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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乐山市市中区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0年05月0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636   收藏[0]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1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市市中区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1198号。
负责人:刘辉,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建,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宽,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梅,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宽,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刚,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宽,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玉丹,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宽,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乐山市市中区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被上诉人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由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系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过程中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提交了第一届业主大会召开的相应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对业主大会召开的所有程序及相应公告是知情的,其在明知召开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并未参加投票,在投票选举结束后,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期间也未提交任何书面异议,说明其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了损害,其要求撤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于法无据。二、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并经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备案成立的,是大多数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积极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维护了小区健康有序的生活环境。
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辩称,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在程序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正是因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不合法,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才不参与投票,并向泊水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投诉。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制订的《爱丁堡小区管理规约》;2.撤销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4月25日制订的《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撤销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公示》;4.撤销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以刘辉为主任共9人组成的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5.本案诉讼费用由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均系爱丁堡小区业主。
2019年1月29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泊水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泊水街道办事处)在爱丁堡小区张贴《泊水街街道办事处关于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该公示载明“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成员由泊水街街道办事处、斑竹湾社区组织业主推荐,经泊水街街道、斑竹湾社区和泊水街派出所按相关规定审核、审查后,现将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期为7天(2019年1月29日-2月4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反映,请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实名反映……”。
2019年4月26日,爱丁堡小区内张贴了《爱丁堡小区管理规约》《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落款为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加盖“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斑竹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关于解散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载明“爱丁堡小区全体业主……因爱丁堡小区筹备组成员辞职,部分候选人退出选举及其它原因等造成了筹备组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因此该小区筹备组即日起自行解散……”。
2019年8月27日,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斑竹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爱丁堡小区张贴《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增补成员名单公示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爱丁堡小区全体业主:爱丁堡小区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成员名单将于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2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反映,请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实名反映,反映材料交斑竹湾社区”。
2019年9月8日,刘辉等人召开了会议,主要讨论2019年9月10日选举工作的事项。会议记录载明:选举时间是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19日,共10天时间。选举签字按规定的流程依照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实施办法进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已公示,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形式的异议,本次业主大会将按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进行业主的投票选举。
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19日爱丁堡小区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了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向业主提供的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上要求业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同意的打“√”、不同意的打“×”、弃权的打“〇”,并留下业主的房号、姓名、电话。
2019年10月9日,泊水街道办事处在爱丁堡小区张贴《公告》,载明“爱丁堡小区全体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报来选举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现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结果名单进行公告……各位业主对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若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泊水街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反映”。
2019年10月22日,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爱丁堡小区张贴了《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人员工作分工》。
2019年11月6日,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爱丁堡小区张贴了《公示》,该公示载明“爱丁堡小区全体业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现对本小区进行公开邀标方式选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报名物业企业的情况初选三家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竞标,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决定(不投票者视为弃权),选票多的为中标企业;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物业服务企业少于三家,只有二家或一家的,本次选聘工作失败,继续选聘。欢迎小区广大业主积极参与投票并推荐有担当,有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来参与竞标。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开标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
另查明,泊水街道办事处备案的《乐山市中心城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载明:物业区名称为爱丁堡小区,备案资料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备案申报表》《小区总平图》《业主委员会产权及身份证明》,物业公司为成都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备案资料中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申报表》载明:爱丁堡小区总建筑面积为137,091.60平方米,总套数为1,301套,入住户数为1,215户,入住率为90%,参加业主大会应到票数为1,301票,实到票数为687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通过票数为687票,《小区管理规约》通过票数为687票。
