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黎某根,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身份证号码:44012619650……
申请人黎某权,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身份证号码:4401261970040……
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林锋,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林贤芝,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福建省连江县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马鼻镇合峰村。注册号:35012210000****。
法定代表人谢焕棠,董事长。
申请人黎某根、申请人黎某权与被申请人福建省连江县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委托的福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数据显示现被申请人福建省连江县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因此本案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宜由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强制清算程序终结。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