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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国虐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6月27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003   收藏[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2刑初6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世国,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犯虐待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忠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逮捕,11月6日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张某1,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系被告人张世国之子。
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系张某1的叔叔。
辩护人谭明,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刑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国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凯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国、法定代理人张某1及诉讼代理人张某2、辩护人谭明,鉴定人李三海等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5年7月7日起,被告人张世国在忠县官坝镇xx村六组xx号的家中赡养其母胡某1(本案死者,女,时年87岁)。期间,张世国多次辱骂、殴打胡某1。2015年9月3日清晨,张世国再次辱骂、殴打胡某1,致胡某1死亡。经鉴定,胡某1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世国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当庭出示抓获经过、户口证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胡某4等证言、被告人张世国的供述等,认为被告人张世国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世国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世国提出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他没有辱骂、殴打胡某1,胡某1的死亡与他没有关系。张世国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证人与他家关系不好,证实的内容不客观;胡某1年龄大,行动不便,其损伤可能系摔伤。
被告人张世国的辩护人提出,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张世国对胡某1实施殴打,胡某1死亡虽系钝性外力所致,但不能完全排除碰撞、摔倒或自身疾病等原因造成,请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起,被告人张世国在重庆市忠县官坝镇xx村6组xx号的家中赡养母亲胡某1(本案被害人,女,殁年87岁)。期间,张世国多次饮酒后辱骂、殴打、饿胡某1,且在胡某1受伤后不送医治疗,胡某1于2015年9月3日死亡。经鉴定,胡某1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世国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拘捕等法律文书证实,2015年9月5日,胡某2向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其姐胡某1死亡有蹊跷,请出警查明真相。2015年9月6日,忠县公安局对胡某1被虐待案立案侦查,同日将张世国抓获。次日,张世国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
