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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涛、郑州清华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5月0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754   收藏[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涛,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清华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清华园南阳路170号院清华园物业中心。
负责人:禹跃,该业委会主任。
上诉人刘勇涛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清华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8民初7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勇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撤销郑州清华园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业主一致超越法定职责所作出的与河南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郑州清华园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决定,并依法判令该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是2018年10月15日被小区门卫非法强行拦截索要停车费后才知道业委会不是与自己签字同意的物业公司签约的,而是于河南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约的,后多次准备起诉业委会违法侵权,但未能正常立案,经投诉最终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故一审法院以撤销权已经消灭,对上诉人请求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作为业主,与签订的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一审以涉及第三人为由不予处理错误,法院应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确认该合同无效。
刘勇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清华园业主委员会违背业主意志、超越法定职责所作出的与河南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郑州清华园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决定,并依法判令该合同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郑州清华园业主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刘勇涛系郑州清华园小区4号楼1单元1楼西户的业主。2018年5月17日,清华园小区对外发布招聘公告,公开招聘物业管理公司。2018年6月11日,经过竞标,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当天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为“多层0.98元/平方;高层1.65元/平方;商业1.9元/平方,路面停车40元/月;地下车库20元/月。”后因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清华园小区前物业公司在交接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河南建业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成功进驻。
2018年7月21日,郑州清华园业主委员会与河南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签订了《郑州市清华园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在2018年7月22日发布《公告》,载明:“2018年7月21日,在清华园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清华园业主委员会与河南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热心业主的监督下,顺利举行了物业委托合同签约仪式。”“合同约定生效日期从2018年7月22日起,物业费收取标准:多层0.98元/㎡/月,高层1.65元/㎡/月,商业1.90元/㎡/月,服务期开始的第一个月先服务,暂不主动向业主收取费用,第二个月其业主可主动缴纳物业费(含第一个月),第三个月物业公司正式开始收取物业服务费(含前两个月)。车位服务费仍按照地面40元/月,地下车库20元/月标准执行。公共收益按税后全体业主占70%,物业公司占30%进行分配。”2018年11月19日,被告发布了《关于召开清华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于2018年11月26日召开小区第一次业主大会,针对河南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接管清华园物业服务工作进行双过半签字启动仪式,因业主参与率低,大会未能成功召开。至本案诉讼止,清华园小区一直未能成功召开业主大会对招聘河南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事进行表决。因原告认为小区业委会选聘河南省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决定不符合法律程序,侵害业主权利,2019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递交诉状,要求撤销业委会的该决定。
另查明,因河南省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遭受广大业主质疑和不满,本案《郑州市清华园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2019年1月22日到期后,未再续签。清华园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7月21日发出了《关于停止河南省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清华园小区收费的公函》,要求河南省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停止收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当是业主撤销权纠纷。郑州清华园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并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实施本案选聘行为时,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最后形成选聘或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结果。但被告郑州清华园业主委员会仅以公告方式,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情况下,径直决定签约选聘河南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侵害了业主权利,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撤销该决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一旦作出后会立即被执行,如果业主的撤销权长期存在,势必使本小区全体业主因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该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效力,超过期限的,撤销权消灭。故司法解释规定一年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亦是督促业主尽快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保障自己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2018年7月22日就在小区张贴发布了聘用河南省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告》,河南省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随即入驻小区,而原告在2019年9月26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自其应知道该决定已经超出一年,撤销权已经消灭,故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与河南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郑州清华园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无效的请求,原告并非该合同的一方主体,而确认合同效力一事,涉及到案外人河南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权益,这与原告起诉撤销业委会决议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且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故本案对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请不予处理,原告可根据法律规定另寻途径解决。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勇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勇涛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8年7月22日在小区发布了其与河南省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委托合同签约情况,而上诉人于2019年9月26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刘勇涛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一审以刘勇涛超出一年未行使撤销权为由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刘勇涛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与河南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郑州清华园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无效,但该诉请与其起诉要求撤销被上诉人签订的案涉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起诉主张。综上所述,刘勇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勇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 斌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邵晓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米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