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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振宇与上海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5月0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215   收藏[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11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振宇,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跃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顾振宇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掌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心物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9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振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关于一审诉求第一至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五项系概括性条款,《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相关条款均可纳入上述概括性条款范围。2.关于一审诉求第五项。公共收益确认书及收支明细表未能反映真实账目信息,无法保障业主知情权。3.关于一审诉求第六项。物业服务合同附件系与物业服务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属于《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范围。
掌心物业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业主知情权与监督权应限于《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之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实质上扩大了业主知情权范围。且上诉人已持有公共收益确认书及收支明细表,其对账目持异议应当提交业主大会提请司法审计。此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仅限于物业服务,物业公司非业主知情权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振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业主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故顾振宇请求:一、判令掌心物业公开张贴在小区公示,提供顾振宇查阅、复印: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之日期间,小区18层(含18层)以上每年的“避雷系统安全检测报告”;物业移交前期物业期间小区18层(含18层)以上每年的“避雷系统安全检测报告”;二、判令掌心物业公开张贴在小区公示,提供顾振宇查阅、复印: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之日期间小区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的工作记录及灭火器的总数量及其分布情况,物业移交前期物业期间小区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的工作记录及灭火器的总数量及其分布情况;三、判令掌心物业公开张贴在小区公示,提供顾振宇查阅、复印:(一)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之日期间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更新等费用(含清单和相关发票原件),物业移交前期物业期间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更新等费用(含清单和相关发票原件);(二)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之日期间巡视电梯运行记录,物业移交前期物业期间巡视电梯运行记录;(三)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之日期间、物业移交前期物业期间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工作的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四、判令掌心物业自2015年4月1日至判决之日期间公开张贴在小区公示,提供顾振宇查阅、复印:单独立账的电梯运行维护费,每半年1次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含清单和相关发票原件);五、判令掌心物业公开张贴在小区公示,提供顾振宇查阅、复印:物业管理《2018年7-12月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合计125,158元的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双方确认的签收清单和凭据【包括:1.固定车位收入(含清单和相关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其中2018年12月电脑道闸公布查询密码核对);2.临时车位收入(含清单、保安登记本原件或复印件和相关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其中2018年12月电脑道闸公布查询密码核对);3.广告收入(含广告合同、清单和相关发票原件或复印件);4.其他收入(含合同、清单和相关发票原件或复印件);5.公共日常维修、电梯日常维修费用凭证和依据(含合同、清单和相关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六.判令掌心物业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公开张贴在小区公示,提供顾振宇查阅、复印:(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①每年二次以上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维修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的相关记录和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的告知单;②每周一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的记录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③墙面、顶面粉刷层无明显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等巡视记录,维修记录;④每半月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等巡视记录,维修记录;⑤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每周二次以上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等巡视记录,维修记录;⑥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每周二次以上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等巡视记录,维修记录;⑦公灯及时修复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保持灯具完好,小区内楼道灯、街坊灯亮灯率在90%以上等巡视记录,维修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⑧电梯: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等巡视记录,维修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⑨消防设施、设备:a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b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c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d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的记录;e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张贴在每个楼层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f避雷设施每年二次检查避雷装置,18层以上楼宇每年测试一次的巡视记录,测试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g电子防盗门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其24小时运行正常,对讲主机选呼功能正常,且选呼后的对讲功能正常,语音清晰,对讲分机开锁功能、门体的闭合器自动闭门功能正常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2)物业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服务:①草坪修剪,年普修三遍以上,切边整理一次以上的记录;②清杂草,年普除杂草四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8%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③树木修剪,乔、灌木按规范修剪每年二遍以上;篱、球每年修剪三次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不少于二次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④树木中耕除草、松土,每年中耕除草四次以上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3)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①楼内公共区域,地面和墙面,每周清扫三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一次,每周拖洗一次,地面清洁的相关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②楼内公共区域,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抹一次的相关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③楼内公共区域,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每月擦抹一次的相关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④楼内公共区域,天花板、公共灯具,每半年除尘一次的相关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⑤楼内公共区域,门窗等玻璃,每季擦拭一次,其中底层门厅玻璃每月擦拭一次的相关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⑥楼内公共区域,电梯轿厢每日擦拭、清扫一次,操作板处无污迹无灰尘的相关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4)物业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服务:①车辆管理,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对乱停车辆进行引导或搬迁的相关记录;②门岗、边门定时开放并专人看管,门卫有交接班记录的相关记录;(5)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①日常管理与服务,建立财务制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的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的账目;②日常管理与服务,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相关凭据;③日常管理与服务,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的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账务管理的账目;④日常管理与服务,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的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记录、调查问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3日,顾振宇曾以知情权纠纷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掌心物业,青浦法院在(2018)沪0118民初7391号案件(以下简称7391号案件)中审理并查明掌心物业为顾振宇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一审审理中,顾振宇出示:1.2018年下半年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业主大会银行收支汇总表。证明只是公布了数字,没有具体明细;2.业主大会银行收支汇总表,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补充、维修更新改造费用都是零,证明掌心物业没有公开这些材料。对此,掌心物业表示,真实性无异议,可以看出顾振宇对于小区公共收益包括专项维修基金项目是知情的。维修交款是零,是因为没有新的住户缴纳。维修也是零,因为小区没有维修改造。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收入支出都是零。账目已经非常清晰。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知情权,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权利。因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关于共有部分及共同管理试行具有不同的形态,业主对某些与其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地了解,仅对关乎其自身利益或直接关系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间接关系其自身利益的事项进行了解即可。尽管业委会、物业公司等义务主体负有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但也应有所限制,即仅对涉及业主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即为己足,无需事无巨细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否则将因披露范围过大而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知情权范围包括:(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本案中,顾振宇要求掌心物业提供有关支出的合同、审计、清单、发票等详细材料,因顾振宇已经持有公共收益确认书及收支明细表,其知情权已获保障。顾振宇再要求披露收支明细项下可能存在的全部材料,属于披露范围过大,会导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义务方无需事无巨细的向顾振宇进行披露。关于其他诉请,均不属于知情权范围。综上,法院对于顾振宇的全部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顾振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顾振宇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业主对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进而享有共同管理权,同时还享有广泛的监督权。业主知情权是实现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保障,故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共有部分及管理事项具有不同的形态,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亦不尽相同,业主对与其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没有必要面面俱到的了解,而义务主体若须事无巨细的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也可能会导致成本过高、负担过重,最终对全体业主利益造成负面影响,故业主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其知情权。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结合上诉人的诉请以及被上诉人已经向业主公开的内容等实际情况,对上诉人的诉请未予支持依据充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顾振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潘喆
审判长  李迎昌
审判员  金 冶
审判员  顾继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倪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