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13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立雄,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木山,上海沪泰(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徐汇区金银岛商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古宜路99弄12号。
负责人:马列平、王松清,业委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立雄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金银岛商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银岛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立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木山、王利芳,被上诉人金银岛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立雄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郭立雄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涉案表决票等的送达不符合2006年议事规则的规定,导致涉案业主大会的召开同意票等不符合法定人数;二、马某、马列平拖欠缴纳物业管理费、王松清2017年2月才成为涉案商场业主,上述人员不具有业委会委员的选举资格。
被上诉人金银岛业委会辩称,不同意上诉人郭立雄的上诉请求。本次选举是在街道等职能部门指引下完成的,程序合法。本商场共计422户业主,送达的方式在专人送达的前提下,没有送达的用邮箱微信等进行送达,没有损害业主和郭立雄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立雄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2017年10月20日公告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2、撤销2017年10月20日通过的《关于上海市徐汇区金银岛商场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等事项公告》中选举产生王松青、马某、马列平、徐某2、魏某、陈某、张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郭立雄系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E13金银岛商场业主。2008年3月2日,金银岛宜德苑业委会在上海市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业委会负责人姜某、鲍某。
2017年10月12日,金银岛业委会召开新一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王松清、马某、马列平、徐某2、魏某、陈某、张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委会主任为陈某,副主任为马列平。同时,会议上还通过了新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小区业主人数422人,建筑物总面积14,211.38平方米,表决票送达378张,占业主人数89.57%,占建筑面积88.71%。
2016年9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街道会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于2016年9月30日在商场张贴《关于组建上海市徐汇区金银岛商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的公告》,同时明确业主代表的条件。XX居委会于10月17日在商场张贴《通知》,告知业主推荐表发放相关事宜。XX居委会于10月19日至11月7日向业主发放《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确定业主代表成员推荐表》,11月8日开箱汇总统计,根据业主的推荐确定业主代表名单。2017年3月31日,田林街道会同区房产局在小区张贴《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名单的公示》。2017年4月25日,换届改选小组在商场内分别张贴《关于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数的公告》、《关于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公告》、《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业主委员会选举方式的公示》。2017年5月5日,换届小组在小区内分别张贴《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业主委员会选举方式的公告》、《业主委员成员(候选人)条件》。6月8日至6月21日,向业主发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6月22日开箱汇总统计,根据业主的推荐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6月22日,在商场分别张贴《关于征求》(修改草案)、《物业管理规约》(修改草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书面征求意见的公告》(修改草案),同时公布上述三个文本的草案,换届改选小组在公示时间内接待业主,听取意见。8月7日,换届改选小组在商场内分别张贴《上海市徐汇区金银岛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8月14日,换届改选小组在商场内张贴《上海市徐汇区金银岛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告》。9月19日,换届改选小组在商场内张贴《关于上海市徐汇区金银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及讨论事项的公告》。9月25日至10月11日,换届改选小组向业主发放《上海市徐汇区金银岛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三项规约的表决票》,并于11日在商场张贴《上海市徐汇区金银岛关于非当面领取的表决决票送达情况的公告》。10月12日,商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进行表决。10月16日,XX居委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并在商场内张贴《关于上海市徐汇区金银岛商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等事项公告》;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将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提交到街道备案。10月18日,田林街道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并发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将备案资料抄送区房管局。
2017年4月,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街道经过公告条件、张贴通知推荐以及审核后,公示金银岛商场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名单,专门负责业委会换届改选。选举田林街道办事处吴某、徐某1,组织田林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虞某,业主代表:王松清、马某、马列平、徐某2、魏某、陈某为换届改选小组成员。
2017年9月25日至10月11日,换届改选小组向业主发放《上海市徐汇区金银岛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三项规约的表决票》,并于11日在商场张贴《上海市徐汇区金银岛关于非当面领取的表决决票送达情况的公告》。公告内容是:经上海市徐汇区金银岛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讨论,确定本次业主大会会议于2017年10月12日召开,会议议程如下:1、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表决《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本次业主大会会议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表决票发放时间为9月25日上午9:00至10月11日下午17:00止,投票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12日上午9:00,同日上午9:30在XX路XX弄XX号(XX居民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开箱汇总统计。根据商场实际情况,表决票采取以下三种方式送达并表决:1、定点领取表决表;2、设投票箱;3、为保证此次推荐的公开、公平、公正,对金银岛(现XX)商场部分业主,本表决票采取挂号信、传真、e-mail、QQ、微信等通讯方式送达及回收。邮寄地址:XX路XX弄XX号XX居民委员会;邮政编码200235;联系电话021-6439XXXX;e-mail地址:XX@xh.sh.cn;联系人:吴某、高某。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不同意、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次业主大会采取书面形式表决,请全体业主按时参加投票,上述事项的书面材料,已经在小区公告栏处公布,相应的表决票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人员分发至各业主。
换届改选小组向业主发放《上海市徐汇区金银岛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三项规约的表决票》中注明:铺位号、表决票编号;表决三项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分同意、反对及弃权三项;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成员采取等额选举方式,从以下候选人名单中选举7名并打/。
