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犯罪
知名北京刑事律师,刑辩律师为您解析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犯罪,擅长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罪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刑事法律咨询,提供会见、取...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李涛、曲争气抢劫、强奸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641   收藏[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刑终191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涛,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捕前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争气(曾用名李洋、李阳、斌子),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捕前住安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陈上上,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捕前住安平县,系安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职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逮捕。
上述三名原审被告人现均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涛、曲争气、陈上上犯抢劫罪、强奸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8)冀11刑初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涛、曲争气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步玲、书记员陈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涛、曲争气、原审被告人陈上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7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涛提议并与曲争气、陈上上三人商定假冒警察抢劫卖淫小姐挣钱。李涛、陈上上在作案地点附近车上等候,曲争气冒充嫖客驾车将卖淫小姐载至事先约定的作案地点,并通过微信暗号告知李涛、陈上上,二人收到暗号后身着警服,李涛持电棍,陈上上持对讲机冒充警察采用电击或威胁手段实施抢劫。事后再由李涛将抢来的钱分给曲争气、陈上上。2017年9月至11月。李涛、曲争气、陈上上多次以上述方法实施抢劫。
(一)2017年9月29日晚,被告人曲争气驾车在安平县汉庭酒店附近接上被害人刘某艳,后开车载至与被告人李涛、陈上上提前约定的安平县城北大堤附近实施抢劫,刘某艳被迫微信转账给李涛10000元。后李涛将该赃款分两次转移至其另一微信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被害人刘某艳出具的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证实转账给一个“好你第一”一万元。
公安机关调取微信转账明细证实刘某艳微信号×××,于2017年9月29日22:12:59转账给×××一万元。该明细经李涛辨认签字确认是其所用微信号。
2、被害人刘某艳陈述,我的微信号码是×××,在2017年9月份的时候我当时在安平县城打工,有一天一个人微信加上了我,2017年9月29日晚上的时候还约我见面,这个人开车接上我之后就拉着我去的安平县城的郊外,公路的旁边都是荒郊野地。没过多长时间就来了一辆面包车,其中一个比较胖的人穿着警服手里还拿着电棍,这个拿电棍的人就上了车和我一起坐到了后排,和他从面包车上下来的那个人就站在了车的外面,接我的那个男的就坐在了我们这个车的驾驶员的位置。穿着警服手里还拿着电棍的男人上车后就问我:“你们干什么呢?”我说:“我们什么也没有干。”那个胖的穿警服的人就开始给我要我的包,他就在车上把我包里的东西给我倒出来了,还说我包里钱比较少。他就拿着我的手机看,看过之后就非要我说我干坏事了,并且开始给我要钱,还摸了我的手和我的胸部,一直给我要钱,我就说不给,因为我没有干坏事,不想给他钱,在这个过程中他还用电棍指着我,电棍冒出了蓝光,我非常害怕。他就说不给钱就把我带到公安机关,我说那行我跟着你去。他就让接我的那个男的开着车走,后来他也没有把我带到公安机关,应该是转了会就停下来了。在车停下来之后那个胖的穿警服的男的就让我接我的那个男的下车了,这时候我更加的害怕了,那个胖的穿警服的男的就又开始要钱,并且不断的用电棍指着我,时间持续的有些长,到了最后我害怕极了,因为周边都是黑乎乎的,并且又是郊外,为了能尽快离开保住自己的性命,我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他的微信转账10000元,转账的记录我还保存着呢。
3、辨认笔录证实,刘某艳从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李涛。
4、被告人李涛供述,一共抢了六七回,我一共两个微信号×××、liyu91****。只要是干这个事就是和曲争气、陈上上一起干。在庭审中对指控的该起事实无异议。
5、被告人陈上上供,和李涛、曲争气共穿警服向小姐要过六、七次钱,有的记不清了。在庭审中对指控的该起事实无异议。
6、被告人曲争气供,和李涛、陈上上抢了七八次,这次记不清了。