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世国、被害人胡某1的身份信息。
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9月6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对张世国的人身进行检查并提取张世国指血及左右手指甲擦拭物;2017年2月24日,侦查人员提取张世国血样一份送检。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忠县官坝镇xx村六组xx号胡某1家,其房屋为砖瓦房,自西向东共四间房,分别为厨房、主卧室、客卧室、杂物室。厨房西侧有一堆白酒瓶,主卧室东侧柜子上有一堆白酒瓶。客卧室有一个长2.15m、宽1.24m的床,在凉席、床沿、被子、枕头、床壁等发现多处疑似血迹,并提取送检;客卧室放有一个冰棺,冰棺内有一具女尸,冰棺北侧为搭设的灵堂;其北侧为门,门的两侧分别有一扇完好的木制栅栏的窗。
5.《毒化检验报告》、《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尸体检验:左额部有5cm×0.2cm陈旧性瘢痕、6.3cm×4.5cm暗紫色皮下出血,左颧部有7cm×4cm暗紫色皮下出血,右额部有7cm×6cm暗紫色皮下出血,右颧部有7.6cm×5cm暗紫色皮下出血,右下颏处有3.5cm×3cm暗紫色皮下出血,忱部有8cm×5.5cm片状暗紫色皮下出血,以上出血边界均不清晰。鼻小柱处有0.4cm×0.1cm、0.2cm×0.1cm挫伤,其下方有0.2cm×0.2cm、0.2cm×0.1cm、0.3cm×0.1cm擦挫伤,鼻腔附近有血迹。上唇粘膜有0.9cm×0.3cm、1.2cm×0.2cm、0.4cm×0.2cm裂伤,周围唇粘膜出血,下唇粘膜及双侧颊粘膜散在片状出血,下齿龈有1cm×0.3cm裂伤,牙齿部门陈旧性缺失。左肘关节后侧有4.8cm×3cm紫色皮下出血,左前臂下段及左手背侧在17cm×6cm范围内有多处片状紫色皮下出血,左环指中指背侧有1.5cm×0.4cm新鲜裂创。右上臂中段前侧有6cm×4cm青紫色皮下出血,右手背侧有7cm×5cm紫色皮下出血。左膝关节前侧及其下方有10cm×5cm紫色皮下出血,其上散在点条状擦挫伤,左小腿下段后外侧有21cm×5cm紫色皮下出血。右小腿前侧有18cm×4cm淡紫色皮下出血。解剖检验:头皮下广泛出血,右侧颞肌出血。双侧颅后窝硬模下血肿形成,右颞部有8cm×4.5cm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小脑有4cm×1.6cm蛛网膜下腔出血。椎前筋膜有2cm×1cm出血。纵膈有3cm×2cm血肿。左肘关节后侧、左前臂下段及左手背侧皮下出血,右臂中段前侧皮下及肌肉有14cm×5cm出血。左膝关节前侧及其下方、左小腿下段后外侧皮下出血。
尸检过程中提取死者的血痕、双手指甲及指尖擦拭物作DNA检验;提取死者的心血做常规毒物检验;提取死者全脑、心脏、双肺、肝脏、脾脏、双肾、胰腺、左额部软组织、右额部软组织、右颞部软组织、左颧部软组织、右颧部软组织、右下颌软组织、右上臂中段外侧软组织作病理检验。
病理诊断: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合并高血压性心脏病:(1)心脏增重(320g);(2)左室后壁、右室后壁、乳头肌纤维替代灶;(3)心肌粗大;(4)心肌间质纤维组织增生;(5)心外膜脂肪组织增生,心肌脂肪浸润;(6)颗粒性固缩肾;(7)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及旋支Ⅲ级狭窄;(8)细小动脉硬化(累及脑、肝脏、脾脏、肾脏)。2、脑水肿。3、肺水肿,肺淤血,右肺中叶出血。4、各脏器淤血,实质细胞变性。5、左额部、右额部、右颞部、左颧部、右颧部、右下颌及右上臂皮肤及软组织出血。6、胰腺自溶。
分析论证:(一)死亡原因1、胡某1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安眠药及毒鼠强,可排除上述毒物中毒死亡。2、胡某1颈部皮下及浅、深层肌肉未见出血,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且体表及全身脏器未检见明显窒息征象,可排除生前被扼、缢、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3、胡某1损伤主要表现为四肢及头面部多处紫色皮下出血,解剖检验见胡某1皮下弥漫性出血、双侧颅后窝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面部及四肢皮下、肌肉出血,病理检验见脑干局部切面散在红细胞,分析胡某1系颅脑损伤死亡。