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贾某某,身份证号142601196207032XXX,汉族,1962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桥东街6X号8X间小区6X号楼1单元102号,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某某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扈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第三人:北京市宣武XX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荣大街XX号院1号楼3层302、2号楼1层3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宋XX, 电话: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121万元人民币;
二、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承担原告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向第三人出借款项1410万元人民币,第三人到期未还,原告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兴区人民法院判令第三人归还原告欠款,第三人迟迟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第三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是原告查询到第三人对北京某某医院有到期债权121万元人民币。
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为充分切实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35条之规定,特予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0二一年七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