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状
原 告:广东银钻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银钻公司”)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XX号C1栋3103室 邮 编:510640
电 话:020-6124XX58 传 真:020-612XX255
代理人:曹小明 电话:13910190621
被 告:北京华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安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工业南区1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863120元人民币,并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以863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05年10月9日,广东增城特种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增城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安公司签订变压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广东增城公司向北京华安公司供应8台变压器,其中SCB9-1600/10六台、SCB9-500/10二台,货款共计1726240人民币。合同约定货到并验收合格后,华安公司支付总货款50%,正式发电后再付总货款4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还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广东增城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北京华安公司收货验收合格后支付了总货款50%,2007年底正式发电后,被告华安公司没有依约支付货款,被告共计拖欠广东增城公司货款863120元人民币。
2009年3月16日广东增城公司与广东银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广东增城公司将其对北京华安公司的863120元人民币债权转让给原告广东银钻公司,2009年3月18日广东增城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书面通知债务人北京华安公司。因北京华安公司未履行对原告付款义务,原告广东银钻公司特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