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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不予受理案

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141   收藏[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9)经终字第421号

  上诉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号辽宁友谊宾馆4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志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立(1999)2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存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的400万美元是信托存款,信托存款属信托财产,其与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之间的诉讼是因优先取回权引起的,它是一项独立的诉讼,不附属于破产清算程序,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远东公司存入广东国投的400万美元,无论其是否信托存款或是否信托财产,也无论其是否应当行使取回权还是一般债权,因广东国投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其均应向破产清算组申报,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有关破产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17项“人民法院发布立案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的规定,即使对于享有取回权的财产,也应通过破产清算组取回。如远东公司对破产清算组的确认结果有异议,也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合议庭以“异议”的方式提出,不能另行起诉。远东公司关于应当优先行使取回权、本案不属于破产还债程序、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应为独立的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等上诉主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天顺  
审 判 员 周 帆  
审 判 员 于松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