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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胜利帮助恐怖活动一案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558   收藏[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9刑初58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胜利(曾用名马龙),男,1983年8月11日生于云南省巍山县,回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巍山县永建镇。2011年9月27日,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大州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胜利犯帮助恐怖活动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霞、王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胜利及其辩护人马培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马胜利使用“马龙师傅”的微信号与被新疆阿瓦提县公安局以分裂国家案列为网上追捕对象的境外涉恐人员玉××・吐尔洪所使用微信号“Nazira2016”,在微信通联中确认相互身份,并商定由马胜利向其提供资金帮助。2016年7月30日至7月31日,马胜利使用自己开户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通过手机网银转账的方式,先后向“Nazira2016”在微信中提供的两个银行账户进行转账14次,每次1000元,因账户与姓名不符,未转账成功。后马胜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两次向玉××・吐尔洪所使用微信号“Nazira2016”转款,并于8月1日16时23分,成功由对方接收人民币1000元。经查证,玉××・吐尔洪多次煽动并帮助他人出境,且使用微信号“Nazira2016”接款成功后,使用该资金向其他多名涉恐关系人员提供通讯等资金帮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材料、通讯记录、银行账户及流水记录等书证、检查、扣押笔录、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资料以及被告人马胜利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胜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且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胜利对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玉××・吐尔洪转账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不知道玉××・吐尔洪是涉恐人员,且转给其1000元是还以前向玉××・吐尔洪的借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关于还款的事情,其在2016年9月3日就已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线索找到玉××的信息,是自首;且检举揭发他人非法经营,有立功表现。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马胜利犯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马胜利不具备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资助恐怖活动的客观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马胜利使用“马龙师傅”的微信号与被新疆阿瓦提县公安局以分裂国家案列为网上追捕对象的境外涉恐人员玉××・吐尔洪所使用微信号“Nazira2016”在微信通联中确认相互身份,并商定由马胜利向其提供资金帮助。2016年7月30日至7月31日,马胜利使用自己开户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通过手机网银转账的方式先后向“Nazira2016”在微信中提供的两个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因账户与姓名不符,操作14次转账均未成功。后马胜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两次向玉××・吐尔洪所使用微信号“Nazira2016”转款共计人民币1000元。8月1日16时23分,由玉××・吐尔洪接收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5日,巍山县公安局收到大理州公安局专项办转云南省公安厅专项办的通报后,对马胜利开展调查,于同年9月16日将马胜利拘传至巍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讯问,并立案侦查的经过情况。
2、户口证明、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1)腊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刑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勐腊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存根),证实了马胜利的基本身份情况,2011年9月27日,马胜利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
3、微信号“Nazira2016”与马胜利微信号通联纪录、微信聊天纪录整理,证实2016年7月26日3时56分至12时57分,马胜利使用微信名马龙师傅18387284363与玉××·吐尔洪使用微信号“Nazira2016”取得联系及双方取得联系的过程,马胜利确认对方身份为“尤素甫”。同日13时至18时,玉××·吐尔洪提出需要钱3000元,马胜利同意通过信用社手机银行转账1000元钱给对方,并要求对方提供银行账号和户名的经过。7月30日22时至31日17时,玉××・吐尔洪先后提供户名为阿不××××·阿布都热衣木和卡××·吐送的华夏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社会保障卡的银联卡,但因户名输入有误导致无法转账,后马胜利提出利用微信转给玉××・吐尔洪。同年8月1日16时至5日20时,马胜利通过微信转给玉××・吐尔洪,并告知玉××・吐尔洪微信上转账的钱可以交话费、买东西或提现等。
4、调取证据通知书、移交清单、银行卡开户资料,证实马胜利在巍山县农村信用社开户的银行卡号有三张,开户时间为2012年7月27日,2015年1月12日,该卡号开通手机银行转账业务。
5、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情况,证实2016年7月31日8时、23时,马胜利名下活动账户通过网银方式向3个账号用户名为卡××·吐送、阿不××××·阿布都热衣木打款,操作14次均未成功。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材料,证实18387284363手机号码的机主为马胜利,2012年5月29日入网,该手机号以其本人身份证信息于2015年5月26日注册的一个微信号相绑定,同时绑定农行借记卡;2016年8月1日16:27,马胜利通过微信向对方用户交易前才新注册的微信号转账1000元。8月1日收款成功的玉××・吐尔洪使用微信号“Nazira2016”在8月13日通过微信充值方式向两个电话号码充值各100元话费。经查询该两个号码对应开户人员为阿布××××·乌休尔、达××·托合提。
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含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物证使用记录、封存电子物证清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签名、马胜利手机取证)、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8月10日扣押马胜利白色华为直板触屏手机一部;同年8月17日,依法对马胜利使用的华为手机进行电子物证检查,提取了涉及案件证据图片149张,并打印;导出手机取证报告一份,后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光盘刻录,命名为马胜利手机取证。
