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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嘉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时间:2021年05月1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171   收藏[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7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嘉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洲、林丽丽,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雷陈,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挺,秀峰区甲山街道办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松,秀峰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殷丹,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梁建明,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有,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桂林市榕荫路市直机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楚林,主任。
再审申请人吕嘉心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秀峰区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桂林机关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桂林市榕荫路市直机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小区业委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9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案涉房屋不是D级危房,再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以紧急排险名义,将案涉房屋予以拆除。2.本案无征收文件及机关小区业委会自认其实施拆除不能否认拆除行为系秀峰区政府所为。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秀峰区政府辩称:1.秀峰区政府仅配合桂林机关管理局就案涉D级危房采取撤离居民、搬离屋内物品的紧急处置措施,并未实施拆除行为。2.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系自行改造,再审申请人长期不签安置协议,导致改造工作受阻,业委会委托代建公司拆除了案涉房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桂林机关管理局辩称:1.桂林市榕荫路市直机关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机关小区)危房改造项目,是桂林机关管理局根据包括再审申请人在内的全体126户业主的同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组织业主进行的自我改造。2.再审申请人为了个人私利,长期不签安置协议,阻碍小区改造7年之久。一百多位业主已于2016年搬离小区,再审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绝大多数业主长期在外租房,改造成本也大幅上升,严重损害了绝大多数业主的权益。其他业主向政府联名递交了一系列请愿书,但政府的种种协调工作均无结果。迫于无奈,机关小区业委会召集业主大会,经决议委托代建公司拆除了案涉房屋。3.秀峰区政府并未实施拆除行为,只是对案涉D级危房进行了排险处置,撤离人员和物品,处置过程由公证处公证。4.现在机关小区改造新建的住房已经封顶,即将交付使用,也已经为再审申请人预留了还迁房屋,其随时可以签协议入住。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机关小区业委会述称:1.再审申请人迟迟不签安置协议,导致广大业主损失惨重。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等规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有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机关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超过上述规定的两个三分之二的业主授权机关小区业委会拆除案涉房屋。2.代建公司受机关小区业委会的委托实际拆除了案涉房屋,秀峰区政府并未实施拆除行为。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本案中,案涉房屋所在机关小区的改造系业主自发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并非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的征收项目。因再审申请人等五位业主不同意按照安置方案签订协议,导致危房改造无法实施,再审申请人等五位业主与其他业主产生矛盾,后案涉房屋被拆除。再审申请人请求确认秀峰区政府、桂林机关管理局拆除案涉房屋违法,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秀峰区政府、桂林机关管理局实际实施了拆除行为,秀峰区政府、桂林机关管理局亦否认实施了拆除行为。而机关小区业委会称其为了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委托代建公司实施了拆除行为,也提交了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业委会旧房拆除工作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拆除危旧房过程的说明等证据。再审申请人以秀峰区政府、桂林机关管理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无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一、二审裁定分别驳回其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安置房已经预留,且即将交付,再审申请人可与机关小区业委会协商解决安置事宜。若协商不成,也可要求机关小区业委会就拆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吕嘉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光琴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邓画文
书记员闫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