(二)2017年10月6日晚,被告人李涛、陈上上驾驶冀T×××××轿车在安平县火葬场附近等候,被告人曲争气驾驶冀T×××××轿车在饶阳县高速口接上微信提前联系好的被害人刘某。后开车载至与李涛、陈上上提前约定的地点实施抢劫。刘某被迫微信转账给李涛10000元,事后。李涛微信转账给曲争气2500元,陈上上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刘某证实,因为我之前在河北省安平县的重庆富侨足疗店工作,我2016年3、4月工作期间认识了一个顾客,还加了我的微信,2017年10月6日上午,那个顾客给我发了微信,说那晚上一起坐一下,我当天晚上坐的拼车从衡水回到安平县,在饶阳高速出口下站的,顾客在高速路口接我,然后他就在饶阳高速出口把我拉到往安平县右转驶进一条不是我回家的马路上,大概开了一公里左右,那个顾客就把车子停下来,他就说想跟我聊会天,没一分钟的样子,车子外就站了两个穿警服的男子,其中一个穿警服的男子把顾客拖下车,另一个穿警服的警察就把我这边的车门打开,这个警察手上拿着电警棍,有一头还是亮的,接着他就坐上车,没关车门车子的顶灯就亮起来了,我就看清楚了那个警察的脸,接着用手上拿着亮着的那头电警棍来抵着我的右手臂来电我,还发出了啪啪啪的声音,被电的部位疼的很,我都被电哭了,接着那个警察把我钱包抢过去,他拉开我钱包的拉链,他翻出两条黄金项链,其中一条上有一个黄金转运珠,把里面的钱拿出来捏在他的手上,我看着他数的,人民币是26张一百的,港币是1张一百的、1张二十的,另外越南币1张一万的,跟着那个警察就把钱折起来放在他穿的警服的左胸前包包头的,他还说这个钱要还给我的,东西他不得要的,接着那个警察又问我是不是出来卖淫的,我就说我没有,跟着他又用电警棍电了我一下,还说我不讲老实话,接着他就给我说这个事情是要罚款的,跟我要两万块钱罚款,我说我没钱,然后他就叫我把手机拿出来,叫我在自己手机上用指纹解锁他就翻看我的微信钱包有没得钱,他看到我微信钱包里没得钱,他就叫我借钱来交罚款,我就讲我借不到那么多,他就又叫我打电话去找朋友借,我就找人借一万块钱转到我的支付宝了,那个警察看到钱转到我这边来了后,他就叫我把钱提现给他,我就说我支付宝转给你,他就说支付宝转账删不掉,我就按那个警察的意思将转过来的钱提了现后微信支付给这个警察,昵称是“好你第一”。
跟着那个警察就叫我下了车,我下车就看到顾客的车子后头停了黑色汽车,车牌被灰色的套子套着的,套子上印着VIP的,他的左手拽着我的衣服,他的右手用电警棍抵着我的腰,接着他叫我往马路边的地里头走,当时已经走到地头里去了,我又问那个警察说去哪里?他就又说往里面走。然后我就不走了,那个警察就把我往地里面推,然后他就强奸了我。
2、被害人刘某辨认笔录证实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李涛。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曲争气。
3、李涛供,我一共两个微信号×××、liyu91****。大概是2017年的时候,具体的是哪个月记不清楚了,是一天晚上,曲争气开着一辆白色的汽车接的这个女的,我开着一辆面包车拉着陈上上,我们两个人穿着警服,就去了曲争气停车的地方。到了那里之后,我拿着一根电棍,陈上上拿着对讲机,我就敲了曲争气那辆白色汽车的车门,敲门之后是曲争气开的车门,开门之后我和陈上上说曲争气吸毒,陈上上就把曲争气带下车了,他们两个人就去了离白色的车20米左右远的地方,我就上了白色的汽车,和那个女的一起坐在了后排。我就开始以卖淫嫖娼的名义给这名女子要钱,要钱的名义就是罚款,当时给这个女的要10000元,这个女的说自己没有钱,我就给这个女的说,你有没有对象,这个女的说有。当时这个女的就害怕了,害怕我把这个事告诉她对象,她就同意给钱了。这个女的在车里微信转账就把钱给转到我的微信上了。除了一万元,没有别的东西。没有和这个女的发生关系。
4、陈上上供,2017年10月份国庆节的时候,这次也是曲争气开着那辆白色的大众凌度汽车去饶阳县高速口接的小姐,我就开着车拉着李涛走的火葬场西侧的那条南北公路,快到滹沱河南堤的时候再往西一拐就看到了曲争气的车停在地里。然后我把车停在附近和李涛就穿着警服下车了,当时李涛手里拿着电警棍,我拿着对讲机,走到曲争气的车那,李涛就让曲争气打开车门,我看到曲争气和一个女的在车里,李涛就以警察的口气问曲争气他们在干什么,后来李涛就让我把曲争气带到我的现代汽车旁边待着,他就进了曲争气开的车找那个小姐要钱,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李涛和那个小姐就一块从车里出来了,他们没有过来找我们,而是又往的地里走了一段距离,我就看不到他们两个了。又过了约30分钟之后,他们两个才回来,李涛让曲争气上大众汽车开车走,我就开车在后面跟着。走到安平县那个小姐下了车,走到县城后李涛上了我的车,李涛跟我说从这个小姐处要了10000元,还有一条项链,李涛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给了我2000元,还把这条项链给了我,说让我先保管着。这条项链我后来丢了,为此我还给了李涛1000元钱。
5、曲争气供,我是在饶阳高速口接的那个四川的小姐,我开的是一辆白色的大众汽车,接上这个小姐之后,我们两个人开着车就去的安平县火葬场西侧南北公路附近,到了那里之后,呆了大概20分钟左右,李涛和陈上上就开一辆黑色的现代牌汽车就过来了,他们两个还是都穿着警服,李涛就问了我们两个人身份信息之类的,因为之前李涛都这么做的,问了一会儿,李涛就让陈上上带着我离开了,类似警察盘问我似的,让那个四川的小姐信以为真,李涛就上了白色的大众汽车和那个四川的小姐都坐到了后排的位置,过了大概十分钟左右,李涛下来跟我和陈上上说,这个小姐没有钱,随后李涛用胳膊搂着这个小姐,往白色大众汽车停车的西侧方向走,说让我们等会儿,他想办法,还说这个女的要借钱,李涛和那个四川的小姐走得离我们比较远了,我后来就看不见他们两个人了,过了大概半小时左右,李涛和那个四川的小姐就回来了,李涛说那个四川小姐给他转了10000元钱,这个女的给她的一个姐姐借的钱,之后我和李涛还有那个四川的小姐,就开着我那辆白色的大众就走,陈上上开着黑色的现代就走了,在一个小区的门口旁边,把那个小姐放到了那里,我开着车,拉着李涛到了安平县物流园附近,李涛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我2500元,在这个过程中,陈上上一直开着黑色现代汽车跟着我们,李涛给完钱,我就走了,李涛是和陈上上一起走的。我没有分到其他物品。
6、被害人刘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截图,提现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微信个人信息截图、支付定个人信息截图以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7、辨认笔录证实,李涛、曲争气分别均从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刘某。
