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一方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群成员包含对方法定代表人、员工、委托代理人,对方质证“无法判断真实性和完整性”,谁应当进一步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但拒绝明确请求权基础,法院该如何处理?能否直接驳回诉请?
裁判要旨
一方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群成员包含对方法定代表人、员工、委托代理人,即相对方有能力核对一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若相对方否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提供反证。
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但拒绝明确请求权基础,但因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决定着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立,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三种方式,即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逐一进行论述。
最高法院裁判摘要
一、一方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群成员包含对方法定代表人、员工、委托代理人,对方质证“无法判断真实性和完整性”,谁应当进一步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最高院二审认为:
宜联畅游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合同履行的依据。
宜联畅游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HorizonXToGo”“WT出货群”“途狗合作事宜群”等三个微信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用于证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
原审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现场将莫伟坚手机中前述三个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进行备份,并将备份光盘交付赫徕森公司,责令其自行将上述记录与宜联畅游公司提交的打印件进行核对,如有不符之处需书面提出。
后赫徕森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说明称,其无法判断前述证据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双方的聊天内容,亦不确认宜联畅游公司指出的相关聊天内容可以证明宜联畅游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赫徕森公司在二审中对三份聊天记录仍持上述观点。
本院认为:
(1)双方一审当庭确认“HorizonXToGo”微信群成员包括AryLin、莫伟坚、霏、JaniceTseng、Masanori.F、yellow、高桥元-全球随身WiFi租赁服务;“WT出货群”微信群成员包括莫伟坚、霏、黄晓露、kubbyy;“途狗合作事宜群”微信群成员包括邓远辉、张恒超、GraceChan、深町政则(Masanori.F),上述人员中的莫伟坚、霏为宜联畅游公司员工,其他人系赫徕森公司的员工。
(2)赫徕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在上述微信聊天群中,其有能力核对宜联畅游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若赫徕森公司否认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提供反证。
(3)现赫徕森公司仅以“无法判断”为由不认可宜联畅游公司证据而未提供反证,原审法院依法采信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涉案合同履行的证据并无不当。
二、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但拒绝明确请求权基础,法院该如何处理?能否直接驳回诉请?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关于涉案六份合同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
确定合同是否应当解除,首先要明确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鉴于赫徕森公司的代理人拒绝明确其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而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的适用,决定着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立的判定,故本院只能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三种方式,即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逐一进行论述。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赫徕森漫游有限公司、深圳市宜联畅游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9号,审判人员:魏磊、周平、李艳,裁判日期:2021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