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帮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本罪由刑法修正案(九)确定,取消了原来的资助恐怖活动罪。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助长恐怖组织实施恐怖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所谓资助,是指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和筹集资金、物资或者主动提供恐怖组织活动的地方。认定本罪应满足下列两个要件之一:一是所提供的资金、物资和其他帮的对象必须是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否则不构成本罪;二是必须是自愿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其他形式帮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帮助恐怖活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界定。
二、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司法解释
a.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第四条增加。
b.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第一条
c.高法《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11)第五条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01)第六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