(三)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涛、陈上上驾驶面包车在安平县闫会涡村北附近等候。被告人曲争气驾驶冀T×××××轿车在安平县平安公园东侧接上微信提前联系好的被害人王某1,后开车载至与李涛、陈上上提前约定的地点实施抢劫。王某1被迫通过手机银行给李涛转账5000元。后李涛、曲争气又将王某1带至饶阳县取款,未成功后随又将王某1带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安平分院南侧的中国建设银行自助银行给李涛转账5000元。李涛分给曲争气现金2000元,陈上上现金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王某1证,我的手机号码是139××××0667,微信号就是我的这个手机号,在2017年10月份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男子,10月29日的时候这名男子约我见面,这名男子开的是一辆轿车,接上我这后,就带着我往安平县城的北面去了,因为我对安平县城不太熟悉,具体是哪里我不知道,离县城已经很远了,我当时在车的后排坐着,该名男子就从驾驶员的位置做到了后排,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来了两名穿警服的男子。敲我们这辆车的车门,约我见面的男子就把车门打开了,打开车门之后其中一名穿警服的男子用手机给我录视频,当时我是下半身裸体,录视频的穿警服的男子还让我把上半身脱光也给录视频了,在这个过程中还把我的身份证给录到视频里面去了,另一名穿警服的男子把约我的男子叫下车,并且说约我的男子涉嫌贩卖毒品,并且被定位了所以才这么快找到约我的男子。给我录视频的男子叫李涛,我是后来查转账记录知道的。李涛和我就在车上,李涛穿着警服,说我是想掏钱了事,还是想坐监狱,我当时比较害怕,因为他穿着警服拿着警棍,在这个过程中李涛还用电警棍打出电火花吓我,我给李涛说只要不把录的视频传出去,不让我坐监狱,我愿意拿出钱来,开始的时候我用微信给李涛转了几百元,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了,事发后我就把转钱的微信号就删除不用了,钱包里面的几百元钱李涛也拿走了,他们嫌少我又通过手机银行给李涛转了5000元,最后他们还是嫌少,约我的男子、穿警服的李涛还有我,就开着我开始坐的黑色的车,去的饶阳县城取钱,但是在饶阳的自动取款机里没有取出钱,约我的男子拉着我和李涛到安平县院南侧的建行取款机取了5000元,钱是我自己去取的,取了钱之后我就把钱给了李涛。给完钱之后,李涛和约我的男子就把我放到了安平县为民街汉庭附近的十字路口,他们就走了。李涛让我去开房,并且威胁我只要我开了房才会把给我录的裸体视频删了。李涛就拉着我回到了安平县城,并且说让我好好陪陪他以后绝对吃不了亏,意思就是让我和他发生性关系。我当时害怕没有办法就跟着他,李涛开着车到的安平县尚客优酒店,开房的时候是用我的身份证登记的,李涛没有用他的身份证,去登记的时候李涛还穿着警服来。开完房之后我们两个人就进了房间,我让李涛当着我的面就把给我录的裸体视频都给删了,之后李涛就强行给我发生关系了。我和李涛发生关系不是自愿的。因为我害怕,害怕李涛给我宣传出去,并且在面包车上李涛还用电棍电了我,我怕我不愿意他还电我。
2、被告人李涛供述,今年十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李某1、陈上上三个人在安平县大会沃村北大堤往北走的荒地里面抢过一名小姐的钱,由李某1以嫖娼为由将小姐骗到我们事先找好的荒地,我和陈上上穿着警服在事先商量好的地点等着,等着李某1让小姐脱完衣服后,我和陈上上以警察身份抓小姐卖淫,然后我们以警察身份吓唬小姐向小姐要钱,如果小姐不愿意,我就用电棍吓唬她们,再加上晚上天黑,又是荒郊野外,小姐不敢不给我们钱。我先是让小姐给我的转账了五千元左右,后来我们觉得钱少,吓唬小姐让小姐把她的银行卡内的钱支出来交给我们,小姐不敢不答应我们,后我们拉着该小姐先去饶阳支钱,但是没有支取成,后我们又开车拉着该小姐到安平县院旁边的建行支钱,支取了五千元左右的现金,然后小姐把这五千元左右的现金交给我,后来我将抢来的钱分给李某1和陈上上后,他们就走了,好像是李某1自己开着白色车走的,我开着面包车送回的陈上上,送完他俩后大概就是晚上3、4点了,然后我开面包车拉着该小姐去了安平县尚客优宾馆开房睡觉去了,天明后小姐就走了。没有发生性关系。
3、被告人陈上上供述抢劫情节与李涛供述情节一致。
4、被告人曲争气供述抢劫情节与李涛供述情节一致。
5、王某1出具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复印件。
(四)2017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李涛、陈上上驾驶面包车在安平县东会涡村附近等候,被告人曲争气驾驶冀T×××××轿车在安平县的精气神养身馆附近分别接上电话约好的杨某2、杨某1,后开车载至与李涛、陈上上提前约定的地点实施抢劫。杨某2、杨某1二人被迫向朋友借钱后转账给李涛20000元。事后,李涛微信转账给曲争气4200元,陈上上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杨某2被抢劫案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报案情况。
