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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龚占立与被上诉人中牟县郑东百合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原审原告李喜勇、李长建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0年05月0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91   收藏[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38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占立,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树源,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郑东百合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南侧、丰华街西郑东百合小区内。
主要责任人:任树伟,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审原告:李喜勇,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审原告:张长建,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上诉人龚占立因与被上诉人中牟县郑东百合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原审原告李喜勇、李长建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占立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请,撤销郑东百合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模糊9名业委会成员拖欠物业费的事实。业委会主任任树伟所居住的此小区房产拖欠物业费已经判决,物业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其余8名业委会成员均拖欠2017年-2019年的物业费长达3年。一审判决认定系业委会成员对《郑东百合物业服务合同》存在不同认识,与事实不符。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郑东百合小区业委会成立合法。9名业委会成员均拖欠2017-2019年物业费,不符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选举条件。三、9名业委会成员中有5位并非《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法律层面的业主,仅为日常所称“业主”。
中牟县郑东百合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业主委员会成立符合法定条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龚占立、李喜勇、李长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郑东百合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龚占立、李喜勇、张长建系郑东百合小区的业主。2019年1月,该小区成立郑东百合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在中牟县泰安社区、中牟县房管局及辖区派出所的指导下,2019年2月24日召开郑东百合小区选举业主委员会大会,应当业主306人,实到223人,参会人数所拥有的建筑面积达到了75%,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过投票选举,任树伟、高刘刚、孙伟、郭洪超、郭贵娜、刘江伟、张艳红、王爱玲、毛会霞当选为该业主委员会成员。中牟县泰安社区居委会进行了及时公示并进行了备案。另查明,王爱玲、郭贵娜、郭洪超、毛会霞、任树伟5人不动产证上的名字登记在他们配偶的名字上。9名百合业委会成员均是该小区业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百合业委会是否依法成立?2.百合业委会成员中是否包含了非本小区业主?3.百合业委会成员拖欠物业费是否为撤销该业委会的条件?1.关于百合业委会是否依法成立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员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百合业委会的选举形式及选举程序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百合业委会系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2.关于百合业委会成员中是否包含了非本小区业主问题。百合业委会共有9名成员。其中4名成员在该小区的不动产证书上登记本人的名字,5名成员在该小区的不动产证书上登记的名字系该5名成员配偶的名字,也是该小区的业主。三原告认为没有在该小区不动产证书上登记的名字不是本小区的业主,与事实不符。因此,百合业委会的9名成员均系该小区业主。3.关于百合业委会成员拖欠物业费是否为撤销该业委会的条件问题。本届业委会成员中因上届业委会与郑州绿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郑东百合物业服务合同》存在不同认识,有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但并未侵犯三原告的利益。与三原告行使对百合业委会的撤销权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百合业委会成员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并非依法撤销该业委会的条件。综上所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龚占立、李喜勇、张长建要求撤销中牟县郑东百合小区业主大会选举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龚占立、李喜勇、张长建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提出9名业委会成员拖欠物业费,不符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被选举为业委会成员的条件,经查,该届业委会成员中对上届业委会与郑州绿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郑东百合物业服务合同》存在不同认识,存在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并未侵犯上诉人利益,且业委会成员拖欠物业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并非上诉人请求撤销业委会的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该项诉请,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提出9名业委会成员中5名非《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王爱玲、郭贵娜、郭洪超、毛会霞、任树伟5人不动产证上的名字登记在他们配偶的名字上。9名百合业委会成员均是该小区业主。上诉人提出的没有该小区不动产证书上登记的名字不属该小区业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请,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均未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龚占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龚占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东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