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北京保险律师为您提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服务。本站擅长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答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湖南泓天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发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9年11月1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314   收藏[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芙民初字第2399号


原告湖南泓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100号湘凯石化大厦8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为群,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亚大时代17楼。

代表人唐敏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煊,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葆莳,男,于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252号。

原告湖南泓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天公司)因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联合保险公司)发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2008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受理该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向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柳满希、邓晓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泓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戚为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联合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烷、王葆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泓天公司诉称:泓天公司于2007年10月24日在联合保险公司投保《财产基本险》的财产保险,依约支付保险费4 000元,联合保险公司向泓天公司开出等额的《保险专用发票》和《财产基本险》保险合同。2008年1月29日,由于冰雪灾害,泓天公司租用的新田野公司的仓库发生倒塌,造成存放于仓库的进口美废纸被打湿受损,同年,1月31日新田野公司组织人员在清理仓库时操作不慎发生火灾,造成约130多万元的损失,事故发生后,联合保险公司委托湖南立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事故中的损失进行评估,2008年5月6日作出评估结论损失达1114872元,新田野公司与长沙市消防支队也对火灾的原因出具了相关的《证明》和说明。联合保险公司以泓天公司填写的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投保单和问询表为依据,拒绝承担泓天公司因《财产基本险》保险合同中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保险金赔偿责任。2008年2月1日后,泓天公司多次向联合保险公司出具《关于我司库存财产损失的索赔报告》、损失财产清单、《关于加快保险理赔的报告》等函件向联合保险公司索赔,同年,5月13日和22日联合保险公司向泓天公司出具《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书》和函件,均予以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联合保险公司承担人民币100万元的保险赔偿责任;判令联合保险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万元和全部诉讼费。

联合保险公司辩称:1、泓天公司作为从事废纸出口的法人组织,在投保时承诺标的物仓库为钢铁混凝土结构,具有消防和防火设备,但实际租用的仓库却为砖混结构,也不具备消防部门颁布的消防合格证书,违反保险法规定如实告知的义务;2、2008年1月29日雪灾后,联合保险公司客服部对泓天公司出具通知,要求泓天公司采取施救方案并将其告知联合保险公司,否则因未施救或者施救不及时所造成的财产扩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泓天公司没有通知联合保险公司,在没有消防防火措施下,采用明火施救措施,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事实;3、泓天公司混淆代位求偿权的功能和条件。代位求偿权是在联合保险公司赔付之后,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对第三者的追偿权,其前提是联合保险公司已经依法对被保险人赔付。但是不能因为代位求偿权的存在,就能得出联合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的结论,更不能将其作为赔付的理由,如果认为联合保险公司可以享有代位求偿权,就得出联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结论。4、泓天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进口货物的数量,不能证明其在出险仓库的货物数量。

经审理查明:泓天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在联合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的财产保险,并根据联合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和《财产保险风险问询表》。2007年10月24日,泓天公司正式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的保险合同时,根据联合保险公司的要求签订的是《财产基本险》的保险合同。同日,联合保险公司向泓天公司开出等额的《财产基本险》及《保险业专用发票》,泓天公司并依约支付保险费4000元;合同约定“保险的期限为2007年10月25日零时起至2008年10月24日二十四时止,共12个月,保险总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保险费为人民币4000元,”合同中的特别条款约定为“1、投保人在缴清保险费后承担保险责任;2、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3000元或实际事故损失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3、本保险仓储投保方式按估价投保,出险时按比例赔付;4、第一收益人为长沙市商业银行白沙支行”。 2008年8月28日长沙市商业银行白沙支行向联合保险公司出具一份证明“同意放弃担保所取得的《财产基本险》保险合同中的“第一收益人地位”转移给泓天公司;2008年1月29日零时30分左右,湖南遭遇冰雪灾害,泓天公司租用的新田野公司的仓库房顶发生倒塌,造成仓库存放的进口美废纸被打湿受损,泓天公司当日向联合保险公司报案,联合保险公司也于当天派人去现场查勘,2008年1月30日,联合保险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客服部向泓天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泓天公司对存放在长沙新田野农产品仓库内的一批进口造纸原料货物,在2008年1月29日因仓库屋顶倒塌造成的货物损失,泓天公司必须马上进行施救联合保险公司工作,并在当日做出施救方案告知联合保险公司,否则因未施救或施救不及时造成的财产扩大损失,联合保险公司概不负责。”之后,2008年1月31日,出租方新田野公司组织人员对仓库进行施救过程中,由于使用氧切割操作不慎,发生火灾。将菜枯内物品全部烧毁,事故发生后,2008年3月1日长沙市开福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新田野公司何建中填报的资料,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了核定,直接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32 000元,并对新田野公司的负责人何建中及现场人员做了询问笔录。之后,联合保险公司对火灾进行了调查,并委托湖南立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事故中的损失进行评估,2008年5月6日作出评估结论损失达1 114 872元,新田野公司与长沙市消防支队对火灾发生的原因出具了相关的《证明》和说明。

