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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伞花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伞花公司)诉被告朱广亚期货交易纠纷一案

时间:2019年11月21日 来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1278   收藏[0]

原告郑州伞花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1号9层907。

法定代表人岳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四化,男。

委托代理人赵福智,男。

被告朱广亚,男。

委托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伞花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伞花公司)诉被告朱广亚期货交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伞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福智、王四化,朱广亚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是雨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伞花公司诉称:伞花公司与朱广亚在2009年8月17日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朱广亚在管理资产时给伞花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在2009年12月24日达到64万元,提前终止合同后,朱广亚不履行保本约定,至今没有偿还。再则应偿还资金是生息资产,应按贷款利息支付利息4.48万元(止2011年2月28日)。请求:1、朱广亚赔偿伞花公司本金损失64万元,利息4.48万元(止2011年2月28日),合计68.48万元;2、朱广亚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朱广亚答辩称:一、朱广亚并未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之约定,单方擅自终止合同的是伞花公司,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伞花公司自行承担。伞花公司称朱广亚在2009年12月24日提前终止合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根据朱广亚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操作日志管理很明显的显示了在2010年1月7日10时31分46秒之前还在进行操作和管理。2010年1月7日,客户权益尚有773542.85元,比约定的客户权益73万还多45542.85元,故伞花公司称朱广亚违反了保本约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同时当日的客户权益并未达到《资产管理补充合同》第4条所约定的修改密码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本日11时43分46秒伞花公司单方擅自修改了交易密码,致使朱广亚无法再继续对该资金进行操作、管理。伞花公司单方修改密码的行为已构成了先行违约和根本违约,朱广亚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伞花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资产补充管理合同》的约定,其根本违约的行为已给朱广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对此朱广亚保留另行诉讼的权利。请求依法驳回伞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7日,伞花公司(甲方)与朱广亚(乙方)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双方主要约定:1、甲方在银河期货公司郑州营业部开设交易账户(371253),交易资金130万元(2009年7月24日以权益为准),多则不限,入金资金停留时间不得少于30天,出金时需提前10天通知乙方做好调仓准备工作。乙方向甲方交纳30万元保证金,此款转入甲方交易账户。2、甲方委托乙方对交易账户(371253)交易资金操盘只有下单交易权利,无提取资金的权利,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并保密,如一方向外泄密,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暂时终止交易,甲方定期修改交易密码并及时通过短信通知乙方。3、月收益乙方提成70%,甲方自留30%,甲方既可每月提取,也可留存账户。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后,甲乙双方清算,当日权益扣除乙方应分配佣金和乙方30万元保证金后余额作为下月甲方起始金,如果当月出现亏损,甲乙双方不分配。5、乙方提成部分在五个交易日内存入乙方期货结算银行账户,此账户进行交易,收益归乙方所有。6、为防止乙方过度交易,交易佣金的业绩归中介人王四化所有。7、甲方在正常交易时间不得进入交易账户,避免影响乙方交易,其它时间甲方有权查看资产状态,必要时甲方可以电话通知或当面与乙方沟通,以便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追求利益最大化。当亏损达到20%时,甲方有权暂停交易,协商解决。8、合同终止时甲乙方进行平仓清算,乙方30万元保证金弥补甲方亏损后余额部分退回乙方账户。9、在合作中未尽事宜或需修改条款另行协商解决并形成文书。10、本合同有效期壹年。

2009年11月30日,伞花公司(甲方)与朱广亚(乙方)签订资产管理补充合同,双方约定:1、甲方在银河期货公司郑州营业部交易账户(371253),按本协议操作。2、甲乙双方自愿让王四化作为账户的风险控制人。3、账户权益以2009年9月30日9:30即时权益73万为交易账户基础权益,由乙方进行以月为单位的保本操作,低于权益部分由乙方次月7日内补齐。次月操作以上月末权益为基数,以此类推。4、乙方操作允许向下浮动10%,达到10%时,王四化有权平仓并修改交易密码,提醒乙方注意交易风险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当月收益达到30%时,王四化有权平仓并暂时修改交易密码,停止交易休息并提醒乙方注意风险,保护胜利果实。5、交易中除第4条条件成立之外,甲方不允许给乙方打电话询问;交易期间不允许甲方进入账户,乙方在中午停盘时向王四化QQ发送持仓明细和权益明细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如误报数据每次罚款1万元),便于甲方根据持仓情况,预测、监控下午交易风险;下午15:00以后,允许甲方进入账户。6、乙方操作持仓过夜时,占用资金不得超过权益的70%。7、原合同未修改补充部分继续有效,本补充合同有效期至权益达到原始权益止。8、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王四化各持壹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传真件属于合法文书,本补充合同与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份合同签订后,朱广亚依约对371253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操作,2009年12月23日的客户权益显示为559282.91元,2009年12月24日的客户权益显示为600442.91元,2010年1月7日客户权益显示为773542.85元,同日上午11时37分12秒显示客户登录,11时43分46秒显示客户密码修改。

以上事实有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合同、交易结算单、操作日志管理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伞花公司和朱广亚在合同中约定,伞花公司(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银河期货公司郑州营业部开设交易账户,委托朱广亚(受托人)从事期货投资管理,双方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本案性质应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一般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权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等所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伞花公司委托朱广亚进行期货投资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时双方关于由朱广亚进行以月为单位的保本操作、合同有效期至权益达到原始权益止以及双方对收益部分按照约定比例分成的约定,属于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同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有效。伞花公司称在2009年12月24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提前终止了合同,对此朱广亚不予认可,而根据伞花公司在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的371253账户的操作日志管理显示是在2010年1月7日11时43分46秒客户密码被修改,之后伞花公司未告知朱广亚新的密码,导致朱广亚未能继续对该账户进行期货投资操作。根据伞花公司与朱广亚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交易密码双方共享并保密,伞花公司定期修改密码并及时通过短信通知朱广亚,只有当亏损达到20%时,伞花公司有权暂停交易,协商解决;根据伞花公司与朱广亚签订的资产管理补充合同的约定,账户权益以73万为交易基础权益,朱广亚操作向下浮动达到10%时,王四化有权平仓并修改交易密码,提醒朱广亚注意交易风险并由双方协商解决,而2010年1月7日371253账户的客户权益显示为773542.85元,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修改密码的条件,在此时伞花公司擅自修改密码而且之后未将新的密码通知朱广亚属于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况且,期货投资是一种以小博大的理财投资,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在双方平仓清算之前该投资的收益和亏损均具有不可预测性及不确定性,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为达到原始权益止,在合同未到期时,伞花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朱广亚赔偿2009年8月17日至2009年12月24日的损失64万元及相关利息没有充分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伞花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48元,由原告郑州伞花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华伟

                                              审  判  员  苟  珊

                                              代理审判员  马  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武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