2、杨某4的微信个人基本信息及转账的手机截图以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3、受害人杨某2的微信个人信息以及其银行卡短信提醒信息,微信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4、被害人杨某1证实,我在网上聊微信时认识了一个网友,这个月2号晚上8点左右,他给我打电话说晚上请我吃饭,他开着一辆轿车接的我,因为我耳朵聋,有时候我听不到别人说话,我就想找个伴和我一块去,然后我就打电话给我姐姐杨某2,正好杨某2也没有吃晚饭,她就答应和我们一块去吃饭,接上杨某2后,我网友开车拉着我俩就往城西走,走到了一个村边车停了下来,然后从车外过来两个穿警服的男子,我看见他们手里还拿着电棍,我看见我的网友和杨某2下车了,我就跟着下车了,下车后两名警察就拿走了我的手机,还搜了我和杨某2的身,后我随杨某2一块上了一辆面包车,一名警察也跟着我们上了面包车,另一名警察把我的网友带到了面包车旁边。在面包车上,只听见警察说我们吸毒了,让我们拿两万元钱私了。后来警察问我话,我没有回话,接着那个警察就用手里的电警棍电我,还墩了我的胳膊几下,我当时非常害怕,当时杨某2就拦住了该警察,他就不再打我了,后我看见警察拿着杨某2的手机向他自己的手机上面转钱,后来警察把我的手机还给我,让我把手机密码打开,然后让我把手机微信上面的钱转给他。当时我的手机支付宝上面有四千五百元钱,手机微信上面有五百元钱,然后这些钱我都转给了那名警察。转完后,警察说还差五千元钱,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了,那个警察就又要打我,这时候杨某2又拦住了,杨某2答应警察她替我把剩下的五千元钱交上,后来杨某2给她朋友打了电话,之后就把五千元钱替我转给了那名警察。转完钱后,我和杨某2下了面包车,接着上了我网友开的车,在上车后,警察把我手机上面的通话记录、转账记录都删除掉了。后我的网友开车拉着我、杨某2,还有向我们要钱的警察到了北新大道豪泰汽修附近的路边,我和杨某2就下车了,在下车前警察把我和杨某2的手机都归还了我们。
5、被害人杨某2证实情节与杨某1一致,并证,因为杨某1耳朵有点聋,她没有回话,该警察就恼怒了,用手里的电警棍电杨某1,还用电警棍墩了她的胳膊几下。我当时就害怕他再用电警棍打我和电我。我没办法就只能说,你别打我们了,我答应你每人拿一万元私了算了。然后该警察就不再打杨某1了。接着我就说,我们身上没有那么多钱。该警察就拿出我的手机,让我把手机打开,他先看了我的手机微信钱包里面有多少钱。发现我的手机钱包里面只有700元钱。他就说,先把你钱包里面的700元钱转给我。接着他向我要了支付密码,拿着我的手机给他的手机转走了这700元钱,通过微信扫一扫的方式转走的。然后他就逼着我,让我向我朋友借钱,我怕他打我,没有办法只能按着他说的打电话向我的朋友借钱给他,我给我朋友杨某4打电话说,我出事了,你赶紧给我转过9300元钱来吧,说完我就挂了电话,时间不长杨某4就给我的微信转来了9300元钱。该警察就又拿着我的手机给他的手机转走了这9300元,也是通过微信扫一扫转走的,转完钱后,该警察把我手机上面的转账记录都删除掉。然后该警察说,你的事情解决了,你可以走了。说完后,该警察就让杨某1把她的手机打开,她不敢反抗,就按照他的意思把手机打开,发现手机钱包里面有5000元,该警察就让杨某1把这5000元钱给他转过去,但是杨某1操作后,一次性转不出去。该警察就让她先通过微信扫一扫转到警察的手机上4500元,剩下的5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了该警察。因为杨某1只有5000元钱,还差5000元钱,该警察因为这事就又要打杨某1,我怕警察把杨某1打坏喽,我就赶紧拦住该警察,并说杨某1差的这5000元钱,我替她借了交上。该警察答应了我,我就继续给杨某4打电话说,还差5000元,你在给我打过来5000元。挂了电话时间不长,杨某4就又给我打过来5000元钱,接着该警察又把我手机微信里面的5000元钱转到了他的手机上,也同样是用微信扫一扫交易的。交易完后,该警察又把我手机上面的交易记录都删除掉了。接着警察让我俩下车,下车之前该警察说这么晚了,绝对把你们俩人送到原地方,后我们三个人上了之前接我们吃饭的那辆轿车。上车后,该警察和我、杨某1一块坐在车的后排,后接我们吃饭的男子也上了车,接我们吃饭的年轻男子坐在车的驾驶位置开车。我们不清楚另一名警察去哪了。坐在我们车上的警察问开车的年轻男子,你俩联系时用的哪个手机号。该年轻男子说,用的尾号是8884的手机号。然后警察就拿出杨某1的手机,把他俩的通话记录删除了。后年轻的男子就把我和杨某1送到了北新大道豪泰汽修附近的路边,我俩就下车了,该年轻男子拉着警察就走了。
6、被告人李涛供述,一天傍晚,我们看好地点商量好了之后,李某1就开着车去接小姐去了,我和陈上上就在看好的地点附近等着李某1。李某1接了对方后在微信上给我发了个数字:“1”。等李洋到了之后,大约过了10分钟左右,李某1在微信上给我发了个“2”,意思就是让我们过去,我和陈上上就从我的面包车里下去找李洋。当时我和陈上上每人穿着一件春秋执勤的警服褂子,我还拿着一根电棍,陈上上拿着一部对讲机。我和陈上上过去看到李某1的车里有李洋和两个女的,有个个高的,有个个矮的,其中个矮的女的脱了衣服,我就敲李某1的车玻璃,敲了两下李某1就把车门打开了。我问他们在干什么,李某1说:“约哩”,我说:“约什么呢?”李某1说:“约炮呢。”我还问李某1是不是吸毒,李某1说:“就溜过几回”,我就把李某1拽下车来,李洋和陈上上就去一边待着去了。我就在李某1车里问这两个女的是干什么的,是不是卖淫的。刚开始这两个女的不承认是卖淫的,后来我就按电棍放电吓唬她们,后来她们就承认了,我就将他们两个带到我的面包车里跟她们商量这事。我说:“你们是想进去还是罚款?”她们说:“认罚,要罚多钱?”。我说:“一人一万”。个高的女的说没那么多钱,手机里只有四五千块钱,我就让她把手机的大概4500元转到了我的微信上。陈上上进了车后说太少,不够。我们就让她们借钱,凑不够钱不让走。并且我还拿着电棍不停的打出火花来吓唬她们。后来个高的女的打了两个电话借到了15000元,又通过她的微信全部转到了我的微信上。我就说让他们走,然后李某1就拉着这两个女的回了县城。我开一辆银白色的昌铃王牌面包车,车牌号我没记住,是我买的二手的。李某1分了四五千元,陈上上分了五六千元,剩下的是我的,我分的多点。这两个女子总共给我转了20000元。
7、陈上上供述,2017年11月2日晚上的时候,我们抢劫了两个湖北的小姐,这次是李涛联系的我,当天晚上我们是在卖彩票的地方凑的齐,见面这后我们商量了一下,当时李涛还问曲争气来,问他给他的小姐微信号联系的怎么样了,曲争气说差不多了。抢劫的方法和之前一样。曲争气开着白色的大众汽车把两个小姐约出来,地点是在安平县城的大堤北边。我开的是李涛的面包车。抢的具体数额我不知道,当时是这两个小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的李涛,事后李涛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我5000元。当时我和李涛都穿着警服,李涛拿着警棍,我拿着对讲机来。
