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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程和质押权实现

时间:2020年01月01日 来源: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崔焕鹏 浏览次数:2949   收藏[0]

  上市公司股票被用作质押物作为融资担保被广为应用。根据《物权法》第223条、《担保法》第75条第2项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份、股票可以出质或质押。同时,按照《物权法》第226条、《担保法》第64条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登记规则》”)第29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依法签署质押合同并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办理设立登记。当出质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情形时,质权人即可行使对股票的质押权。

  实践中,股票的质押流程、场内实现质押权(通过司法途径实现除外)通常由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操作,对需要了解上述程序的其他专业人人士,例如投融资律师来说相对陌生。本人在咨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基础上,结合对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操作指引进行解读,归纳成文,仅供参考。

  一、股票质押的定义

  股票质押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证会〔2013〕44 号)【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办法】第2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简单来说就是把持有的股票进行质押获得一笔融资,到期还款解除股票质押。

  尽管其全称中有“回购”字眼,但股票没有过户给质权人,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从法律上判断属于典型的质押范畴。

  二、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

  (一)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定义

  场内质押是指资金融入方将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登记在深圳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公司或其成立的资管计划(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场内”指的是交易所内,业务的操作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成立的资管计划,在场内进行股票交收和股票处置。场内质押因为遵循已经程序化的操作步骤,又被业内称为标准业务。

  场外质押是指资金融入方将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除证券公司及其资管计划等之外其它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比如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实体,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场外质押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向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的一种为自己或第三方借款做担保的交易途径。此时的交易可能仍有证券公司参与,但这时的证券公司只是上述交易主体的委托方,而不是作为质押交易的一方主体出现。场外质押不像场内质押那样遵循标准式流程,被业界称为非标业务。

  (二)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流程

  场内质押流程遵循从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到中证登逐级电子申报的程序。深交所业务办法第3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这个流程,即由证券公司将交易双方的委托报给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再将成交结果发送给中证登公司,中登公司办理登记和清算交收。这就是典型的场内交易模式。

  场外质押流程,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017年5月2日施行)之“三、业务流程”分如下两种模式:

  1、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

  “(1)申请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等待叫号,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手续费并领取发票(如需)。”

  “(4)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手续费(如需)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5)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办理完成后,质权人可以选择邮寄或于下一工作日临柜领取登记证明文件。如果选择邮寄,请将填完邮寄地址的信封交给柜台人员,本公司将于下一工作日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邮寄至质权人指定的地址。”

  2、委托有代理资质的证券公司远程办理

  “(1)申请人可到已取得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递交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申请材料。”

  “(2)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3)证券公司营业部审核通过后,通过本公司“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提交申请,经证券公司总部审核通过后提交本公司。”

  “(4)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该笔业务。成功登记的,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将电子证明反馈给证券公司,同时根据申请,将纸面结果凭证寄往申请人指定的邮寄地址。处理失败的,处理日的次一交易日在电子平台通知证券公司。”

  “(5)质押登记手续费由证券公司代为收取,收费标准与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相同,相应发票由证券公司开具。”

  (三)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主要区别

  1、场内质押的便利性:场内质押已是流水线式的业务。系统化的申报程序和远程办理的优势使得场内质押的时效性和便利性要远远高于场外质押。只要是合格的融入方质押优质股票给券商融入合理金额,就可以通过场内办理。

  场外质押的标准流程应当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者上海分公司的营业部按照从递交材料开始到最后收到办结证明为止的流程操作。尽管通过委托有代理资质的证券公司远程办理免除了双方到中证登公司的不便,但是仍然需要双方到有资质的证券公司营业场所完成从递交材料开始的所有流程。

  2、标的股票不同:深交所业务办法第23条: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虽然法律法规未做出明确限制,但是券商从控制风险、防止纠纷的角度出发,会对场内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严格把关。一般而言,以下股票不能用作质押的标的:ST、*ST;去年亏损,难以扭转,可能戴帽等业绩较差的公司;长期停牌。夕阳行业、受限行业、业绩不稳定的敏感行业、壳公司;高估值、高出质率(比如股东已经把70%以上的股票质押掉了);被调查、警告、涉诉等。

  可见,场内质押对标的股票的要求较高,并且质押率也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对融入方来讲有时候并非最佳融资方案。

  3、场外质押不需要通过券商的认可,不用受券商风控的限制,对股票的选择相对灵活一些,只要资金融出方同意即可;同时,质押率通常可以做到60%或者更高,因而优势更被资金融入方青睐。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约定的质权实现方式

  (一)双方约定对股票处置变现实现质权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是业内的分类方法,在所有的有关证券法规中并没有类做出如此的分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017年5月2日施行)规定的股票变现处置流程适用于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情形。

  只要①双方事先签订了《质押合同》;②事先或者临时签订《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中做出约定,除了可以由出质人出面处置质押股票之外,还可以由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来处置股票(要求股票托管在该证券公司);双方委托证券公司处置股票时,从提出申请变更股票登记状态到实际完成对股票的处置,并不需要出质人出面协助。这样的制度安排大大加快了股票的处置速度,质权人可以高效地实现自己的质押权。

