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1021刑初66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昌盛,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浙江省玉环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玉环市。因涉嫌犯破坏选举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险峰,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盛犯破坏选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加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盛及其辩护人陈险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11日,玉环市玉城街道开始第十六届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并定于2016年12月15日推选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外马道村和内马道村为本次选举的第25选区。分配代表名额1名。被告人陈昌盛与陈某11合谋,由陈某11参与竞选县人大代表。
?2016年12月10日左右,在推选代表候选人期间,被告人陈昌盛伙同陈文妹召集了外马道村村民小组组长张志明、蔡某1到玉环喜来登大酒店26楼,被告人陈昌盛以威胁、利诱等手段要求张某3和蔡某1推选陈某11为候选人,并将填写的选票拍照给其看,还指使张某3、蔡某1拉拢其他村民小组组长推选陈某11,二人迫于压力答应了被告人陈昌盛。此后,被告人陈昌盛还通过发微信的方式威胁张某3。经投票推选,陈某11落选,外马道村的项某,4和内马道村的阮某,4被确定为第25选区县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
第25选区县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确定后,被告人陈昌盛仍不甘休,又同陈某11合谋准备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参与选举。为争取选票,被告人陈昌盛并有委托打印店制作了1000张内容为阮某某、项某某两个候选人每个名字上各打一个“×”,在另选他人空格写陈某11,再在陈某11名字上打“√”的类似选票的小卡片的行为。之后,被告人陈昌盛在外马道村村部等处以分发香烟、发小卡片的形式进行拉拢、误导,鼓动选民模仿其传发的小卡片填写选票,另选陈某11。同时,被告人陈昌盛还在自己建立的共有100余人的“外马人民微信平台”的微信群里以“要争取海塘3000-5000万以上分钱就选陈某11”为拉票口号鼓动群内村民另选陈某11。12月28日,第25区县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现场,有部分选民手持陈昌盛制作、散发的小卡片对照填写。投票结束,经计票,此次选举参加投票总票数1965张,代表候选人均未过参加投票选民的半数以上。其中阮某,4得票814张,项某,4得选票407张,陈某11得票407张,另有“陈某11”、“陈某12”、“陈某13”字样及废票共170余张。经玉环县选举委员会认定,第25选区存在严重7的拉票行为,严重干扰选举秩序,违反了选举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决定不再进行另行选举,致使该选区未能选举产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昌盛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昌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同案犯陈某11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3、蔡某1、陈某1、赵某,4、萧某,4、李某,4、郑某1、王某1、王某2、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陈某7、陈某8、陈某9、张某1、金某1、蔡某2、黄某1、金某2、陈某10、项某,4、阮某,4、周某1、郑某2、黄某2、张某2、何某,4、金某3、周某2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小卡片、照片、微信截图、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文件、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表、玉环县基本建设委员会文件、县清理违纪建房领导小组文件、合同书、协议书、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建筑公司轮窑围塘问题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滩涂围垦许可证、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办事处玉环市箬笠礁码头后方接线工程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房权证、协议书、《玉城街道城北太平塘小微企业园区NCB031-0202F地块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浙江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税收缴款书、玉环创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公证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情况说明、选票复印件、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盛法制观念淡薄,在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期间,以威胁、拉拢、误导等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昌盛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昌盛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美君
人民陪审员 郑源德
人民陪审员 潘金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许家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