8、被告人曲争气供述,2017年11月初的一天,李涛给了我小姐手机号,我给这个小姐打电话,我开车接上了这个小姐,我见她岁数挺大,长的还丑,耳朵有点聋,就问她有没有姐妹儿,她就打电话叫了另一个小姐,我开车带着她俩到滹沱河南大堤东会沃村东处向北三百米路东的一片玉米地里,这是当天傍晚我跟李涛、圆脸男子踩好的地方,我就给李涛发了微信,然后我也到了后排,刚脱了裤子。李涛跟圆脸男子就到了,他俩还是穿着警服,拿着电棍,拉开车门,大声呵斥我们在干什么,是在卖淫嫖娼,李涛拿电棍电了耳朵聋的小姐两下,又说我吸毒,让圆脸男子把我押到十几米处,李涛就上车跟这两个小姐要钱。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李涛让我上车,我开车拉着两个小姐和李涛,圆脸男子自己开着面包车回城里。我开到北新大道河槽村处时,李涛让这两个小姐下车,说一会儿民警来处理她们,我们就开车走了。后来听李涛说刚开始第二个小姐给了李涛1万,耳朵聋的小姐只转给了他5000元,第二个小姐帮耳朵聋的小姐出了5000元转给了李涛。这样李涛要了2万元。李涛微信转账分给了我4200元。
9、杨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日晚,杨某2打电话让给其转账,其分两次共转了一万四千三百元,2017年11月2日22时12分转了九千三百元,22时22分转了五千元。
10、安平县公安局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证实,杨某2神清合作,左胸上部0.5×0.6cm、0.4×0.5cm、0.4×0.4cm皮肤挫伤,其他未见异常。
11、辨认笔录证实,杨某2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李涛、曲争气。李涛从12张不同女性照片辨认出杨某1;曲争气从12张不同女性照片辨认出杨某1。
(五)2017年11月7日晚,被告人李涛、陈上上驾驶面包车在安平县东会涡村附近等候。被告人曲争气驾驶冀T×××××轿车在安平县西侧广场接上提前通过微信联系好的被害人许某1,后开车载至与李涛、陈上上提前约定的地点实施抢劫。许某1被迫微信转账给李涛6500元。李涛在车内将许某1强奸。事后李涛微信转账给曲争气2200元,陈上上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许某1被抢劫案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许某1的报案情况。
2、被害人许某1证言证实,在11月7日晚上的时候我从老家肃宁来到了安平县,斌子开车在圣姑庙西侧小广场处接的我,时间大概是晚上九点半钟,接了我之后斌子就开着车拉着我往北新大道方向,冲着安平县北大堤那边走,斌子开着车拉着我经过了王胡林到了北大堤附近的一个地方,当时天比较黑我也不记得那是哪里了。过了大概10分钟左右,斌子下了车并把我又拉到了车的后排,他也到车的后排。斌子和我发生了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斌子还用手机聊天来,他放下手机没几分钟,有两个穿警服的人拿着警棍就过来了。斌子就下了车,一个穿警服的人就坐在了我旁边,这个穿警服的人就问我干嘛呢,我说没有干什么,他就用电警棍放电吓唬我,并且让我把我包里的东西都倒出来了,将我的手机和身份证装到了他的兜里,我想穿上衣服,他就让我把裤子穿上了,然后他把斌子叫上了车,并说斌子是吸毒的人,让斌子老实点,还说也要把我关起来。这个穿警服的人让斌子开车说是去派出所,之后斌子就开着车走了。我通过微信转给这个穿警服的6500元。收完钱后,这个穿警服的人就下去了,没多长时间就又上来了,说是把20000元钱凑齐交给他们就不处罚我了,要严厉的处罚斌子。接着这个穿警服的人就强奸了我,然后他下车了,把斌子叫上来开车,回到了安平县城北外环,把我放在那里他们就走了。我下车后看到这两辆车都挡着牌照。
3、被告人李涛的供述,在抢了这两个女的过了几天后,李某1说他认识一个小姐,在北京做直播,我们三个就商量着抢劫这个小姐。我们提前看好了抢劫的地点,一天晚上李某1约上了这个小姐,拉着这个小姐到了我们提前约定的地点,我和陈上上就在约好的地点的附近,我和陈上上就过去了。过去了之后我敲的玻璃,我看到李某1和那个女应该是刚刚发生完性关系。李某1打开车门之后,我就进到车里,我说李某1溜冰,我就让李某1下车,让陈上上看着李某1,我就和那个北京做直播的小姐谈,其实就是吓唬那个小姐,让她给钱了事,当时我穿着警服,并且说自己是公安局的,手里还拿着电棍,不时的让电棍发出蓝光,吓唬那个做直播的小姐,我说如果不给钱就把这个小姐拘留了,当时那个小姐害怕了就给了钱,我当时问那个小姐有多少钱,那个小姐说就有5000元,我就下车和陈上上、李某1商量5000元行不行,他们两个人就同意了。那个小姐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我的微信上面6000多元。后来李某1开着车拉着我和那个做直播的小姐,我们就去了安平县城的西边,陈上上开着我的面包车在后面跟着,一直开到了安平县南堤北侧的一个小树林,我就让李某1下车,之后我就和那个小姐发生了性关系。完事之后,我们一起就把这个做直播的小姐放到了安平县城北外环的公路上,我们就各自回家了。她愿意和我发生关系,因为她和我发生性关系之后,我们才能把她放了。
4、被告人陈上上的供述,我、李涛和曲争气抢的最后一个小姐,30岁左右,长发,肃宁人。抢劫的主意和抢劫的分工都得是李涛安排的,曲争气开着一辆白色的凌度汽车将这个小姐约出来带到我们三个事先约定的地点之后,我和李涛就穿着警服过去了,我和李涛就以卖淫嫖娼的借口让曲争气打开车门。之后我把曲争气带下来,李涛拿着电棍就上了白色大众汽车,没多长时间李涛就下来了,他让曲争气开着车拉着他和那个女的顺着大堤往西走,我开着李涛的面包车跟着,最后过了西外环从北面下堤最后停在了一片树林里,李涛又让曲争气下车,我和曲争气在车的外面站着,他自己留在了白色大众车上把车门关上了,我和曲争气在外面了20多分钟,李涛下车了说是这个女的钱不多,就给了5000多元,之后李涛让我问这个小姐还有没有钱,我就上去了,小姐也和我说没有了,说等回北京后再转给我们,我下车告诉了李涛,李涛又从白色轿车的后门上了车,紧接着就把车门给关上了,我和曲争气就在面包车停车的地方等着,过了大概有20多分钟,李涛从白色的大众车上就下来了,李涛对我们说就这么点钱,差不多就行了。当时李涛下车后我问他又上车去干嘛,李涛给我说弄了那个小姐一下,意思就是和那个小姐发生性关系,当时他说这句话的时候,曲争气也在旁边来着。后来我们把这个小姐放在了北外环的一个地方,曲争气就走了,我和李涛就去做足疗了,在做足疗的过程中李涛通过微信给我转了1500元,我的微信记录中都有记录。