2007年10月24日,联合保险公司为泓天公司承保《财产基本险》保险,联合保险公司拒绝承保财产综合险,综合险的投保单和问询表已经失去法律效力。而后联合保险公司以泓天公司填写的综合险的投保单和问询表为依据,拒绝承担泓天公司因《财产基本险》保险合同中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保险金赔偿。泓天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向联合保险公司出具《关于我司库存财产损失的索赔报告》,正式向联合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并将损失的财产清单交给联合保险公司,但是联合保险公司未及时给予赔付,联合保险公司对泓天公司2008年4月8日出具的《关于加快保险理赔的报告》,联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联合保险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和22日分别向泓天公司出具《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书》和函件,拒绝履行保险理赔义务,泓天公司于5月19日《回复》再次要求联合保险公司依法、依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付义务被联合保险公司拒绝。泓天公司于2008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联合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并于2008年9月24日申请本院对2008年1月31日火灾中被烧毁的湖南泓天贸易有限公司存放在长沙市新港镇长沙田野农产品公司仓库的进口美国废纸及广东东莞市健华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KH-30型手动打包机进行实际损失数额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委托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鉴定的项目进行了司法鉴定。2008年11月21日长沙市价格鉴定中心出具了长天价鉴[2008]606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价格鉴定的标的物在价格基准日所受损失总额为人民币 1 098 006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被告开具的财产基本险的《保险业专用发票》、第0743015796号《财产基本险》保险单、长沙市商业银行白沙支行出具的《证明》、被告查勘人员灾事故发生后所作的《询问笔录》、由被告委托的湖南立衡保险公估公司有限公司出具的《定损确认书》、湖南新田野公司出具的《湖南新田野公司新港仓库大雪压垮及起火经过》、长沙市消防支队出具的《证明》、原告于2007年10月19日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时,根据被告要求所填写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原告于2007年10月19日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时,根据被告要求所填写的《财产保险风险问询表》、火灾发生后原告向被告出具的《索赔资料》、原告出具的《关于加快保险理赔的报告》、被告出具的《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书》和关于泓天公司5月19日《回复》的函、原告对被告发出的《保险拒赔通知书的回复》函、原告委托律师对被告恶意拒赔行为出具的《律师函》、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租仓合同》、原被告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司法鉴定的鉴定发票以及被告提交的财产基本险保单、财产保险问询表、开福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开福区公安消防大队何建中的询问笔录、中华财产保险公司长沙中心客服部2008年1月30日对湖南泓天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通知》、新港派出所对张良松的询问笔录、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火灾事故责任书、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开福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财产保险基本条款、出险主要原因及经过、长沙市消防大队开福区大队消防行政处罚案卷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2007年10月24日泓天公司向联合保险公司交纳财产基本险保险费,联合保险公司对泓天公司出具《财产基本险》保单,双方的财产基本险保险合同即行成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受法律保护。泓天公司在财产基本险合同中已履行了义务,当泓天公司投保的财产因火灾灭失后,联合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偿义务;根据联合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一、2007年10月19日泓天公司在联合保险公司出具的空白《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财产保险风险问询表》所填写的内容与联合保险公司于2007年10月24日向泓天公司出具的《财产基本险》保单的内容不能相互衔接,《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财产保险风险问询表》与《财产基本险》保单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财产基本险》的保单规定“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单是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加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单亦不能证明《财产保险风险问询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财产保险风险问询表》是泓天公司在投《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填写的表格,不能认定是投《财产基本险》时的询问表;二、联合保险公司提交的《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证据,它是保险行业统一的格条款,但不能证明该证据已向泓天公司提交;故《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对泓天公司没有约束力;三、根据长沙市公安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长沙市开福区分局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及开福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认定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132 000元及何建中提交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首先何建中出具的财产损失核定表是何建中单方的意思表示,出具的损失材料数据不真实,且未得到泓天公司的认可,报损的财产不能证明库存量和每吨价格。综上,联合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所述事实,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本案应当确认双方发生争议为《财产基本险》合同关系,所发生的险损应当以长沙市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泓天公司在投保中应当向联合保险公司对投保保险的标的应当如实告知,联合保险公司在承保中未向泓天公司投保的保险标的进行询问,其行为存在过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联合保险公司承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联合保险公司应当向泓天公司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但联合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对泓天公司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保险理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一百零八、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承担人民币989 205.4元的保险赔偿责任,  【1 098 006-1 098 006*10%再按合同约定赔付标准计算】如不按期赔偿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本案受理费14 160元,鉴定费10 000元,合计24 160元,由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向  明

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

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