再查明,爱丁堡小区竣工图载明,总建筑面积149,704.6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31,148平方米,住宅总建筑面积117,269.30平方米(1,302户),门市总建筑面积1,043.70平方米,教会建筑面积10,400平方米,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2,369平方米,地下机动车库总建筑面积17,600.80平方米,总机动车停车泊位685个(地面65个,地下620个)。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与新的物业服务公司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爱丁堡小区现在仍然是由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陈述,除2栋的专有面积是按教会所有的地上、地下面积总和计算外,其余是按小区每户的住房平均面积乘以投票的户数得出的专有面积。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泊水街街道办事处关于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爱丁堡小区管理规约》《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关于解散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增补成员名单公示的通知》《公告》《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人员工作分工》《公示》《乐山市中心城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业主委员会备案申报表》《竣工图》、会议记录、选票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一,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要求撤销的《爱丁堡小区管理规约》《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通过张贴的方式公示的,其性质应是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的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非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另,泊水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备案,只是行政机关对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材料存案以备查考,并不对业主委员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也不视为对业主委员会提交材料的效力进行认定。业主委员会将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交泊水街道办事处备案的行为,并不能使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对业主产生约束力,并未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故,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请求撤销2019年4月26日张贴的《爱丁堡小区管理规约》《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爱丁堡小区业主召开了大会,成立了业主大会。2019年11月6日,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爱丁堡小区张贴的《公示》只是按照上述规定告知爱丁堡小区全体业主准备通过公开邀标方式选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决定,并将在2019年11月25日开标。该公示并非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且庭审中,双方均陈述,业主委员会没有与新的物业服务公司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爱丁堡小区现在仍然是由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故,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请求撤销2019年11月6日张贴的《公示》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第三,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要求撤销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第一届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围。但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认为选票结果存在非产权人本人投票或署名等问题,法院不予审查处理,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据此,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首先对小区业主总数、建筑物总面积情况以及参选业主人数、专有建筑面积进行相应统计,并在选举结果的公示中有所体现。本案中,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选票上没有对参选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进行登记,结果公示表上缺乏对参选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统计,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统计表上没有监票人、计票人签字,且庭审时,其陈述的计算专有部分面积的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对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请求撤销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该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二、驳回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负担76元,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24元。
二审中,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未提交新证据。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交《接处警登记表》1页,主要内容为:2019年9月20日泊水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爱丁堡小区了解到,该小区因业主委员会选举,小区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纠纷,经现场处置,业主委员会选举继续进行。拟证明:在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召开期间有人阻碍选举,小区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发生了纠纷,造成现场混乱。
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质证认为:对《接处警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正是因为选举程序不合法,才造成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纠纷。
本院认证:《接处警登记表》具备证据三性,能够证明在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发生了纠纷,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除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向住宅业主发放的选票中未载明投票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面积。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未向除住宅业主以外的其他物业产权人(含农贸市场、地下机动车位、商业部分等)发放选票。2019年9月20日该小区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事宜发生纠纷而报警。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未参加投票。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以外的其余判项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侵害了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的合法权益?
关于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从前述规定可知,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业主享有的合法权益可分为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在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过程中,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未参加投票,不能据此推定其对业主大会所作决定的程序和内容予以了认同,按照前述规定,其有权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关于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侵害了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合法权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是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范围,是开展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基础性工作,且选举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均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因此,本案中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达到“双过半”(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同意、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应当由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从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资料显示:爱丁堡小区总建筑面积为137,091.60平方米,总套数为1,301套,参加业主大会应到票数1,301票;而爱丁堡小区竣工图则显示:总建筑面积为149,704.60平方米,住宅总建筑面积117,269.30平方米(1,302户),门市总建筑面积1,043.70平方米,教会建筑面积10,400平方米,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2,369平方米,地下机动车库总建筑面积17,600.80平方米,总机动车停车泊位685个(地面65个,地下620个)。可见,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载明的小区物业情况与竣工图载明的物业情况明显不符。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对所在小区的物业投票权数不清,业主大会在选举中只针对住宅业主发放选票,未向其他物业的产权人发放选票,且向住宅业主所发出的选票上亦无业主专有面积记载事项,不能证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获得了小区享有投票权过半数业主同意以及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爱丁堡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侵害钟建、周玉梅、魏刚、罗玉丹的程序权利,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乐山市市中区爱丁堡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玲
审 判 员  吴维维
审 判 员  聂佳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秀竹
书 记 员  李金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