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丰民初字第05757号
原告王春雨,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泰特种油品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C座301室。
被告北京市大泰特种油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雨,经理。
原告王春雨与被告北京市大泰特种油品公司(以下简称大泰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春雨诉称:被告成立于1993年8月,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上级主管单位为北京通乐经贸公司(以下简称通乐公司)。2001年起,被告停止经营至今。2008年5月,被告分别办理了相应企业税务登记。在被告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发现上级单位通乐公司及其上级单位北京市城市服务总社均已不存在。由于原告开办的私企同意接收被告的全部财产和债权债务,故原告现申请依法对被告进行清算。
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于被告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现原告主张对被告进行清算不属于法院可依法对该企业强制清算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春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军
二○○九 年 二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吴晓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