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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时间:2017年12月01日 来源: 作者: 覃向都 浏览次数:1928   收藏[0]

尊敬的审判长: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上海易****远红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指派覃向都律师在其与原告孙**(以下简称:原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其一审代理人,参与了本案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认识,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本案的庭审,本案的焦点主要有:1、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被告是否违反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本代理人认为:

    一、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加盟书》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原告在庭审时诉称:被告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不具备签订连锁加盟经营合同资格而致使合同无效,做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但事实上

(一)、原被告在签订合同后,被告已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包括商标、企业标志、含有专有技术的设备等)许可原告使用,并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由此被告并未违反第三条的规定。

   (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拥有两家直营店,一家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长宁店(上海市长宁区*****),另一家则是原告的外孙曾在那接受康复训练的徐汇店(清真路*****室);后者虽在签订合同后才取得营业执照,但在与原告签订合同之前已实际经营。

虽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被告经营未超过一年时间,但在签订合同时原告已对被告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状况等多方面进行过考察,并在深思熟虑后与被告签订合同,且已实际利用被告提供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一年有余;在原告经营的这一年时间里,被告亦相继取得相关注册商标、专利技术认证,并也已提供给于原告加盟店经营使用。

根据《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前述条件而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合同时虽未满足“两年一店”的管理性规定的部分要求,而非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但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被告已经具备了从事特许经营的相应资格,且原告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用于经营长达一年多;在双方当事人均已实际履行合同,为保持业已形成的交易秩序的安定,因此不应认定本案中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二、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1、被告违反合同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原告提供技术指导、价格指引、营销策划方案和整套管理制度;2、被告违反合同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向原告提供加盟证书、统一商号、选店指引、装修设计方案、商标、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需的文件。

事实上,原告在2011年6月25日与被告签订合同前,已经依照被告提供全国加盟店统一的装修设计方案完成店面的装修,在签订合同之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加盟店所需的经营资源(如,门招、信息墙、宣传单、收费指引、名片模板、培训资料、仪器安全检验证书、特许加盟牌、服务手册、记录表等),也提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需的文件;同年7月份与被告签订完《仪器租赁协议》后,从被告处取得经营所用的仪器后按照被告加盟店统一模式的进行经营活动,在原告经营之初被告也曾派员工到原告加盟店进行技术指导长达一个月之久。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原告在正常经营一年后,擅自终止经营,竟以被告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要求解除合同;试想,如果被告没有提供给原告这些经营资源,原告能够进行经营吗?明显是无法经营,更别提经营长达一年之久;由此可见,原告所述解除合同的理由,明显违背常理,并且未提供任何积极证据予以佐证其无法继续经营。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2、3款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指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特许人是否盈利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结合本案,原告的合同目的应该是在被告指导下使用被告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履行的时间,被告已经履行所约定的义务,能够满足原告的合同目的;退而言之,即使被告有些细微方面做得不足,也未构成根本违约,不能妨碍原告实现其合同目的。然而原告未用心经营,导致经营状况恶化,遂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为借口提出解除合同,此种理由既无事实上的依据亦无法律上的依据;反而,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合同支付仪器租金,未通知被告擅自终止经营,对被告造成经济上和名誉上的损失,由此看,明显属于原告违约,理应自行承担该后果,并应对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

综上,原告的诉请违背了事实真相,于法无据,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上海***律师事务所

                                                    覃向都  律师

                                                    二0一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