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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瀛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5月0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047   收藏[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11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瀛逸,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880弄34号201室。
主要负责人:徐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蔺,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委员。
上诉人张瀛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9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瀛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在召开2018年12月23日业主大会的过程中,未在发票前7天或随会议公告向全体业主公告唱票、计票、监票工作人员名单,违反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两处有“发布公告”时间要求规定中的一处,比例为50%,应认定达到严重程度。一审法院认定未达到严重程度,属于认定错误。2.根据《议事规则》,表决票的送达和公布的时间都应受7日限制,故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未在7日前公布送达表决表的情况,违反了《议事规则》的规定。3.根据《议事规则》关于“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的规定,部分因召开业主大会的程序瑕疵而拒绝参与表决的业主表决票,最终仍被视作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计入该次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中。该表决结果不能体现所有享有表决权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决议作出后,包括张瀛逸在内的部分业主向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发出关于该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应属无效的声明,因此,该次业主大会产生的决议应当被撤销。鉴于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其行为在小区内均有较大影响面与示范作用,本次以公然违反《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的程序召开该次业主大会的行为,不仅未能为小区内业主起到正面表率作用,对小区规则意识的建立亦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辩称,2018年12月23日业主大会的唱票、计票、监票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且有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参与,录音录像也是公开的,对张瀛逸的实体权利没有损害。综上,不同意张瀛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张瀛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撤销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组织召开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2018年12月23日业主大会中所作的所有决议,决议包括:1.同意续聘XX物业两年(包括接受物业的小区公共收益分成提高至40%);2.同意竹园小学10辆教师车辆按照业主的收费标准在小区错时停车;3.同意由公共收益支付2016年11-12月临时托管期的:1)小区公共电费欠费37,609.14元;2)小区电梯保养欠费50,000元;3)小区门禁对讲维保欠费7,500元;4.同意在小区《管理规约》第二十六条补充公共收益使用范围;5.确认原业委会委员赵某、汤某、何某、李某1的辞职;6.会议选举产生李曼蔺、杜某、唐某1、徐某1为业委会委员,周某1、张某为业委会候补委员。二、本案诉讼费由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瀛逸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万邦都市花园小区业主,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于2017年7月12日换届备案。
2018年12月8日,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向万邦都市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小区2018年12月23日业主大会的通知(一)》,通知内容为:“各位业主:……本小区将于2018年12月23日上午9点30分在万邦居委会活动室召开会议表决“是否续聘物业、竹园小学错时停车、公共收益支付托管期欠费、公共收益使用范围补充、确认业委会委员辞职以及委员补选等多个事项”的书面征询结果。相关表决票将于12月15日之前由业委会安排工作人员发放,主要投入楼下各户信报箱内,少量商铺户没有信报箱的将通过快递送达商铺地址,请广大业主们注意查收!表决票一套两张,事项重要,敬请仔细阅读,如有疑问,请联系业委会办公室(电话:5042XXXX)。若14日晚业主仍未收到表决票,也可以15日上午10点-12点到业委会办公室领取(地址:XX号楼XX层,居委会办公室隔壁)。各表决事项的详细内容及文件,请业主仔细查阅:2018年12月5日公告-关于4大事项位于:小区东门公告栏,或者业委会微信公众号12月7日的发布;2018年6月20日及9月20日的公告-关于业委会补选位于:小区东门公告栏,或者业委会公众号6月20日及9月20日的发布……”。表决票(选票)样张附在上述通知后。
2018年12月11日,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向万邦都市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小区2018年12月23日业主大会的通知(二)》,内容载明:“各位业主:按照之前的公告和通知,本小区将于2018年12月23日上午9:30在万邦居委会活动室召开会议表决“是否续聘物业、竹园小学错时停车、公共收益支付托管期欠费、公共收益使用范围补充、确认业委会委员辞职以及委员补选等多个事项”的书面征询结果。从12月12日开始,业委会将安排工作人员陆续将表决票投入各楼各户信报箱,请业主们注意查收!发放表决票的工作人员为业委会委员们及干事,及两位业主志愿者(黄某、俞某)。居委会将监督工作人员投放信报箱的过程。若12月14日晚业主仍未收到表决票,也可以15日上午10点-12点到业委会办公室领取。(地址:XX号楼XX层,居委会办公室隔壁)”。
2018年12月17日,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向万邦都市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发布《上海市万邦都市花园关于2018年12月业主大会表决票未当面送达情况的公告》。
2018年12月21日,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向万邦都市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小区2018年12月23日业主大会的通知(三)》,内容为:“各位业主:再次通知,本小区将于2018年12月23日上午9:30在万邦居委会活动室召开会议表决“是否续聘物业、竹园小学错时停车、公共收益支付托管期欠费、公共收益使用范围补充、确认业委会委员辞职以及委员补选等多个事项”的书面征询结果。并已邀请街道房办和居委来现场监督指导。欢迎广大业主一同参加!附工作人员名单(二):监票人:顾某(党总支委员)、朱某(楼组长)唱票人:李某2(业主代表)、刘某(业主代表)计票人:徐某2(业主代表)、黄某(业主代表)。注:若上述工作人员因临时原因无法参与或需要协助,则现场安排其他人员”。
2018年12月25日,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向万邦都市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大会2018年12月23日会议决定关于是否续聘物业/竹园小学错时停车/公共收益支付托管期欠费/公共收益补充使用范围/业委会委员补选等事项的表决公告》,内容为:“……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共2,810票,总计送达2,810张表决票,对应专有建筑总面积299,666.8平方米,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在截止日期前回收467张表决票,其中有效票465票,无效票2票,未参与任何表决2,343票。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不同意、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意见。现将表决结果公告如下:……根据表决结果,万邦都市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同意续聘XX物业两年(包括接受物业的小区公共收益分成提高至40%);2、同意竹园小学10辆教师车辆按照业主的收费标准在小区错时停车;3、同意由公共收益支付2016年11-12月临时托管期的:1)小区公共电费欠费37,609.14元;2)小区电梯保养欠费50,000元;3)小区门禁对讲维保欠费7,500元;4、同意在小区《管理规约》第二十六条补充公共收益使用范围;5、确认原业委会委员赵某、汤某、何某、李某1的辞职;6、会议选举产生李曼蔺、杜某、唐某1、徐某1为业委会委员,周某1、张某为业委会候补委员”。在上述公告中就委员补选表决事项中,对候选人杜某、方某、李曼蔺、宋某、唐某1、徐某1、周某2、张某的表决事项计票统计时,将未表决票2,361票计入已表决多数票。对另选人严某1、冯某、沈某1、周某3、施某1、王某、汤某的表决事项计数统计时,没有将未表决票2,361票计入已表决多数票。另选人严某1、沈某1、施某1的同意票为1票、其余另选人三人的同意票为2票。该决议尾部加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大会及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的印章。