(二)损伤分析胡某1头面部及四肢多处散在暗紫色皮下出血,出血边界不清,出血范围内未见明显擦伤、表皮剥脱及裂创,分析为钝性外力(如拳打、脚踢)所致。其中口唇粘膜裂创较浅表,边缘规整,裂创处对应残留牙齿,唇粘膜与颊粘膜出血呈片状,以上口唇部损伤拳头击打可以形成。解剖见头面部及四肢皮下、肌肉出血,双侧颅后窝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病理检验见部分脑实质血管周围散在含铁血黄素沉积,脑干局部切面散在红细胞,符合钝性外力致伤特点。鉴定意见:胡某1系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6.《DNA鉴定书》证实,胡某1右手指甲、左拇指尖、中指甲、环指甲、小指甲的擦拭物、现场4号粉红色被子上粘附血迹、现场2号、3号、6号、7号、8号疑似血迹与胡某1的血样DNA基因座基因型一致;张世国右食指尖、左拇指尖、食指、小指尖的擦拭物与张世国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张世国右环指尖擦拭物为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张世国血样所有基因型;现场5号枕头疑似血迹为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胡某1血样的所有基因型;张世国的血样与胡某1的血样在已获得的相应基因座基因型单亲遗传关系不排除。
7.《重庆市精神中心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张世国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8.证人胡某2证实,2015年9月5日13时许,他听胡某3讲他姐姐胡某1死了,可能是被张世国打死的,他向忠县公安局报案。当天下午15时许,他与民警一起到张世国家,并与民警一起看了胡某1的尸体,看到嘴角有淤青。
9.证人张某2证实,胡某1一共有五个子女,老大叫张世国,老二张某2,老四张某3,老五张某4,他是老三。胡某1由五个子女轮流赡养,开始张某2赡养两年,后来他赡养两年,2014年开始由张世国赡养,期间张某3认为张世国没有照顾好胡某1,于是把胡某1接到她家去赡养一年多,2015年7月张某3把胡某1送到张世国家。张世国爱喝酒的人,喝酒没有节制,2015年9月5日凌晨3点到7点,就喝了四、五两白酒,喝酒后又不煮饭,他母亲也因此饱一顿饿一顿。他母亲眼睛不好,可能有白内障,还有点便秘,没有其他病。
10.证人张某3证实,胡某1一共有五个子女,老大叫张世国,老二张某2,老三张某2,老五张某4,她是老四。胡某1由五个子女轮流赡养,开始张某2赡养两年,后来张某2赡养两年,2014年初张某2把胡某1送到张世国家赡养,期间,她去看望胡某1,听胡某1讲在张世国家三天才吃一顿饭,后来胡某1又哭哭啼啼对她讲张世国把她往坑里拖,于是她把胡某1接到她家赡养一年多时间。在2015年7月,因家庭关系不和,她把胡某1送回张世国家。张世国爱喝酒,没有节制,她听张某6和胡某4说张世国喝酒后还打胡某1。在她把胡某1送到张世国家没多久,听张某6讲张世国拿斑竹棒打胡某1脑壳两棒。胡某1眼睛不好,没有其他毛病。张世国精神状况不好,因酒精中毒治疗过,2015年7月酒后把胡某1打了还跑到公路上睡觉,也曾跑到坟坝睡觉。
11.证人张某4证实,胡某1一共有五个子女,他是老幺。因为胡某1在2010年患了眼疾,不能独自生活,就由他们五个子女轮流赡养,2014年至2015年轮到张世国赡养。他听张某3讲过,张世国喜欢喝酒,喝醉后不煮饭,胡某1经常挨饿,张某3把胡某1接去赡养了一段时间。在十多年前,他曾带张世国到精神病医院检查,医生讲是酒精中毒。他听到别人说张世国对胡某1不好,缺乏耐心。
12.证人张某2证实,胡某1有六个子女,多年前去世了一个,还有五个,他是老二,从2010开始胡某1由他们五个子女轮流接到家中赡养,两年一换。在胡某1双眼失明后,张世国对胡某1就不怎么好,胡某1在他们几家赡养时,张世国很少来看望,有时还听其他人讲张世国吵胡某1。胡某1去世前半个月左右,他老婆何顺珍及女儿申淑琼去看胡某1,他女儿给张世国200元钱,让他照顾好胡某1,张世国很生气不要那200元钱,把钱丢给胡某1。张世国喜欢喝酒,喝就喝醉,喝醉后控制不了自己,在十多年前,张世国喝醉像得了神经病,他们还把张世国送到医院治疗,当时说是酒精中毒。胡某1除了眼睛看不见外,没有其他毛病。
13.证人罗某1证实,他是官坝镇xx村6组的组长,张世国喝酒后爱惹事。胡某1在张世国家待了两个月左右,听张世国家周围的人讲,张世国喝酒后回家经常打骂胡某1,打得妈呀娘的叫唤,张世国喝酒后又不煮饭,胡某1眼睛瞎了自己不能煮饭,经常跟着挨饿。
