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6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月华,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蒋国强,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汤飞帆,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王月华诉被申请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柯城区政府)及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衢州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行政复议一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浙08行初27号行政判决:驳回王月华的诉讼请求。王月华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8)浙行终125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月华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月华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审法院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认定错误。柯城区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斗潭片区属危房及确需达到危房集中改造程度的情况下,以危房改造名义实施征收,缺乏启动基础。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斗潭片区大部分房屋状况良好,不属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需要进行旧城区改建的情形。二、原审法院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划与计划”认定错误。涉案项目通过柯城区旧住宅改造公司提出申请而启动,柯城区政府并未提供该项目符合专项规划的合法有效证据,规划局出具的证明不能替代法定的规划许可文件。三、原审法院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认定错误。柯城区政府并未提供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合法手续等文件,仅在补偿方案中写明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四、原审法院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其他程序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认定错误。柯城区政府提供的有关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张贴情况,不能真实反映出相关公告能够及时广泛让被征收人知晓,不能证明进行过广泛的意见征求。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更没有被征收人参与,无法真实反映出该项目存在的社会风险。同时,柯城区政府所称的未出现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情形,不是客观真实的数据,柯城区政府以此为由不予召开听证会,有违相应规定。衢州市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显属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柯城区政府、衢州市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征收决定所涉的斗潭片区作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经征询被征收人改建意愿达到90%以上,柯城区政府决定对该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后进行治理改造,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关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定,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比例要求,亦符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缺乏事实根据和证据佐证,不应予支持。
关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本案中,柯城区政府提供的发展和改革、土地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涉案征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相关部门确认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已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四规划一计划”征收条件。再审申请人对征收决定不符合相关规划与计划的异议,不能成立。
关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在案证据表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柯城区政府依法公布征收范围,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并对涉案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征收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且无证据证明补偿资金无法兑现或房源无法落实的情况。再审申请人提出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缺少安置房源合法手续、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征询征收意愿程序违法、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关于其另主张征收补偿方案未举行听证存在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因本案不存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情形,未举行听证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衢州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及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月华的诉讼请求和上诉,均无不当。
综上,王月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月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汪鸿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