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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监会“审核意见”看IPO审核中的5大典型税务问题(2016最新案例)

时间:2017年12月07日 来源: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 刘天永 浏览次数:3209   收藏[0]

  通过分析2016年以来的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审核“未通过”、“通过”企业实际情况的分析,华税发现以下五大税务问题需要引起IPO企业的充分关注,并未雨绸缪,做好规划和应对措施,以顺利实现上市目标。

一、IPO前临时补税

最新案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39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7月1日召开,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获通过。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包括:2015年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海国税稽处[2015]136号),认定发行人需补缴报告期税金377.83万元,并补缴滞纳金116.91万元。招股说明书还披露了《原始申报报表和申报报表的差异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5)第110ZA3245号),该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调整493.94万元、负债总额调整5,749.95万元、股东权益调整-5,256.01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补交税金、滞纳金及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及整改措施。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在辅导过程中是否关注到上述会计差错;(2)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是否有效发表核查意见。

华锐解读:

IPO前临时补税普遍存在,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清理历史欠税、漏税,二是帐外收入账内化,以满足上市公司透明合规的要求。一般而言,对于少量且能够合理说明的补税,不会构成IPO的实质障碍,为了能够提高信息的公信力,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说明意见。但是,对于大额且不能合理说明甚至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补税行为,将难以通过审核。

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最新案例:

2014年7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百利药业)招股书申报搞,百利药业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招股书称,2012年10月18日到2013年7月9日,因百利药业供应商四川省乐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健康药业)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为国税总局督办案件,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百利药业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2013年11月4日,该局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健康药业2010年4月到2012年4月向百利药业虚开了3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规定,对这些发票作进项转出,追缴其少缴纳增值税421.53万元。同时,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5月19日期间,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还对百利药业2010年到2012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局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公司在被检查年度所列支的1.06亿元会务费、办公费所涉及的普通发票大部分为手工发票、只有少量是机打发票,经过协查回函部分发票不符合规定,但仍不能确定金额,故按4%应税所得率征收百利药业2010年至2012年的企业所得税603.53万元,并查补滞纳金。

华税解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一是: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另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一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一般而言,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应把握违法行为的“重大性”,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实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践中,下列违法行为应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主管机关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已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2、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判断标准,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

实务中,面对企业过往不合规甚至违法的涉税事项,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支持不失为一条途径,上述案例中,2014年6月3日,成都市温江区国税局出具证明,认为百利药业取得这364份发票为善意取得,因此不对百利药业行政处罚。华税认为,任何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和出具证明都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准确界定相关事项的性质,否则也难以通过证监会的核准。

 

三、税收依赖问题

最新案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7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5月4日召开,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包括: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1.06%、119.72%和58.10%。针对上述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结论、依据和理由。

华税解读:

   可见,企业某一年的利润总额全部来自于税收优惠,也不必然被认定为税收严重依赖而无法通过证监会核准,证监会关注的重点是税收优惠的连续性,比如,2016年新的《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在核心知识产权、创新能力等指标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强化了后续的监管。相关企业应该尽早规划,保证税收优惠的可持续性。

 

四、地方税收优惠

最新案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48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8月5日召开,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发行人2006-2010年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身份。发行人2011年10月变更为内资企业时,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根据当时有效的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应补缴2006-2007年免征、2008-2010年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68万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享受“两免三减半”时的审批机关和适用的法律依据;(2)说明确认上述税款金额的依据,进一步解释未及时上缴上述税金的原因和理由;(3)说明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解释其不需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不需要补缴税款的法律依据。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补充提供的深国税函[2016]363号文件是否构成发行人缓缴、免缴上述税款的理由;(2)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税收追缴和处罚的风险,并对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华税解读:

  法律法规虽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越权变通税收政策,但对于地方政府制定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且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的行为性质并无明确界定。从实际的案例来看,多数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大胆承认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法律风险。但同时会强调以相关优惠为依据地方性规定所获得,在当地普遍适用,发行人并无主观过错,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一般而言,发行人会取得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由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法律法规支持,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存在被主管部门追缴的风险。与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等其他问题的解决方式一样,企业一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未来税务主管机关要求补缴相关税款,将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条件补缴。

 

五、税收优惠资格瑕疵

最新案例:

2014627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重工”)出现在了证监会IPO 预披露的名单上。据招股书显示,天能重工于2011 10 31 日获得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137100074。并且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1-2013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天能重工在其招股说明书中也坦言,“2014年公司将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复审工作,如果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未获通过,则可能被追缴2011-2013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且2014 年及以后年度将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据招股书披露,截至20131231日,天能重工共有员工485人,其中技术研发人员为49人,占比仅为10.10%,很明显天能重工在这一条件上与认证规定打了一个擦边球。另外,天能重工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比也仅为20%,这明显与规定的比例相距甚远,由此看来,天能重工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

华税解读:

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资格为例,税收优惠资格需要每年都要提交年度备案材料,否则有可能被取消高新资格,因此,税收优惠资格的规划和维持非常重要。尤其,我国税收优惠逐渐从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在原审批制下,即使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错误,只要纳税人没有编造虚假资料,责任都在税务局方面。不可以定性为偷税,不可以处以罚款、滞纳金,只能追征之前三年的税款。在备案制下,即使纳税人没有编造虚假资料,也往往因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有误,而导致税务局的处罚,不仅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处以罚款,而且追征税款不受期限限制,甚至可能涉嫌税务刑事犯罪。

 

总结:

除了上述问题外,企业在改制以及IPO申请过程中,还需要处理好诸如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未解决税务争议等诸多涉税问题,华税律师提醒,随着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及征管法等的修订,税务合规性愈发重要,特别是相关税收立法更加完善后,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未来上市公司IPO审核过程中,会更加强化税务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