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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国忠、陈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5月0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68   收藏[0]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郦国忠,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玉娣(系上诉人之女),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凤,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上诉人郦国忠因与被上诉人陈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3民初9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因受疫情影响,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3月12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郦国忠上诉请求:1.撤销(2019)浙0603民初9951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将其房屋与上诉人房屋之间的厨房的油烟管道和厕所间的通风管道在原位置、原尺寸大小接通恢复并尽快整改完成,上诉人无需配合;并将厨房门口处拆除的承重墙进行恢复。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于2017年10月开始装修,装修时将厨房油烟管道进行封堵及拆除,由于其是在自己的住房内进行整改,上诉人家无法予以配合。关于被上诉人提供的人民政府调解时的录音证据,当时调解人员不了解实际情况,在调解完成后,调解人员也多次上门了解情况并告知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对政府的信任,无法提供音频或视频证据。二、上诉人以及楼上的404住户亲眼目睹被上诉人拆除厨房门口的承重墙,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该楼房西面墙边有严重裂缝,使整栋楼存在安全隐患。虽没有找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但是一审法院有去被上诉人家实地调查过,证实被上诉人厨房门口的墙已经被敲平,也可以与上诉人提供的该楼未装修住户的实景照片做对比,照片上能够清楚看到这是一堵由一楼通向顶楼的墙。
被上诉人陈凤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郦国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凤对郦国忠住房的厕所浴室的通风口、厨房烟道进行接好并疏通完成恢复原样;2.判令陈凤对郦国忠住房的浴室漏水问题进行补漏修缮;3.判令陈凤把承重墙修复好;4.诉讼费由陈凤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郦国忠和陈凤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双方均购买了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新新家园小区的住宅,其中郦国忠购买的是该小区1幢104室,陈凤购买的是该小区1幢204室,现双方均已装修并入住该小区。两家因故发生纠纷并多次经当地居委会调解,但均无果。2019年4月19日,双方的纠纷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陈凤户与郦国忠户协商沟通,将烟道接好并疏通完成;陈凤户负责将其空调落水管接好,避免空调落水直接往郦国忠户滴落;陈凤户负责将其浴室漏水问题进行补漏修缮;其他要求双方均做自愿放弃等。但郦国忠认为陈凤至今没有按协议约定履行,故向该院起诉。
另查明,陈凤家在装修时,将连接两家厨房间的油烟管道和厕所间的通风管封死。郦国忠家北侧浴室间下水管道有渗漏现象。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动产的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给其他业主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郦国忠、陈凤两家上下相邻而居,本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然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反目成仇,导致纷争不断,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因本案系上下相邻不动产的两业主间为装修等发生的纠纷,故案由应更正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陈凤家在装修时擅自封堵住连接两家厕所间的通风管和厨房间的油烟管道,导致郦国忠家的厕所通风不畅,以及厨房油烟无法排出,明显侵犯了郦国忠的利益,现在郦国忠要求陈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但在恢复原状时需要郦国忠方配合的,其必须予以配合协助。同时,根据郦国忠提供的照片和人民调解协议,以及该院的现场察看,可以确认陈凤家浴室的下水管道有渗漏之现象,该渗漏情况的存在,不但影响到陈凤自己家,也必将影响到楼下的郦国忠家,故现郦国忠要求陈凤对此渗漏的下水管道进行修补理由充分,该院同样予以支持。但郦国忠认为陈凤敲掉了承重墙,影响整栋楼的安全,要求陈凤恢复,对此陈凤予以了否认,郦国忠也未提供陈凤家敲掉承重墙的依据,故该院对郦国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陈凤辩称封住厨房间的油烟管道已征得郦国忠家的同意,因为郦国忠家的厨房实际是做在储藏间的,但现在陈凤在另一案中作为原告起诉要求郦国忠整改储藏间私改为厨房间的不当做法,可以认定陈凤是不认可郦国忠家将厨房移到储藏间的,那么其封堵住油烟管道肯定是不当的,故该院对陈凤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对于郦国忠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陈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绍兴市柯桥区住房(郦国忠家)和204室住房(陈凤家)间的厨房的油烟管道和厕所间的通风管道接通并恢复原状,对此郦国忠应予配合;同时陈凤应对其浴室间下水管道的渗漏进行修缮;二、驳回郦国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凤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郦国忠向本院提交了房屋图纸一份和被上诉人的房屋照片一张,证明图纸上标明的位置是承重墙,被上诉人敲掉了,一审法院已经实地勘查过。被上诉人陈凤发表意见认为,对房屋图纸来源有异议,其对房屋的装修是经过物业允许的。本院分析认证认为,上诉人提交的房屋图纸没有相关绘制单位的签名或盖章且被上诉人不予认可,真实性难以确定,且以上证据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二审中,被上诉人陈凤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郦国忠、陈凤两家上下相邻而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审法院通过庭审调查和实地勘查,认定陈凤家在装修时擅自封堵住连接两家厕所间的通风管和厨房间的油烟管道,导致郦国忠家的厕所通风不畅以及厨房油烟无法排出的事实,并据此对郦国忠要求陈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亦明确了系有需要郦国忠方配合的,其必须予以配合的说明。此举亦是为了使双方更妥善地处理上述情形,尽快解决问题,恢复双方正常的生活秩序。因此,郦国忠主张其无法予以配合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亦无益于双方矛盾的解决。至于郦国忠认为陈凤敲掉了承重墙,影响整栋楼的安全,要求陈凤恢复的上诉理由,因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系陈凤家敲掉承重墙的事实,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妥。
综上,郦国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郦国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伟明
审判员  季璐璐
审判员  王常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洪习川
书记员陈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