2017年10月12日,换届改选小组举行关于业主委员会及三项规约表决开箱仪式,总监票人:吴某,监票:刘某、钱某,唱票:高某,工作人员:李某、虞某等四人。业主大会会议纪要载明:参加大会实到人数378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意票376张,占总人数的89.1%,业主持同意票所对应的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12,554.24平方米,占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的88.34%;《管理规约》,同意票376张,占总人数的89.1%,业主持同意票所对应的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12,554.24平方米,占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的88.34%;《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同意票376张,占总人数的89.1%,业主持同意票所对应的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12,554.24平方米,占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的88.3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数均为352,占总人数的83.41%,业主持同意票所对应的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11,760.70平方米,占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的82.76%。本统计数据系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9:30点在田林街道XX居委会由田林街道房办派出人员、XX居委会、业委会成员、业主代表共同见证的表决结果。
2017年10月16日,业委会张贴《上海市徐汇区金银岛商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公告》,公告表决结果:本小区业主人数422人(投票权数),建筑物总面积14,211.38平方米,表决票送达378张,占业主人数89.57%,占建筑物总面积88.71%,同意票376张,占总人数的89.1%,业主持同意票所对应的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12,554.24平方米,占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的88.34%;《管理规约》,同意票376张,占总人数的89.1%,业主持同意票所对应的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12,554.24平方米,占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的88.34%;《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同意票376张,占总人数的89.1%,业主持同意票所对应的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12,554.24平方米,占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的88.3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数均为352,占总人数的83.41%,业主持同意票所对应的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11,760.70平方米,占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的82.76%。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约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会议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会议审议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会议选举产生王松清、马某、马列平、徐某2、魏某、陈某、张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开箱仪式后召开了新一届业委会首次工作会议,会议决定业委会主任由陈某担任,业委会副主任由马列平担任。
一审另查明,金银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第八条本业主大会采用以下二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一审又查明,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王松清已经于2017年2月取得F24商铺的产权。马某、马列平虽然曾经拖欠物业管理费被上海XX有限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但田林街道在审核委员中已经予以重视,马某、马列平分别于2017年3月、7月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一审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金银岛商场业主人数422人,建筑物总面积14,211.38平方米,三项规约表决票送达378张,占业主人数89.57%,占建筑面积88.71%,其中赞同票108票、244票视为同意票,21票反对、5票作废;业主委员会选举得票数均为352,占总人数的83.41%,业主持同意票所对应的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11,760.70平方米,占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的82.76%。2017年10月11日,关于非当面领取的表决票送达情况,换届改选小组已经予以公告。郭立雄作为业主,已经当面领取选票,并在选票上写明:本次选举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所以本人认为是非法无效的,对产生的任何结果,本人不予承认。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三项规约的表决以及新一届业委会委员的选举涉及全体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业主大会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郭立雄主张三项规约的表决以及新一届业委会委员的选举事项,金银岛业委会未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金银岛业委会辩称,已经按照规约召开业主大会。一审法院认为,《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采用以下二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由街道专人负责人员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事先已经公告召开大会日期,并发出选举票,并对非当面领取的表决票送达情况进行公告,告知业主投票,投票时专人对表决票进行回收、封存;投票结束后按照公告的时间采取公开验票方式、专人唱票、计票,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对计票、唱票及监票过程作出记录并公告。
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田林街道资料及金银岛业委会提供的证据,送达选票当面领取表决票和非当面领取的表决票送达,非当面领取的表决票送达采取按照邮箱、传真、微信方式和采用挂号信、快递方式送达方式,专人负责对商场业主均逐个进行了送达,对于非当面领取的表决票的业主以及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业主在商场内予以再次公告,公告中亦注明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送达根据业委会最终统计结果,业委会委员赞同票和视为同意票已经超过半数,业主不发表意见才可视为同意。
经核看选票,郭立雄参加业主大会,并当场领取选票参加投票,却诉称未通知郭立雄且大会未实际召开,与事实不符,郭立雄的诉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郭立雄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郭立雄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金银岛业委会向本院提供了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田林街道办事处、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街道XX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选票系由XX居委会组织专人逐户送达。郭立雄对《情况说明》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对《情况说明》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郭立雄对金银岛业主大会的涉案表决票的送达情况提出质疑,认为未按照2006年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专人送达、逐户派发、回收意见,但根据金银岛业委会提供的证据材料,田林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联合出具《情况说明》已经自称XX居委会组织专人逐户联系业主,送达表决票。在郭立雄没有进一步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郭立雄关于涉案表决票未送达的意见。至于郭立雄提出的马列平、马某、王松清的候选资格瑕疵,鉴于业主大会召开之前,相关瑕疵候选人已经补正资格瑕疵,故本院对郭立雄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由于郭立雄的诉请并不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郭立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郭立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凌 捷
审判员 蒋辉霞
审判员 翟从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佳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