2019年1月5日,包括张瀛逸在内的部分小区业主向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发出关于2018年12月23日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所有表决结果应为无效的声明。
另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连同征询意见表或者表决票(选票)样张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公告……与表决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关系人不得担任送票、唱票、计票、监票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名单应在发票前7天或随会议公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送达表决票: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提前准备表决票(选票)。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在投票截止日期7日前送达完表决票(选票),将送达情况在公告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一审中,张瀛逸表示其所指未提前公布工作人名单是指唱票、计票、监票的工作人员名单,此外对于业主委员会在投票截止日期7日前送达完表决票无异议,但送达情况公布时间比规定少1天。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关于本案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的主体资格,因张瀛逸要求撤销的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大会与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所作的决议,鉴于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系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相关资料由业委会收集和保管,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大会参加诉讼,故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组织召开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2018年12月23日业主大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一、关于张瀛逸主张的唱票、计票、监票的工作人员名单未在发票前7天或随会议公告向全体业主公告。考量整个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的准备工作,业主大会于2018年12月23日召开,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自2018年12月8日起前后共发布三次有关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通知,在2018年12月11日发出的通知(二)中将表决票送达人员的名单公布,在2018年12月21日发出的通知(三)中将唱票、计票、监票工作人员的名单公布,唱票、计票、监票工作人员名单公布的时间确实离会议召开仅两天,违反了《议事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鉴于张瀛逸并无证据证明此次业主大会的唱票、计票、监票工作人员与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同时亦未有证据证明上述工作人员在唱票、计票、监票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程序上的瑕疵未达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度,也未侵害张瀛逸等业主的实体权利,故对张瀛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二、关于张瀛逸主张的表决票的送达情况未在投票截止日期7日前公告。根据《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票确需在投票截止日期7日前送达,但送达表决票情况的公布的时间并不受该7日限制,且事实上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也已在投票截止日期前6日予以公布,故一审法院对张瀛逸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同。三、关于张瀛逸主张的业委会委员补选表决事项中对另选人计票时未将在规定时间未表决的业主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因六名另选人中三人的同意票为1票、其余三人的同意票为2票,同意票数为极少数,显然不属已表决多数票,故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对另选人计票时未将在规定时间未表决的业主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未违反《议事规则》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张瀛逸的上述主张亦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张瀛逸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难以支持。考虑到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工作中程序上确有瑕疵,故本案诉讼费由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承担。需要指出的是,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通过此次诉讼,应引以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细致化、规范化,尽量避免因工作不规范而产生与小区业主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张瀛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组织召开的2018年12月23日业主大会中所作的决议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首先,张瀛逸主张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未在发票前7天或随会议公告向全体业主公告唱票、计票、监票工作人员名单,违反了《议事规则》的规定,并达到严重程度。对此,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在公布上述工作人员的过程中,确实比《议事规程》规定的时间要晚几天,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且张瀛逸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工作人员与决议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或在唱票、计票、监票过程中存不公正行为,张瀛逸亦无证据证明侵害了其合法的实体权利,故张瀛逸关于该环节严重违反程序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次,从《议事规则》的规定来看,送达表决票情况的公布时间不受7日限制,故张瀛逸关于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未在7日前公布送达表决票情况而违反《议事规则》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再次,在表决票的统计汇总过程中,万邦都市业委会将未在规定时间内表决的业主视作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计入该次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中,符合《议事规则》的规定。张瀛逸认为表决结果不能体现所有享有表决权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应撤销的主张,本院亦难以采纳。综上所述,万邦都市花园业委会组织召开的2018年12月23日业主大会中所作的决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张瀛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瀛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毛 焱
审判员 钱文珍
审判员 蒋庆琨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晓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