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给行走在路上的人提供了便利,无私善意也给人们带来丝丝暖意,但是“顺风车”也带来的不少的问题和纠纷,如何让善举得意延续,让“顺风车”真正顺风顺水。仅从法律的角度提供一些思考。
一、搭乘人受伤害赔偿责任的界定
搭乘人搭乘顺风车出现伤害事故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大家的认识不一,各地法院的裁判也不统一。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搭乘人搭乘顺风车出现伤害事故应由车主负责赔偿。理由是: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认为搭乘顺风车应属于运输合同的范围,因此按照该法第290条、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负有安全义务,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说明,虽然搭乘顺风车人属于无票人,但是,乘车时是经车主同意的,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车主应对除乘车人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搭乘人受伤害车主不应负责任。理由是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合同法第288条和第302条规定的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这些规定依据的是有偿运输合同,或者承运人同意的无偿,一般是营运车辆。搭乘“顺风车”一般是非营运车辆,无偿行为,是乘坐人和承运人(车主)由于认识、熟人或其他原因多通过口头协商而为之,承运人(车主)是不收取费用的。在这顺风车出现事故不是车主的主观意愿,而某种过失行为,同时往往对车主也造成一定的损失。搭乘顺风车是车主的一种善意行为,如果提供顺风车造成乘坐人伤害时,要让无偿做好事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也不符合道德良俗。
笔者认为顺风车是一种善良风俗,应予鼓励保护,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充分考虑到车主的善良举动,不应过分苛责车主的责任。
二、建议明确法律规定,保护善意行为人
顺风车是一种善良风俗,但是在实践中也有很多纠纷,引发了不少问题,也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社会需要,尽快在立法方面给予明确规定,合理引导顺风车行为。首先在理念上应肯定提供顺风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要给予鼓励保护。在归责方面要有别于有偿运输合同,要明确车主和搭乘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利益上要倾向车主,可以参考无因管理方面的规定。处理搭乘“顺风车”的事故或矛盾中,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车主的经济能力和感受,尽力维护车主权益,鼓励善良行为,彰显美德力量,发挥司法的正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