  不管由出质人出面处置质押股票还是由双方委托的证券公司来处置,处置所得都不能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而是通过专门开立在中证金公司的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划转往质权人账户。这样的安排,尤其是在出质人出面处置股票的情形下,充分保证了股票处置所得能顺利划转到质权人。

  质权实现的具体规定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017年5月2日起执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申请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且当事人就质权实现协商一致的,质押双方可根据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质押双方同意由质权人单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1)实现质权的情形;(2)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证登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3)质权人单方向中证登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3、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相关约定,可由出质人自行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质押双方也可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质押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时,应当与证券公司事先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以下内容:(1)实现质权的情形;(2)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名称)作为第三方,在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及时将处置所得资金划至质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包括质权人开户行、开户名称及银行账户号)。”

  “4、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出质人自行卖出相关质押证券的,应于卖出当日及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卖出证券有关数据信息。”

  “5、质押证券被卖出后,证券公司应对被卖出质押证券的成交数据进行确认,并于卖出当日15:00以前通过D-COM系统“登记存管”—“流通股冻结”—“冻结解冻”菜单,及时向本公司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本公司将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确认的成交信息以及证券公司申报的质押证券卖出信息,在当日日终扣减出质人证券账户内的相应证券。”

  “6、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的,处置所得资金应按照《关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约处置资金划付有关事宜的复函》(机构部部函[2013]714号)的规定,比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相关要求,通过开立在本公司的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及时划转,不能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直接划往质权人账户。”

  (二)双方约定以质押股票转让抵偿质权人

  质押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方式,将被质押的股票转让抵偿质权人。这种处置方式需要双方配合。

  因为此类过户发生在出质人和质权人这样的特定主体之间,作为一种非交易过户方式,不像其它典型的过户交易比如公开竞价、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那样,将股票投放于公开市场,因此,这种质押股票转让抵偿质权人的方式对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冲击不大,这也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大股东最关心的。此时作为出质方的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并不缺乏配合过户的意愿。

  以质押股票转让抵偿质权人的具体规定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017年5月2日起执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南”),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操作程序如下: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双方可根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2、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90%。质押证券收盘价涉及除权除息情形的,计算时应做相应调整。”

  “3、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当通过本公司柜台办理,提交以下材料:

  (1)《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请》;

  (2)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原件,协议内容应包括质押证券相关情况(证券数量、证券性质等),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原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等),质押证券处置价格确定依据,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等,质押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折价总额以未履行债务金额为上限”;

  (3)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4)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公告(如有);

  (5)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质押双方关于处置价格的承诺函;

  (7)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时,如过入方不具开户资格,应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承诺所开证券账户只用于处置在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中受让的证券,不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按照本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相关规定缴纳过户登记手续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6、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质押证券的过户登记手续。”

  四、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质押权

  股票市场是“消息市和政策市”,价格波动较大并且非常迅速。有时候处置速度决定了质押权能否顺利实现。但是,司法强制执行实现质押权往往需要复杂程序,花费时间长,处置速度慢,因而不是质权人行使股票质权最优的选择。通常情况下,它只是作为实现质权不得以的最后措施。

  在法律上,股票跟其他质物没有本质区别,股票质权的实现程序同样遵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处置是指经出质人或质权人申请由法院依法拍卖或变卖,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216条、220条和《担保法》第70条,包括(1)出质人不提供保证金的,则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2)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股票作为可质押财产与生产设备、车辆等质押财产一样可适用上述司法处置方式。

  按照《证券法》第39条的规定,对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实践中,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对质押股票进行拍卖、变卖往往需要指定或者委托相关证券公司将质押股票在交易场所转让,相关证券公司在获取同样佣金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如果股票流拍后将质押股票转让抵偿质权人,或者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决定将股票直接过户给质权人的,需要取得中证登协助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按照法律规定中证登应当提供协助。

  五、5月27日减持新规对质押权行使的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5月27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该条款将司法强制执行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时发生的股票转让纳入该细则的规范之下。

  另外,影响减持速度的条款包括: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综合上述条款的规定,质权人实现质权,不论是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和《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做出由出质人转让或者由双方委托证券公司做为第三方转让,均需遵守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但是,将出质股票直接抵偿给质押权人的情形则属于依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进行的协议转让,在符合第六条“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的前提下可以不受上述第四条、第五条减持速度的限制,是实现质权最快的方式。

  如果股票的处置是由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进行拍卖、变卖,指定或者委托证券公司将质押股票在交易场所转让时也将受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款减持速度的限制。

  小结:综合上述关于质押权的设置流程、实现方式以及减持新规的要求,质权人在与出质人商定质押股票的数量、选择场内还是场外质押时,应当将未来实现质权便捷程度和其它限制因素综合考虑,来商定股票《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