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91刑初30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超飞,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暂住地苏州。2018年8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刑诉〔202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超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潘成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超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郑超飞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顺达广场内地面公共停车场倒车时与被害人卜某1停放在该处小型汽车发生碰擦,后郑超飞弃车逃离现场并改由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8mg/100ml)继续驾驶该车辆欲挪至他处,期间又与停在车位内的另一小型汽车发生碰擦;被告人郑超飞离开现场后随即至附近超市购买并饮用一瓶劲酒后返回现场,被害人卜某1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郑某向民警谎称系其本人开车,郑超飞在旁未予否认,经卜某1指认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郑超飞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郑超飞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4mg/100ml。
被告人郑超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卜某1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谅解,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郑超飞对被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超飞目无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超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超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情节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超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