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民终9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家训,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翠屏湾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29号翠屏湾花园64幢1303室。
负责人:孙春娣,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巍,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家训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翠屏湾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翠屏湾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19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家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选聘江苏诚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嘉公司)为翠屏湾花园提供物业服务的决定;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以及被上诉人单方面陈述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时间超过了举证期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如街道业委会备案材料、会议公告、书面征求意见表、表决结果统计表、照片、通话记录截屏与短信截屏等均未质证。二、一审判决对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认定不清。被上诉人对选聘诚嘉公司为翠屏湾花园提供物业服务决定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三、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在选聘物业服务公司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法的事实。被上诉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不合法。被上诉人没有通知翠屏湾花园全体业主就续聘原物业公司南京江鸿物业公司或选聘新物业公司事项进行投票决定。被上诉人没有将翠屏湾花园全体业主就续聘原物业公司南京江鸿物业公司或选聘新物业公司事项的投票结果依法进行公示。被上诉人没有征求翠屏湾花园全体业主对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意见。被上诉人没有征求翠屏湾花园全体业主对确定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办法的意见。被上诉人擅自确定中标入围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上诉人利益。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翠屏湾花园三期和翠屏湾花园一、二期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了《南京市江宁区翠屏湾花园2019年第二次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且公示期不少于15日,并将会议通知送达给翠屏湾花园全体业主(包括上诉人)。四、一审判决未载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相互质证意见。五、一审判决中多处文字表述不正确、不规范。六、一审法院未调取被上诉人作出的选聘诚嘉公司为翠屏湾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决定书以及被上诉人与诚嘉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翠屏湾业委会辩称:一、周家训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翠屏湾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同时又要求法院判决翠屏湾业委会与诚嘉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后来上诉人选择了以业主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提起本案诉讼。如果翠屏湾业委会不提供任何证据,周家训连具体要求撤销什么决议都不能表述清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周家训见到被上诉人提交的材料后,周家训才明确诉讼请求。周家训称其在2019年7月份发现小区更换了物业,在翠屏湾业委会向法庭提供了充分证据以后,周家训在上诉时又改称其在2019年4月26日看到了公告,很显然,上诉人对于相关事实的陈述是有选择的,是在隐瞒相关的事实。上诉人并未在案涉小区居住,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他已经在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期间知晓了选聘物业的情况。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家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翠屏湾业主大会选聘诚嘉公司为南京市江宁区翠屏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家训系翠屏湾小区业主,案涉小区共有1987户住户,总面积279205.2平方米。2019年4月25日翠屏湾业委会在小区张贴公示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的会议公告,公告会议内容为从诚嘉公司和南京长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中选择一家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同时规定表决方式为书面征求意见,表决时间为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31日。后经过业主大会工作人员上门投票、唱票、计票,2019年6月1日统计结果为:有效票1420票,同意与诚嘉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共1372户,面积196049.17平方米,占小区总户数和总面积的67.04%和70.22%,同意与南京长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共31户,面积3754.51平方米,占小区总户数和总面积的1.56%和1.34%。弃权17户,面积2273.21平方米,占小区总户数和总面积的0.86%和0.81%。同日,翠屏湾业委会将表决结果公示,张贴在小区公示栏。公示七天后,翠屏湾业委会与诚嘉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9年7月1日起,诚嘉公司正式进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一审法院另查明,周家训系翠屏湾花园业主,但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期间,周家训并未实际入住。周家训曾于4月26日与翠屏湾业委会负责人电话沟通,对选择物业表示意见。
上述事实,有街道业委会备案材料、会议公告、书面征求意见表、表决结果统计表、照片、通话记录截屏与短信截屏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审查均有证明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翠屏湾业委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已经按照规定发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会议公告,经业主双过半同意(有效票数1420户,诚嘉公司1372票、南京长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31票,弃权票17票),最终确定诚嘉公司为翠屏湾花园的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法定程序,故翠屏湾花园业主大会作出与诚嘉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决议合法有效,周家训诉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违反法定程序,无证据证实,故对周家训要求撤销翠屏湾业主大会选聘诚嘉公司为翠屏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决定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周家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周家训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翠屏湾业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经业主双过半同意选定诚嘉公司为翠屏湾花园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违反法律规定,周家训主张翠屏湾业委会选聘程序违法并要求撤销选聘诚嘉公司为翠屏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决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周家训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未予质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周家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旭东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汪德全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