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侯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熊某诉侯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侯某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相关证据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诉争房屋,依法享有合法的、完整的房屋所有权。
被告于2011年X月X日与案外人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诉争房产,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房屋首付款,并如期以被告名义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按揭贷款,被告向国土局交纳相关购房税费后,房产登记部门将该讼争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同时,《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原告诉称与被告存在“委托购房关系”与事实不符。
首先,所谓存在“委托购房关系”,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原、被告双方达成《委托购房协议》并约定由原告出资通过被告名义购买房产,并由原告享有购买房屋的所有权。但事实上原告与被告并未达成有《委托购房协议》。
其次,证据显示本案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均由被告出资。原告只是协助被告购买该房产时转了一部份资金给被告。因此原告称其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再次,原告长期居住诉争房屋,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房屋租金,事实上原告从20XX年X月份开始拒绝支付诉争房屋租金又拒不返还该房屋给被告,该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被告的房屋所有权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被告合法购买诉争房产的事实清楚,本案被告是诉争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唯一权利人,按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被告对该诉争房产享有无可辨驳的所有权。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具有“委托购房关系”、诉争房产系由其实际出资的观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即使原告有部分出资协助被告购买诉争房屋的事实,不管该协助行为的性质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均不能改变本案诉争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产归其所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代理意见,望审判庭能给予充分考虑,谢谢!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律 师:杨姝
20XX年 X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