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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高勇破坏军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4061   收藏[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11刑初67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高勇,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洛阳市老城区。因涉嫌破坏军婚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杜晓冰、王茜(实习),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9〕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高勇犯破坏军婚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高勇及其辩护人杜晓冰、王茜(实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苗高勇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与陈某认识后,在明知陈某已婚的情况下仍对陈某展开追求,在明知陈某的丈夫李某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与陈某频繁联系,多次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导致陈某与其丈夫李某夫妻关系破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高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仍与之同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苗高勇辩称其与陈某不是同居关系,认为自己无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苗高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苗高勇没有《刑法》第259条中规定的与陈某同居或者结婚行为。2、陈某在认识苗高勇之前与丈夫关系紧张,陈某与其丈夫并未离婚,被告人苗高勇的行为并未破坏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苗高勇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与陈某认识,在明知陈某已婚的情况下仍对陈某展开追求,在明知陈某的丈夫李某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与陈某频繁联系,截至2018年9月,被告人苗高勇多次在陈某与李某家中居住并发生性关系,苗高勇的行为导致陈某与李某夫妻关系破裂。
另查明,被告人苗高勇于2019年2月21日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苗高勇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张某、穆某、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的身份证明、李某与陈某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人苗高勇与陈某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被告人苗高勇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高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多次在被害人的家中居住并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破坏现役军人的婚姻,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苗高勇没有刑法关于破坏军婚罪中规定的同居或者结婚行为及并未破坏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苗高勇与陈某在长达九个月的期间内多次共同居住并发生性关系,苗高勇的行为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关系,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应当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高勇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培
人民陪审员  张玉莲
人民陪审员  常智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晓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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