5、被告人曲争气的供述,我和李涛、圆脸男子开始合伙抢劫小姐后,李涛让我约年轻的小姐出来抢,说年轻的挣钱多,抢的多。我想起了娜娜,通过微信联系娜娜,娜娜二十二岁,沧州肃宁县人。娜娜说自己在北京,我让她回安平跟我发生性关系,并说不差钱,这个月初不到10号的一天,娜娜从北京回来,我开车在圣姑庙处接上娜娜,开车带娜娜到的玉米地里,我和娜娜发生关系,李涛和圆脸男子就拉开车门,他俩还是穿着警服、拿着电棍,圆脸男子拿着手机录像,李涛又大声呵斥我和这个小姐,说我们在卖淫嫖娼,并说我吸毒,要拘留。李涛说去公安局处理我和小姐,让我开着车往城里走,沿着滹沱河南大堤一直向西,过了滹沱河大桥继续向西约2公里向北走有一处小树林,李涛让我停要小树林里边,拿电棍吓唬我和小姐,让圆脸男子把我押下车,在车十几米处蹲着,李涛在车里向娜娜要钱,大概过了二十来分钟,李涛下车过来跟我俩说只要出来了5千元,后来李涛又回到了车上,过了10来分钟,李涛下车把我叫回车上,娜娜正在车里穿衣服,我拉着李涛和娜娜开到北外环处,李涛让娜娜下了车,我们就走了,后来李涛通过微信转账给了我1200元。李涛向娜娜要了5000元后,第二次返回了车内,我没看见李涛做了什么。事儿后李涛说他在车内也跟娜娜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我觉的娜娜不是自愿的,是李涛吓唬娜娜来着。这次我也是开的李哲的白色大众凌度轿车。
6、辨认笔录证实,李涛、曲争气分别从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许某1;许某1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李涛、曲争气,并证曲争气就是斌子。
本案综合证据:
1、李涛的供述,因为我们几个人手里缺钱,我和李某1是在一个彩票店认识的,陈上上和我是一个村的,我和李某1聊天的时候,李某1和我商量一起抢劫小姐,我给陈上上打的电话,让他参与,他就同意了。抢劫实施的方法就是我和陈上上扮演警察,李某1负责约小姐,之后开始实施抢劫。我们事先看好抢劫的地点,位置一般都是在安平县堤北侧的河套里,然后李某1联系好了卖淫的小姐把对方约出来拉到我们事先看好的位置,我和陈上上在附近等着。李某1如果接到了小姐就会在微信上给我发个“1”,证明他接到人了,给我发个“2”,意思就是让我们过去。我们收到李某1的消息后就过去以他们卖淫嫖娼或者是不是吸毒的理由吓唬对方,抢劫对方的钱。是我和李某1一块商量的用这个方法抢劫小姐的。选择晚上作案,而且还去荒郊野,因为晚上人少,荒郊野外更没人,被抢的小姐不敢跑,也跑不了。
2、曲争气的供述,我告诉李涛、陈上上我叫李某1,2017年8月底的一天,李涛在微信上问我是否想挣点儿钱。我当时手头比交拮据,就答应了。李涛跟我说他是安平公安局刑警队的,他认识一些在安平卖淫的小姐,让我加上这些小姐的微信,然后以卖淫嫖娼的名义约她们出来,开车将小姐带到我跟李涛约定的地点,让小姐脱掉衣服,我就给李涛发微信,李涛跟圆脸男子就穿着警服、手拿电棍,对着小姐录像,然后威胁小姐,向小姐要钱。然后我们仨把钱分喽。
3、陈上上的供述,是李涛组织的我和李某1进行抢劫的,李涛负责摸索小姐的联系方式,然后李涛和李某1在网上和小姐聊天把小姐钓出来,李某1负责出面接小姐。李涛他给我提供警服和对讲机,他还说要是抢劫的事暴露了,他有关系能摆平。因为我们抢劫的目标都是卖淫小姐,先是李某1以嫖娼的幌子自己开车将小姐骗到我们事先商量好的地方,李某1在车内让小姐脱衣服发生性行为,同时李某1给躲在附近的李涛和我发暗号,告诉我们可以去抓小姐卖淫了。我和李涛这时候就会身穿警服去李某1车里抓小姐卖淫的现行,接着我和李涛都自称是公安局的,李涛每次都会用电棍来吓唬小姐,再以小姐卖淫或者吸毒为由吓唬小姐,说罚小姐钱,要是小姐不愿意拿钱的话,我和李涛就吓唬小姐说把她们送到公安局,李涛还拿电棍电过几个小姐。每次被抢劫的小姐都会因为害怕我们给我们钱。晚上天黑,都是在城外地里,周围没有其他人,小姐们害怕我们才给我们钱的。
4、户籍证明及陈上上工作单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根据李涛交代在其家中搜查扣押警服、对讲机。电棍、车牌套。当庭经被告人辨认无误。
6、公安机关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数据光盘两张,并根据光盘整理转账记录明细表,经三被告人确认无误。
7、入所体检表证实三被告人入所体检未见异常,公安机关出具说明未对李涛有刑讯逼供行为。
8、扣押三被告人的手机(均有电子串号)经被告人确认无误。扣押作案工具冀F×××××面包车一辆,冀T×××××现代车一辆。
9、辨认笔录证实,陈上上从12名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曲争气就是和其一起抢劫的李某1。曲争气从12名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陈上上。
10、公安机关证实陈上上、李涛协助抓获同案犯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涛、曲争气、陈上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采用电警棍电击、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涛强行与被害人许某1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抢劫刘某人民币1200元、港币120元、越南币10000元、项链、转运珠的事实、指控李涛强奸刘某、王某1的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涛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本案应视为敲诈勒索,认定强奸罪的证据不足。陈上上的辩护人提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陈上上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经查,三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使用了电警棍威胁等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所提李涛强奸证据不足意见,经查指控部分强奸事实证据不足,该部分意见,予以采纳。陈上上、李涛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六)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一款、第五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曲争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上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涛退赔违法所得34900元;被告人曲争气退赔违法所得10900元;被告人陈上上退赔违法所得10700元,返还被害人。没收作案工具冀F×××××面包车一辆、冀T×××××现代轿车一辆、手机三部,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上缴国库。没收警服一套、电警棍一根、对讲机一部、VIP车牌一个。