14.证人张某6证实,2015年9月3日下午13时许,张世国叫他与张某4去帮忙搬胡某1的冰棺及洗澡、穿衣。在给胡某1洗澡的过程中,看到胡某1的脸全是肿的,脸上到处是青一块紫一块,明显受过外伤。张世国喜欢喝酒,喝酒后喜欢惹事,听到胡某1及邻居给他讲过打胡某1的事。2015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他到张世国家去,胡某1对他讲张世国用棒棒打她的脑壳,边说还边用手比大约有三四厘米粗的棒棒。还有一次是8月中下旬,张世国在他家喝醉了,他就跟张世国一块把买的两箱牛奶送到张世国家,张世国一回家就凶神恶煞的到胡某1那间房去吵胡某1。2015年7月底,他曾听张世国邻居胡某4给他说张世国喝酒后借酒发疯打胡某1。
15.证人张某4证实,2015年9月3日上午7点钟左右,他从张世国家背后路过,听到张世国与胡某1对话,没过多久胡某1就死了。当天下午13时许,他与张世新给胡某1擦身体,发现胡某1脸上有淤青。张世国喜欢喝酒,一天能喝一斤左右,经常喝多,喝多了乱来,不爱吃饭,胡某1跟着吃不上饭,酒后爱打胡某1,乱骂胡某1。2015年7月张某3把胡某1送到张世国家时,听见张世国在骂胡某1“你回来干啥子,今天是个死期,你还回来”。他劝张世国“明明是因为去年你病了,你妹妹把你妈接去帮你照顾的一年。今年又把你妈送回来,你还要啷个嘛。”7月末他在张世国家喝酒摆龙门阵,张世国又在讲胡某1回来的时候不好,还拿了一根尼龙绳给胡某1,叫胡某1自己系死了算了。
16.证人胡某2证实,他是乡村医生,与胡某1家是邻居。2015年9月3日上午8时许,他路过胡某1家地坝时,张世国叫他去看胡某1是否还有气。他进去后看见胡某1是平躺在床上,手脚伸直,满脸青紫,嘴角有点血迹,发现胡某1没有脉搏,体温下降,根据他的推测,胡某1已经死亡。2015年8月20日左右,他把躺在公路上的张世国扶回家中,看见胡某1额头青肿,双眼圈青紫,两边面颊青紫。这时他母亲张某7过来与胡某1交谈,问她的伤是怎么回事,胡某1说是张世国打的,还把她上衣掀开给他母亲看她胸膛的伤。张世国喜欢喝酒,醉了乱来,不正常。
17.证人张某7证实,张世国家就在她家旁边,他们是邻居。胡某1有四个儿子,2015年由张世国照顾,但张世国对胡某1不好。她从胡某1家路过时,经常听到张世国在吵胡某1。她儿子胡某2把张世国扶回家那次,她到胡某1家耍,胡某1给她说,张世国吵她,然后还打手势给她说,张世国用手掐胡某1的颈子,还打胡某1的脑壳。她当时看胡某1的额头是青一块紫一块的,因为张世国在家,她也没有问胡某1是怎么回事。
18.证人胡某4证实,他家与胡某1家只有几十米远的距离,两家没有矛盾。在2015年9月3日早上6点多钟,他从胡某1家后面路过,听见张世国在打骂胡某1,胡某1哎哟妈哟的叫唤。当天8时许,听见张世国家放炮,才知道胡某1死了。他经常看见张世国打骂胡某1,在2015年7月7日,即张某3把胡某1送回张世国家那天,张世国说胡某1不该回来,说她回来那天是个死期,还乱骂胡某1,拿一根带子叫胡某1把自己系死,张某4在那里劝;7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他从张世国家路过,听见胡某1哎呀妈呀的叫唤,就走到张世国家的街荫去看,看见张世国在胡某1睡觉的房间打胡某1,张世国是边吵、骂胡某1,边朝胡某1身上拳打脚踢,胡某1坐在床前的小凳子上任由张世国打;7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他在张世国家地坝外面的坎上扯节二根,又听见张世国在骂胡某1,走到张世国家街荫,看见张世国对胡某1拳打脚踢,还用胡某1杵的棒棒乱打;8月20几日的一天下午,他路过张世国家时,听见胡某1在叫唤,还是去街荫看,看见张世国在胡某1的卧室对胡某1拳打脚踢。他劝过,但张世国不听。他也听张某7讲张世国经常打骂胡某1,就是在胡某1去世的前几天,胡某1把裤子捞起给张某7看,脚上到处是青一块紫一块,还用手作卡颈的动作,张世国打她还用手卡她的脖子。张世国爱喝酒,喝酒后有点不正常,喝了酒不吃饭,胡某1也就跟着没饭吃。有一次胡某1给张世国讲她饿了,张世国说我在干活都没饭吃,你还喊饿。
19.鉴定人李三海当庭证实,胡某1头部损伤着力点至少七处,根据伤情分析,被害人眼睛有着力点,不会是从床上摔下来造成;根据胡某1的损伤,推断是钝性外力所致,拳打、脚踢、棒可以形成,但不能排除在平整的泥土面形成或其他方式不能形成,其颅脑损伤有可能系长时间多次外力作用累积造成;胡某1的损伤应是死前两三天形成,死亡当天没有损伤;因颅脑损伤足以致人死亡,所以鉴定时未考虑胡某1自身疾病对其死亡的影响;肉眼可以看到胡某1头面部的损伤。
