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9日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联合公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一次对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核查验证义务作出明确的要求,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核查验证工作的含义、范围、方式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我们正确理解、办理律师核查验证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拟通过对该管理办法中关于核查验证工作的规定,结合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办理证券业务实务工作的研究分析,就律师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提供服务时的核查验证工作进行简要论述。
一、律师的核查验证义务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该条确立了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的核查验证义务,要求律师对于企业上市的法律业务,必须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审慎履行自己的核查验证义务,主动承担核查验证责任,而不可以忽视自身的该项义务,否则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核查验证义务是证券从业律师最基本的职责,是其基本价值所在,是其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基本工作内容。
二、律师核查验证工作的内涵及原则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通过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律师在企业上市前的核查验证工作,就是要依法对从事相关业务所需的、依据文件资料内容及其记载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必要的、审慎的核查检验,以筛选合格的依据资料,保障相关法律工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简言之,律师在企业上市前的核查验证工作,就是对于所从事法律业务的依据资料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排查检验的一系列工作内容。
同时,该规定提出,律师核查验证工作要遵循三个原则,即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也是考量律师核查验证工作是否合格的具体标准。
三、律师核查验证工作的开展方法
律师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上述六种方法,根据相关材料和需验证事实,结合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由承办律师灵活选择。但是《管理办法》同时也作出一些明确规定,需严格遵循。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律师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律师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律师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第十六条规定,“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直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
由此可知,对于符合要求的材料,律师可以免予核查验证而直接引用,但是,仍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并予以说明。而对于一些需要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文书和事实,律师需本着审慎态度,采取直接委托或要求委托人委托的方式,由专业机构作出,不可越俎代庖,超越自身专业范围而轻易作出判断。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的律师核查验证工作内容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其律师核查验证工作,主要是对于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及编制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产权证书专项鉴证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进行验证,以保障最终提交完成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般而言,该项核查验证工作的内容包括:
1、 企业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是否已经决议并合法有效;
2、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合法存续;
3、 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发行人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并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5、 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合格;
6、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资质是否合格;
7、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是否合法有效如实表述;
8、 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9、 企业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状况;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12、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13、 发行人章程的制订与修改是否合法完备;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 发行人的税务状况;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是否达标并经批准;
18、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19、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 发行人涉诉、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相关要求,上述各条均为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律师核查验证工作的必备内容。其具体标准可参考第12号规则之规定。同时律师还要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对认为需要引用依据的文书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五、律师核查验证工作的后果责任
如前所述,核查验证工作不但是律师开展证券法律业务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相关规章明确要求的法律义务。如果未能按照法律要求的标准办理,则会产生必然的法律后果。
首先,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
其次,如果律师未能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核查验证工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一)未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二)未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
(三)未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由相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给予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对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尤其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企业相关业务的职业律师,必须高度重视、审慎开展核查验证工作,承担核查验证义务,以严谨负责的职业精神,遵守核查验证三原则,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切实做好核查验证工作,更好的为所服务的企业负责、对自身的职业行为负责,为我国股票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