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指以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99条规定,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是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名誉是指英雄烈士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其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荣誉是指英雄烈士因自己的突出贡献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以括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损害英雄烈士人格、名誉的行为。
侮辱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英雄烈士人格、破坏其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编造关于英雄烈士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予以大肆传播,造成恶劣的影响。
其他方式比如泄露英雄烈士的隐私或者报道严重失实的新闻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罪名认定
(一)英雄烈士
1.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做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出的无数英雄烈士。
2.包括个人、群体,包括有名英烈、无名英烈。
3.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
(二)侮辱:通过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辱骂、贬低、嘲讽英雄烈士的行为。
(三)诽谤:针对英雄烈士,捏造事实并进行散播,公然丑化、贬损英雄烈士,损害其名誉,荣誉的行为。
(四)以其他方式:以“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名义,否定、丑化英雄烈士;非法披露涉及英雄烈士隐私的信息或图片等。
(五)情节严重: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或者侵害行为持续时间长、范围广等情形。
四、相关规范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五)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六)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典型案例】
1.仇某明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2020年3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通报,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对“辣笔小球”微博博主仇某明批准逮捕,同时决定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工作。
据南京市检察院通报: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2.《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检例第51号)》【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在“曾云案”中,曾云因就职受挫、生活不顺等原因,饮酒后看到其他网友发表悼念淮安市消防支队谢勇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中不幸牺牲的消息,为发泄自己的不满,在微信群公开发表一系列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31人,多人阅看了曾云的言论,有多人转发。曾云歪曲事实、侮辱英烈的行为,侵害了烈士的名誉,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曾云的行为侵害了谢勇烈士名誉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庭作出判决,判令曾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