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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小明与江门市蓬江区金汇豪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时间:2021年05月2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19   收藏[0]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民终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小明,女,汉族,1954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2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金汇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二。
负责人:刘绍南,该业委会主任。
上诉人杜小明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金汇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汇豪庭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8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小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杜小明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停车位置严格按照图纸执行。事实和理由:一、对于金汇豪庭业委会提出于2018年3月7日发布的通知中已明确道路两侧临时停车位为39个,但根据杜小明于2020年11月11日收到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的材料,金汇豪庭业委会是于2020年1月14日收到环市街道办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出的备案回执,并无证据显示金汇豪庭业委会于2018年3月7日为合法的金汇豪庭业委会。二、对于金汇豪庭业委会提出2018年4月19日发布的停车位收费标准明确有40个露天停车位,并告知通过抽签形式向金汇豪庭小区的业主出租车位的管理,但根据杜小明两次收到的材料,都没有收到小区业委会的议事规则,也没有收到金汇豪庭业委会按照议事规则就增加停车位问题召开业主大会的材料。《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杜小明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中并没有看到业主投票的相关资料。综合上述1、2点,金汇豪庭业委会均未能提供其在2020年1月14日前的合法性及改建、增加停车位合法程序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超越其权限,业主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按照金汇豪庭业委会于2020年1月14日取得环市街道办发出的备案回执至今,仍未满一年,金汇豪庭业委会无证据显示在2020年6月前公示小区的规划图纸和改建后的图纸。杜小明也是在收到法院提供的资料才知道现在的露天车位增加到40个,侵犯了杜小明的合法权益,所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提及的超过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是不符合事实的。
金汇豪庭业委会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应当依法维持。杜小明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全部驳回。一、金汇豪庭业委会何时成立以及是否合法的问题。金汇豪庭经业主大会选举后于2009年12月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经几次换届,本界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2月成立,本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同往届一样,都是在蓬江区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见证下,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合法有效。至于杜小明所称的2020年1月14日的备案回执,是蓬江区街道办事处根据金汇豪庭业委会于2017年12月的备案申请对本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政府部门由于工作人员工作交接等原因,推迟给金汇豪庭业委会下发备案回执,并不影响本届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二、露天车位的设立是否通过业主大会的问题。金汇豪庭现有的40个露天车位都是由开发商设置,在2005年广大业主入住后就一直存在和使用,并不是业主委员会设置的,多年来并没有业主提出过异议。金汇豪庭业委会成员全是义工,没有领取任何报酬,再加上小区业主众多,广大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召开业主大会十分困难,因此小区许多事务都是由业主委员会通过公示方式告知业主,公示期间任何业主都有权提出异议。40个露天车位2018年前由业主和业主客人按先来先停的方式停车,收取的停车费用于小区修缮。为方便管理和保持小区的整洁,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3月7日向广大业主发布《关于小区临时停车位管理改革的通知》,告知业主准备实行抽签方式让小区业主有相对固定的停车位,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任何异议。显然广大业主都是同意该书面通知,其效力相当于通过了业主大会。三、杜小明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金汇豪庭业委会于2018年3月7日向广大业主发布《关于小区临时停车位管理改革的通知》,而杜小明于2020年7月28日才提起撤销之诉,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而杜小明所称的2020年1月14日金汇豪庭业委会才取得备案回执,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杜小明的全部上诉请求。
