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产权证书专项鉴证补充意见(三)
[2010]邦盛股字第002号
致: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公司”、“公司”)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产权证书专项鉴证补充意见(三)》。
1.注册商标
2. 专利证书
3. 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发行人拥有的《商标证书》、《发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真实、合法、有效。
本《产权证书专项鉴证补充意见(三)》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产权证书专项鉴证补充意见(三)》的签字页)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罗文志 罗文志
曹小明
焦 维
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