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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修订说明

时间:2022年01月30日 来源:证监会 作者: 浏览次数:2544   收藏[0]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第一条 【 目的】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的承诺行为, 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 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 的行为( 以下简称承诺)。


  第三条 【总体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管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承诺人的承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原则】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 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要件】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 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 担保协议( 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 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 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 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七条 【承诺作出时的信息披露要求】 承诺人作出承诺, 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 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承诺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 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 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 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 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  【持续信息披露要求】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 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 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会督促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 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 任。


  第十二条 【不得变更、豁免的承诺】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 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 一)依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三条 【可以变更、豁免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 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 权益的。


  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四条  【变更、豁免的程序】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 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 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 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违反承诺的情形】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 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 【承诺的承继】 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 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 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 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 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七条 【监管措施】 承诺人违反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 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 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限制权利】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 东大会批准前,中国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 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 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有证据表明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可履行的,中国 证监会将对承诺人依据《证券法》 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问 题查实后,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及按本办法进行整改前,依据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限制承诺人 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衔接】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 年月 27  日施行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证监 会公告〔2013 〕55 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及 其相关方承诺》 修订说明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  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实践需要,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上市公  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推进完善基础性制度,形成体例  科学、层次分明、规范合理且协调一致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  体系,提升市场规则的友好度,方便市场主体查找使用。现  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 以下简称《4 号指引》 )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是 2013  年制定的。本次修订主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落实修 订后《证券法》 的要求。新《证券法》 增加了公开承诺信息 披露的规定,需要在《4 号指引》 中进一步落实。二是与其 他相关制度做好衔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明确重组方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本次修订予以吸收, 同时明确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以及 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也不得变更或豁免。三 是强化突出问题的监管。结合前期实践,完善承诺人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增加董事会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督促义务。 另外,针对承诺人通过非交易过户规避股份限售承诺的情 况,增加承诺承继的要求。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扩大主体适用范围。根据新《证券法》 规定,将上 市公司董监高纳入承诺主体适用范围。为强化对重大资产重 组和破产重整事项中承诺的监管,将上市公司资产交易对 方、破产重整投资人也纳入承诺主体适用范围。


  二是完善承诺人信息披露要求。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承诺 人作出的承诺内容不规范以及后续难以履行等突出问题,作 出专门制度安排: 第一,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 可执行,及时、公平地进行披露,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承诺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 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 公司,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 三,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 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增加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督促义务。上市公司董事 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上市 公司董监高应当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规定不得变更和豁免的情形。明确法定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重大资产重组中按 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承诺人已明确 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五是增加非交易过户的承诺承继要求。对于承诺人作出 的股份限售承诺,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 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六是其他修订。明确违反承诺的具体情形,对于未按承 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 的行为,都视为违反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