8、马胜利手机数据分析报告,证实2016年8月24日至27日,经对马胜利使用的手机取证报告数据进行逐条分析,其手机通讯录中存有10个新疆号码;短信息共46条(其中33条已删除),删除信息中,96500云南农信信息6条,内容为向卡哈尔·吐送转账提醒;账号为“马龙师傅”通讯中存有“Nazira2016”,显示所在地为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等。
9、提取笔录、手机上网历史记录材料,证实经对马胜利手机数据上网历史记录进行提取整理,马胜利曾通过搜狗、百度先后11次浏览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网络、伊娃美妙的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伊斯兰解放阵线吹家伙。马胜利手机显示向对方提供卡××·吐送、阿不××××·阿布都热衣木账户转账,因户名、账户不符拒收的信息提示。
10、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拘留证、口岸出入境记录、情况说明、关于对玉××・吐尔洪、阿布××××·乌休尔、达××·托合提的调查报告、玉××・吐尔洪煽动分裂国家案案卷材料、买合××・艾合买提等人参加恐怖组织案卷材料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系统查询情况、关于阿不××××・阿布都热衣木携全家出境失联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1月,玉××・吐尔洪以做“伊吉拉特”活动为目的,前往菲律宾参加“阿布沙耶夫”宗教恐怖组织,并至云南省景洪市,在马胜利的帮助下租房,准备偷渡到老挝过程中被抓获归案,因犯分裂国家罪被判刑,现为涉嫌分裂国家案刑拘在逃人员。并证实了涉案其他人员的情况。
11、人员信息查询材料,证实马胜利供述2010年在景洪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过程中,在玉××・吐尔洪被抓后,与之有联系的新疆人员所留电话号码13779790520,经查询使用人为库××·吐尔逊,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2、勐腊县公安局办理马胜利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材料、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办理麦麦提阿卜××・艾合麦提托合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材料、大理市公安局办理马胜利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材料、巍山县公安局办理马胜利涉嫌非法经营案件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查证出马胜利帮助玉××・吐尔洪偷越国边境;麦麦提××××・艾合麦提托合提与境外阿不××、穆××法勾结,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交由马胜利运送出境;马胜利帮助多名新疆籍人员在大理市租房;2016年8月10日马胜利涉嫌非法经营被巍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开展证据收集工作中,发现马胜利涉嫌帮助恐怖犯罪活动证据。
13、辨认笔录,证实马胜利辨认出其以微信转账方式借款给对方1000元人民币的“尤素甫”就是玉××・吐尔洪。罪犯库××·吐尔逊辨认出在云南省景洪市其留手机号码及银行卡,同时帮忙租房的人就是马胜利,并辨认出玉××・吐尔洪。此外,在项××、麦麦提××××·艾合麦提托合提等人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中,该二人均辨认出同案犯马胜利。
14、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卷宗中所附的云南省公安厅反恐怖总队文件来源等情况。
15、证人证言
(1)库××·吐尔逊的证言,证实其和玉××・吐尔洪于2010年1月初到西双版纳景洪市,马胜利帮其在景洪市一个清真寺旁租房子住了20多天,每天早上马胜利来叫玉××・吐尔洪出去找偷越国境的通道。到了一月底,玉××・吐尔洪被抓,玉××・吐尔洪告诉其他拿给马胜利6000元钱帮其办护照,偷越国境用。其曾留过给马胜利一个银行卡号和手机号13779790520等情况。
(2)黎××的证言,证实其和马胜利是夫妻关系,2009至2010年1月,二人在云南省勐腊县磨憨经营餐馆、景洪市卖烤肉。在景洪的时候,二人见过几个新疆人。2015年间,在马胜利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前的几天,有新疆人来过家里等情况。
(3)玉××・吐尔洪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其为了寻找“伊吉拉特”之路,辗转来到云南景洪市,认识了一名叫马胜利的回族男子,通过马胜利的帮助在景洪市租了一间房子。1月27日,为了看老挝边境,其从景洪市坐车去了勐腊县磨憨镇,一名当地傣族男子用摩托车把其送到老挝边境线的磨丁镇,通过山路将其带到了老挝边检站,后被老挝警察抓获后被移交勐腊县公安局,并被警方带回了新疆,后被判了刑。并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买合××·艾合买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其接到一个电话并与对方见面后,对方要其加一个账号,其注册该人提供的账号后,发现账号内有十多个人,当时玉××・吐尔洪给其发了语音留言,玉××・吐尔洪称他以非法出境的方式去了土耳其。后其通过玉××・吐尔洪和××·尼亚孜取得联系并向他打听如何去土耳其,后××·尼亚孜让其帮办事等情况。
16、被告人马胜利的供述与辩解,其对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玉××・吐尔洪转账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不知道玉××・吐尔洪是涉恐人员,2010年1月份,其在景洪市帮助玉××・吐尔洪等人租房子,后玉××・吐尔洪主动借给其5000元钱等经过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胜利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员而为其提供经费,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胜利曾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马胜利在2016年9月2日交代了其向玉××・吐尔洪打款的情况,但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公安机关在2016年8月5日就已经掌握了马胜利向境外可疑人员汇款的情况,因此,马胜利关于其行为应该是自首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及在案的证据相悖,自首不能成立。其虽然提出有检举揭发他人非法经营的行为,但未经查证属实,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马胜利客观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涉恐人员玉××・吐尔洪提供了1000元人民币的资金帮助,虽然辩解曾向玉××・吐尔洪借过款,此次向其提供1000元系还款,但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马胜利与玉××・吐尔洪一伙涉恐人员认识时间长,交往次数多,曾因帮助他们偷越国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因帮助他们租房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马胜利对玉××・吐尔洪的思想、行为有明确的认知,且其与玉××・吐尔洪之间转账成功后即立即删除相关信息,据此足以认定其明知玉××・吐尔洪属从事恐怖活动的人员。被告人马胜利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明知玉××・吐尔洪是涉恐人员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胜利犯帮助恐怖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字兆鸿
审判员  张义标
审判员  李月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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