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行为人明知自己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 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 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危 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吸食、注射毒品系违法、自陷行为。对于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 后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1日晚,被告人严某聪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于22日1时 许、4时许、7时许分三次吸食。22日9时许,严某聪驾驶汽车行驶至广东 省茂名市S280线某路段时,撞击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致杨某颅脑 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严某聪驾车加速逃离,在 距上述现场约950米处,又连续冲撞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梅、吴某、 梁某和驾驶汽车的冯某,速度高达99公里/小时,致杨某梅颅脑损伤死亡 、吴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颈脊髓离断死亡,并致多车毁损 ,其中冯某所驾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80570元。严某聪被公安机关当场 抓获。经检测,严某聪尿液呈毒品阳性反应。 另查明,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严某聪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 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严某聪供述其有吸毒史,案发当日1时至 7时许其三次吸食毒品,每次吸毒后都会迷迷糊糊,产生怕死以及被人追 杀、家人跳楼的幻觉,吸毒后驾车想听大声音乐,想开快车逃跑。
裁判结果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粤09刑初 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严某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判项略)。宣判后,严某聪以其 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等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 10月31日作出(2022)粤刑终1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刑事 裁定,依法核准被告人严某聪死刑。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人严某聪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否对严某聪适用死刑。 一、被告人严某聪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 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 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 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 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心态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 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 、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则表明其对 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依法以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严某聪有吸毒史,在驾车肇事前短时间内吸毒3次 ,自供每次吸毒后都会迷迷糊糊,产生严重幻觉;其明知吸毒后不良反 应严重,会影响安全驾驶,却仍然驾车上路,在意识到撞到一位骑摩托 车的人后,因害怕吸毒被抓,加速驾车逃离现场,其后又连续冲撞多车 。综合上述事实,应当依法认定严某聪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 ,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被告人严某聪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 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要准确 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吸食、注射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的,行为人一般对危害公共安全持间接故意,对其判处死刑应当 慎重。同时也要注意,吸食、注射毒品是违法、自陷行为,不能成为从 宽处罚的事由。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此类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 结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正确裁量刑罚,既严格控制 死刑适用,也对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严某聪明知自己吸毒后已产生严重幻觉,仍漠视公共安全,于交通高峰时段在车流量较大的省道上高速行驶,特别是在第 一次撞击造成事故后未停车抢救伤者,反而继续驾车超速逃跑,不到一 公里又连续冲撞多车,进一步扩大危害结果,直至所驾车辆受损无法行 驶才停止犯罪,共造成4名无辜群众死亡、多车毁损,犯罪性质、情节特 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对严某聪从严惩处,依 法适用死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