20.被告人张世国供述,胡某1是2014年农历正月初八到他家,2014年3月,张某3把胡某1接去赡养,2015年7月7日,张某3把胡某1又送到他家,当时胡某1身上没有伤。他老婆已过世,两个儿子在外安家,家中只有他与胡某1两人。离他家近点的邻居是张某7家和胡某4家,张某4、张某6家远点。胡某1是2015年9月3日上午去世的,当时他还叫路过他家的村医胡某2去看,胡某2说胡某1已经死,然后他通知了兄弟张某2,到场镇上买棺材,并叫张某4、张某6给胡某1洗澡换衣服。在胡某1去世前几天,他看到胡某1脸上青一块紫一块的伤,就问胡某1是怎么会事,胡某1没回答,他也没有将胡某1送到医院去治疗。胡某1只是眼睛看不见,没有其他病,平时都在卧室活动,走路要拿个斑竹棒棒杵起。在他家那段时间,除了张某7、张淑兰、何顺珍、申淑琼来看过胡某1外,没有其他人来过,他们来看望时他都在场。他和他母亲与周围人没有仇怨,其他人没有殴打胡某1,胡某1也没有给他讲过其他人打过她。胡某1在他家这段时间,没有摔伤过。他六七天能喝五斤白酒。有一次,他喝醉了,躺在他家外面的公路上,是他们村的村医胡某2看见后把他扶回家,胡某1中午因他喝醉了没有吃成饭。
上列证据经当庭举示并质证,其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张世国提出证人证言不真实,没有殴打、辱骂胡某1,法定代理人提出证人与他家关系不好,证实的内容不客观,辩护人提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无充分证据证实张世国殴打胡某1,应宣告张世国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人是张世国的亲友、邻居,与张世国及案件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证言内容均为证人直接感知,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证言之间及与本案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且无矛盾,能够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张世国采取辱骂、殴打、饿、有伤不治等方式虐待母亲胡某1并致使胡某1死亡的事实。故张世国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出张世国无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国在赡养母亲胡某1期间,采取辱骂、殴打、饿、有伤不治等方式对胡某1进行虐待,情节恶劣,且致使胡某1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张世国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张世国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本院决定对张世国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张世国构成故意伤害罪,仅有证人胡某4证实2015年9月3日早晨听到张世国殴打胡某1,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鉴定人出庭证实胡某1颅脑损伤系死亡前两三天形成,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张世国于2015年9月3日清晨殴打致死胡某1的事实;根据胡某4、张某4、张某6、胡某2、张某7、张某3等多名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张世国赡养胡某1期间,饮酒后多次辱骂、殴打、饿胡某1,在胡某1受伤后不送医治疗,最终导致胡某1死亡,从张世国的主观心态、行为方式、程度、被害人死亡原因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分析,张世国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世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世国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遇贵
审 判 员  薛 梅
代理审判员  蒲金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诗翔
书 记 员  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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