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关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袁小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北方,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
委托代理人袁俊芳,女,该公司审计总监,住×××。
被告于佃华,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延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祥,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庆祥公司)诉被告于佃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庆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杜北方,被告于佃华的委托代理人宋延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隆庆祥公司诉称,2006年3月16日被告到原告公司上班,任原告隆庆祥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总经理,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2007年9月被告成立了驻马店市华天服饰有限公司,经营与原告同类的产品,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因侵犯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向原告支付损失100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佃华辩称:被告于2007年7月被原告免去驻马店分公司经理职务,故2007年11月15日被告自己开公司时,并非原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原告起诉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原告隆庆祥公司与被告于佃华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任隆庆祥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总经理。2007年7月原告免去被告驻马店分公司总经理职务,被告于2007年9月向原告递交辞职申请,从此未在原告处工作。2007年11月5日,被告与另外两名股东成立驻马店市华天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有服装、鞋帽、床上用品、针纺织品销售,被告任该公司监事。被告向原告递交辞职申请后,原告于2008年6月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现原告认为被告成立驻马店市华天服饰有限公司,经营与原告同类产品,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引起争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而本案被告于2007年7月已被原告免去驻马店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且被告于2007年9月向原告递交辞职申请后,未在原告处工作。被告于2007年11月和他人成立驻马店市华天服饰有限公司时,并非原告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与他人共同出资另组公司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竞业禁止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犯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0元,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 刘 健
人民陪审员 曹贵生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陶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