某甲报的警。其躺在地上,并把假牙抠掉,派出所的人到后,其说是崔某乙打的。派出所的人拍照,看完现场就走了。韩某说,打成轻伤,把她以前付给崔某乙母亲的三万元钱弄过来。崔某甲、刘某某都不同意打。韩某就对她鼻子上打两拳,她就晕了。醒来时已经在病床上。第二天,韩某来看她时说找证人作证,还说崔某甲、刘某某不能作证,让房某作证,以后赔的3万元钱给房某拿点。韩某、房某就去派出所作证了。

4、证人房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9日,刘某某说:他姨吴某被人打了。他开车拉着刘某某到陈营刘某某的老表崔某甲家,崔某甲、韩某及其他几个人都在。他和崔某甲、刘某某、韩某、崔某甲的媳妇吴某在地里趴着。脸上没有伤,吴某让崔某甲打她鼻子,崔某甲没打。吴某把自己的假牙扣出来,嘴里流血了,还把血弄到脸上,又躺在地上。派出所的人来后,吴某说是崔某乙打的。派出所的人看完现场就走了。他和韩某扶着吴某到路边等救护车,吴某又让韩某打她鼻子,开始韩某不情愿,非让韩某打。韩某对吴某的鼻子上打二、三拳。到医院后,吴某让他作证,证明是崔某乙打的。过了十来天,他到十八里派出所作证说:韩某是他介绍买崔某甲“花子”的,看见崔某乙用拳头打她脸上,把她打倒在地。

5、证人韩某证言,证明当日下午,他和刘某某、房某开车到吴某家。见吴某在地上趴着。崔某甲又打“110”、“120”电话报警。派出所的人到后,询问了情况,拍了照,让吴某去医院治疗。吴某说,她现在情况肯定不够轻伤,就让刘某某、崔某甲对她鼻子上打几拳,刘某某、崔某甲不同意打,吴某又让他打,他开始不同意,刘某某和崔某甲也让他打,他就对吴某鼻子上打两拳。急救车来后,崔某甲的妈又要去华佗中医院南院,说那儿有熟人,方便弄个轻伤。当晚8时许,刘某某让其他和房某到华佗中医院南院。刘某某对他和房某说,到派出所作证时,就说他二人在现场,看到一个买白芍的男子劈脸打吴某一拳。吴某说只要说的一致就行了,她都安排好了。过十来天后,他和房某就到十八里派出所作了假证。

6、被害人崔某乙陈述,证明当日下午1点多钟,他和母亲田某、妻子张某甲在地里干活,他小婶吴某和田某、张某甲发生辱骂。吴某自己躺在地上,他和田某、张某甲都没有打吴某。

7、证人张某甲、田某证言,证明当日下午他们在干活时,与吴某发生争执、辱骂。是崔某乙报的警。崔某乙没打吴某。

8、证人朱某证言证明,当日下午,他帮崔某乙在地里干活,听见崔某乙的媳妇与一个女的(吴某)发生争吵。后那女的趴在地上。他在场时,没见崔某乙打那女的。

9、证人王某、张某乙证言,证明当日下午,他们在地里干活时,见吴某与崔某乙的媳妇发生辱骂,当时也没有人受伤,没人打架。

10、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她是崔某甲的妻子。吴某与别人发生争执时,她不在现场。他到时,见吴某躺在地上,鼻子和嘴淌血了。崔某甲打的120电话,她和崔某甲、祥子、崔某甲的二、三个朋友把吴某送到华佗中医院南院治疗。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证明,吴某的鼻部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

1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4月7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1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基本情况。

15、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无犯罪前科。

16、本院(2012)谯刑初字第04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中的韩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17、本院(2012)谯刑初字第082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中吴某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房某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8、本院(2013)谯刑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中崔某甲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亳州市华佗中医院病历证明,被告人吴某在亳州市华佗中医院治疗情况。

20、控告状、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吴继红(吴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崔某乙故意伤害。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14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朝霞
审 判 员  车海三
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