杜小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金汇豪庭业委会按照图纸整改停车带,停车位置距离严格按照图纸执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的房屋于2011年1月7日办理产权登记,权属人为杜小明。杜小明自述于2007年11月起居住在金汇豪庭小区,其认为金汇豪庭小区设置的车位过多以及小车停放距离其住所过近而影响其健康及安全问题,故于2020年7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业委会按照图纸整改停车位。××××业委会在应诉后,已在杜小明居住的金汇豪××××B幢102房前的停车位安装限位装置,限制停放的车辆到杜小明阳台的距离,杜小明对整改后的停车距离予以确认并接受,但仍主张要求改变停车的方向(车头向杜小明居住的楼层,车尾向外)和按图纸将室外停车位的数量减少至20个。××××业委会则抗辩称,对于业主停车的方向,其可以张贴公告予以告知,但对于减少室外停车位数量的问题,因小区车位供不应求,且停车收入用于小区的整改修缮,关系到整个小区业主的利益,其不能予以决定及恢复原状。
根据在江门市规划局备案的金汇豪庭小区的《总平面单体名称图》显示该小区室外停车位数量为20个,室内停车位389个,住户共519户。金汇豪庭业委会在庭审中确认目前金汇豪庭小区设置的室外停车位数量为40个。
另,金汇豪庭业委会于2018年3月7日发布《关于小区临时停车位管理改革的通知》,告知金汇豪庭小区内的业主,为便于小区的停车管理,从2018年5月1日起对道路两侧39个停车位实行抽签办法让业主拥有相对固定的限期停车位。2018年4月19日,金汇豪庭业委会发布《关于露天汽车停车位收费标准的规定》,告知小区内的业主,自2018年3月7日公示小区露天汽车停车位实行抽签相对固定停车位以来,经广泛听取业主意见并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露天停车位收费标准作统一的规定,当40个露天停车位全部年租后,区内将不提供临时停车。其后,金汇豪庭业委会于2019年、2020年每年在小区发布通知,告知业主通过抽签形式租赁小区内40个露天停车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对于杜小明主张停车距离的问题,金汇豪庭业委会已整改,杜小明也对此予以确认并接受,故一审法院不再予以调整。二、对于杜小明主张停车方向的问题,首先,法律法规、小区规划图纸及小区管理规约均没有对小区内汽车的停车方向作强制性规定,停车方向完全取决于驾驶人的个人习惯;其次,停车方向并非由金汇豪庭业委会作出决定,杜小明该项诉求不属于业主撤销权纠纷的范围;再次,金汇豪庭业委会表示其可以张贴公告予以告知其他业主停车的方向,已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义务,至于是否执行取决于其他业主的个人意愿,金汇豪庭业委会无权强制履行;若杜小明认为相关业主停车影响其健康、安全问题的,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向该些业主主张权利。三、对于杜小明主张金汇豪庭业委会应按图纸将小区室外停车位数量恢复至20个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杜小明提出该诉讼请求是基于金汇豪庭业委会作出增设室外停车位的决定,其认为金汇豪庭业委会该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撤销。从现有证据可知,金汇豪庭业委会于2018年3月7日发布的通知中已明确道路两侧临时停车位为39个,同年4月19日发布的停车位收费标准亦明确有40个露天停车位,并告知通过抽签形式向金汇豪庭小区的业主出租车位进行管理,且金汇豪庭业委会于2019年、2020年每年均有发布内容相近的通知,而杜小明于2007年11月起便居住在金汇豪庭小区,增设的室外停车位也在杜小明居住的地方显而易见,从常理分析,杜小明最迟于2018年3月7日知道或应当知道金汇豪庭业委会作出了在小区增设室外停车位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规定,现杜小明于2020年7月28日才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撤销金汇豪庭业委会作出的增设室外停车位为40个的决定,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杜小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杜小明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业主撤销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二审仅针对杜小明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本院不予审查。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杜小明要求金汇豪庭业委会按图纸设置小区室外停车位数量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杜小明提出该诉讼请求是基于其认为金汇豪庭业委会作出增设室外停车位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撤销。从本案现有证据可知,金汇豪庭业委会依法成立,金汇豪庭业委会于2018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小区临时停车位管理改革的通知》中已明确道路两侧临时停车位为39个,同年4月19日发布的《关于露天汽车停车位收费标准的规定》明确有40个露天停车位,并告知通过抽签形式向小区业主出租车位,且金汇豪庭业委会于2019年、2020年均有发布内容相近的通知,告知业主通过抽签形式租赁小区内40个露天停车位,其中明确2019年金汇豪庭小区露天临时停车位抽签的时间是2019年4月21日。而杜小明自2007年11月起居住在金汇豪庭小区,增设的室外停车位在杜小明居住的地方显而易见,杜小明在诉讼中亦表示知道2019年小区露天车位抽签的公告,从常理分析,杜小明最迟于2019年4月21日知道或应当知道金汇豪庭业委会作出了在小区增设室外停车位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规定,杜小明于2020年7月28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金汇豪庭业委会增设室外停车位的决定,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故一审法院认定杜小明超过法定期限行使撤销权,进而判决驳回杜小明该项诉讼请求,处理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杜小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杜小明预交),由杜小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健文
审 判 员 李炎途
审 判 员 梁智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永强
书 记 员 陈月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