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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及代持协议

时间:2019年12月04日 来源: 作者: 曹律师 浏览次数:3963   收藏[0]

   赠与方:田某某,身份证号:21082119740502241xx               (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方:张某天,身份证号:3101061972010628xx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 北京某某安全防范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安集团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求共同恪守:


  一、公司概况


  天安集团公司是专业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管理专业公司,公司还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从事技术转让、保安行业投资等业务,天安云浩集团公司除了直营保安业务,还控股多家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天安集团公司注册资本 5000万元 ,公司设立发起人为田某某、付某,田某某持有天安集团公司 95%股权,付某持有天安集团公司5%股权。


  二、股份赠与


  (一)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赠与乙方10%天安集团公司股份,赠与后天安集团公司股权结构为:田某某持股85%、张某天持股10%,付某持股5%。


  (二)鉴于乙方不希望成显名股东,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持有受赠股权。


  (三)鉴于乙方委托甲方代持受赠股权,甲乙双方同意暂不修改天安集团公司章程,暂不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但乙方认为需要显名时,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股份代持


  (一)甲方代持不收取代持费用,乙方享有代持股份所有权,包括分红权、表决权,提案权,为了公司运作效率,乙方同意代持期间表决权和提案权授予甲方行使,但分红收益权由乙方单独行使,甲方应当在公司分红到账后及时向乙方支付分红收益。


  (二)乙方分红或股权转让所需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代持期限暂定五年: 2019 年10月至2024年10月,到期乙方决定是否继续委托持股。


  四、受赠人义务


  乙方接受赠与后不得侵害甲方或甲方近亲属,损害公司利益或商誉,不得诋毁甲方及公司高管人员,不得与公司展开同业竞争,否则甲方有权撤销赠与,无偿收回赠与股份。


  五、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协议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七、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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