上诉人李涛上诉主要提出:(1)没有强奸被害人许某1(原判第五起),在公安机关供认强奸许某1系受刑诉逼供所致;(2)本案中上诉人与陈上上作用相当,曲争气系提议发起者,应是第一被告人(主犯);(3)本案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原判定性抢劫不当。
上诉人曲争气上诉主要提出:(1)其没有参与抢劫判决认定的第一起(被害人刘某娜)犯罪,但二审当庭又称记不清是否参与,对于同案犯供证其参与也不持异议;(2)同案犯李涛事先称是钓鱼执法,约定的是敲诈卖淫妇女,原判定性抢劫不当,应认定为敲诈勒索;(3)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过人身攻击,自己所到赃款不到涉案的四分之一,系从犯。综上,原判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陈上上没有上诉,二审期间,其亲属向被害人刘某艳、许某1各赔偿一万元,取得了二被害人谅解,二被害人分别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陈上上从轻处罚。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主要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名原审被告人多次实施抢劫犯罪,均积极主动,都是主犯。李涛还实施强奸犯罪。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1、上诉人李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上诉人关于其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三被告均供认上诉人持电警棍实施犯罪,被害人杨某2、杨某1、刘某等证实上诉人在实施犯罪时用电警棍电击被害人,被害人刘某艳、王某1、许某1等证实上诉人在实施犯罪时用电警棍对其人身进行威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应该认定为抢劫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上诉人关于其因被刑讯逼供、才供认强奸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上诉人入所体检表显示其体表无外伤。其次,经查看讯问录像,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再次,侦查人员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办案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另被害人许某1及同案犯均证明其实施了强奸行为,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3)上诉人关于其不应为本案第一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三被告人的供述,结合被害人的陈述,曲争气将被害人带至案发地点后,抢劫行为主要由上诉人李涛实施,转账记录等显示,被抢劫的钱财由李涛控制并实施分配。可见,上诉人李涛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突出,一审认定其为第一被告并予重罚,并无不当。
2、上诉人曲争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上诉人关于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一审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三人约定的犯罪分工,上诉人负责约被害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将被害人带至约定的偏僻地点,其在整个犯罪环节中为关键一环且必不可少,可见其在整个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其又多次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故一审对其量刑罚当其罪。
(2)上诉人关于没有参与本案第一起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被害人刘某艳供述参与本起犯罪的有三名男性,辨认出了对其直接实施抢劫的李涛,还提供了转账一万元给李涛的转账记录。可以确定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其次,同案犯李涛、陈上上均供该类犯罪案件都是伙同上诉人曲争气实施,二人在一审庭审中对该起事实均无异议。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和同案犯的供述,可以认定上诉人参与了第一起犯罪事实,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3、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陈上上的家人与被害人许某1、刘某艳分别达成调解,赔偿对方各一万元,二被害人表示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陈上上从轻处罚。但是,本案有多名被害人,陈上上的家人仅与其中二名被害人达成调解,另外三人并未达成调解。