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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核查和验证

时间:2017年12月07日 来源: 作者: 史玉梅律师 浏览次数:2373   收藏[0]

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


  一、核查和验证的方法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采用的方法:


  1、面谈;


  2、书面审查;


  3、实地调查;


  4、查询和函证;


  5、计算;


  6、复核等方法。


  二、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三、律师的特别注意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相关机构出具文书的核查和验证


  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应当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律师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 应当履行相关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五、需要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处理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直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


  六、工作底稿的要求


  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由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中国证监会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