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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347   收藏[0]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7刑终23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利杰,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大学文化,淘宝店主,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4月22日晚被抓获,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3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栋、韩连连,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利杰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苏0723刑初6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利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本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底,被告人张利杰在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从他人处购进“溴鼠灵”液剂、5%磷化锌毒饵等灭鼠药存放在家中,在其自己网上注册、经营的“青树防鼠”淘宝店销售给他人。其中,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张利杰通过淘宝店铺销售1瓶“溴鼠灵”液剂给灌云县图河乡的朱某。
朱某因与妻子徐守丹感情不和欲报复徐守丹好友李沙沙,将其于2016年3月21日从被告人张利杰的淘宝店铺购买的“溴鼠灵”液剂,用注射器将该液体注入鸡爪、乐虎饮料中。2016年3月28日夜间,朱某至李沙沙家,将该鸡爪、饮料等食品放至李沙沙厨房门口木柜底板上,次日,李沙沙儿子潘某帅、潘某帅马及小姑子潘东红食用后,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症状。经鉴定,潘东红氟乙酸盐中毒性脑病,出现持续浅昏迷,目前已构成重伤二级;潘某帅急性氟乙酸盐中毒并出现频繁呕吐、烦躁不安,属于轻微伤;潘某帅马急性氟乙酸盐中毒并出现频繁呕吐、烦躁不安、抽搐伴口唇青紫,口吐泡沫,属于轻伤二级。
2016年4月22日,灌云县公安局民警在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臻和园居民小区张利杰的家中,查获尚未售出的“溴鼠灵”液剂共13包,经称重共计98.94克,5%磷化锌毒饵9包,约450克。经检验,在被查获的溴鼠灵液剂中检见出氟乙酰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利杰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张某、朱某、马某证言,情况说明、生效刑事判决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淘宝购买单号信息,淘宝网页截图,被告人销售老鼠药淘宝交易记录,扣押溴鼠灵等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农业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文件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图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利杰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储存毒害性物质,并且导致出售的毒害性物质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利杰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成立,予以支持,但未指控被告人张利杰储存危险物质罪,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张利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张利杰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张利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上诉人张利杰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所购溴鼠灵的上线,该上线已被刑事立案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认定上诉人张利杰立功并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亦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张利杰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所购溴鼠灵的上线马某,马某已被刑事立案并在取保候审期间。上述事实有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讯问笔录、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关于上诉人张利杰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张利杰有立功行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并对上诉人张利杰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利杰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储存毒害性物质,并且导致出售的毒害性物质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罪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刑初627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张利杰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张利杰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二、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刑初627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张利杰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上诉人张利杰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家容
审判员  张淑媛
审判员  马卫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伏云
书记员曹洁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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