另外在量刑上,根据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多次抢劫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本案一审法院根据陈上上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立功表现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涛提议并与曲争气、陈上上二人商定假冒警察抢劫卖淫妇女。采用选择位置偏僻处所和乘夜晚之际,曲争气以招嫖为由将被害人约至预谋地点,李涛、陈上上假冒警察,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实施抢劫五起。劫取被害人刘某艳、刘某、王某1各10000元,被害人杨某2和杨某120000元,被害人许某16500元,李涛还将许某1强奸。事后由李涛分配赃款,李涛共计得赃款34900元,曲争气得赃款10900元,陈上上得赃款10700元的事实清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及本院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李涛、曲争气、陈上上供述,各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指认笔录,物证等,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理由查证情况:
李涛上诉所提在公安机关供认强奸被害人许某1系受刑讯逼供所致,其没有强奸被害人,经查,李涛在一审期间曾提出排非申请后又撤回,二审当庭再次提出排非申请,又不能提供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线索、材料,二审依法驳回其排非申请。曲争气、陈上上均证实在抢劫许某1后曾听李涛说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曲争气还证李涛下车后曾见被害人下身裸露坐在车后座等细节,被害人也称李涛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综上,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李涛在此起犯罪中强奸被害人许某1。
曲争气上诉提出没有参与原判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二审当庭又称记不清是否参与,对于同案犯供证其参与也不持异议。经查,李涛对于伙同曲争气、陈上上实施该起犯罪供认不讳,被害人对李涛进行了指认,并有手机转账记录印证该起犯罪事实。三人二审当庭均称只要类似作案均是三人共同实施,未同他人或是单独实施,且曲争气对同案被告人供证其参与该犯罪没有异议,综上,可以认定曲争气参与该起犯罪。
原审被告人曲争气、陈上上二人均供证是李涛提议作案、确定具体方式并负责分赃等,被害人也均证实李涛在犯罪中实施恐吓、索要钱款,李涛还提供犯罪工具警服、电棍、对讲机等。其他二原审被告人按照事先分工,曲争气负责骗被害人到作案地点,陈上上与李涛冒充警察在现场等候,三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其中,李涛作用更为突出。李涛上诉所提曲争气系犯罪的提议发起者,应是第一被告人(主犯),其与陈上上作用相当,原判对其量刑重以及曲争气上诉所提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过伤害,分赃少,系从犯,原判对其量刑重的理由均不予采纳。
陈上上亲属在二审期间代为赔偿被害人许某1、刘某艳各一万元并取得谅解,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判根据陈上上犯罪情节、后果和具体作用在科处刑罚时已经充分从轻处罚,依法不能再减轻处罚。
一审判令没收扣押在案牌照为冀F×××××面包车一辆,经查,据车辆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记载,冀F×××××所有人为李某2,李涛供称该车系从他人手中购得的二手车,但卷中没有李某2或是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该车属本案被告人所有,一审判令没收的依据不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涛、曲争气、原审被告人陈上上利用夜晚时机,选择偏僻位置,冒充警察以查处卖淫妇女为名,使用暴力或暴力恐吓,劫取钱款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李涛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三名原审被告人犯罪后果严重,均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李涛、曲争气的上诉理由均不采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维持“没收冀F×××××面包车一辆”的出庭意见不予采纳,其他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刑初3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没收作案工具冀T×××××现代轿车一辆、手机三部,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上缴国库。没收警服一套、电警棍一根、对讲机一部、VIP车牌一个”部分;
二、撤销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刑初35号刑事判决第五项“没收作案工具冀F×××××面包车一辆”部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薄会军
审判员  张玉坤
审判员  彭立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浦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