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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特安丽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郭某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时间:2020年02月0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062   收藏[0]

证据一:家庭中央空调安装合同

 

质证意见:

原告没有完整提供该合同,该合同还包括双方共同审核的设计图纸、产品清单等附件,还包括合同增补条款。该份证据证明被告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没有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中央空调工程中的问题(2003年3月27日曾某华签字)

 

证据二:工商档案查询7页

 

质证意见:认可

 

证据三:中央空调工程中的问题(2003年3月27日曾某华签字)

 

证明内容:2003年3月27日原告反映中央空调系统机房噪音大,温度上不去,被告工程师曾某华检查发现原告对主机控制中心面板设置改动了,被告依然同意对问题进行处理。

质证意见:原告使用被告安装的中央空调系统8个月后反映噪音和温度上不去问题,经检查是原告擅自改动主机控制中心面板设置,这属于原告使用不当引起的局部小问题。这说明被告安装的中央空调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更谈不上大的严重质量问题。被告认可原告出示的该份证据。

 

证据四:2003年8月24日谈话记录(曾某华签字)


质证意见:

原告使用中央空调系统一年后反映主机噪音大,操控不安全,不方便问题,首先,对于中央空调系统噪音和操控设置合同没有具体约定,原告反映问题属于使用过程中擅自增加的要求;其次,即使问题存在,这也属于局部小问题;第三,根据原被告合同第7条“……设备运转效果、质量,提出异议期限为工程完工后七天内”,原告在使用一年后反映质量问题,不仅早就过了质量异议期,而且已经过了保修期。被告本着对客户极端负责态度,提出具体维修改造计划。

 

该份证据说明原告反映的问题是局部问题,而且因为主机过了保修期,其反映问题属于使用过程中自然损耗所致,因为任何产品随着使用时间延长都会自然损耗。被告安装的中央空调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更谈不上大的严重质量问题。被告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该份证据因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诉讼请求。

 

证据五:2003年8月30日一张郭先生便条

 

质证意见:

该份证据没有被告印章,也没有被告授权代表的签字,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不认可该份证据。

 

 

证据六:俞建军签字的一组便条(2004年1月31日至2004年3月18日,共11份)

 

质证意见:

 

这些便条抬头均有郭宅中央空调维修字样,证明原告中央空调系统已经进入维修期,这些便条内容恰恰证明被告安装的中央空调系统不存在大的严重质量问题,列举几张便条加以说明:

1、2004年1月31日便条“……因为管道冻死,只能自然融化才能修……”,1月31日北方最寒冷季节,专业常识中央空调使用过程中不会冻死,中央空调长时间没有使用,应该将管道水排空,否则管道有可能冻死。水管冻死原因是空调系统没有使用时没有将水排空,这属于原告使用不当和天气过于寒冷所致。

2、2004年2月12日便条“……自来水管冻裂……”,2月12日北方最寒冷季节,自来水管冻裂与被告是毫无关系的。

3、2004年2月22日便条“……因太阳能热水器损坏而导致漏水,空调调试后没有完全关闭自来水总闸使其滴水……”,因太阳能热水器损坏而导致漏水与被告毫无关系。

俞建军签字的其他便条主要是一些小问题的维修说明和经过。

原告出示的这组证据,其内容不能证明中央空调系统存在大的严重质量问题,反而能证明原告使用不当、自然因素等问题。

另外,该组证据没有被告印章,也没有被告授权代表的签字,被告不认可该组证据。

 

证据七:因水管冻裂跑水造成万联别墅装修损坏情况(2004年3月15日)

 

质证意见:

 

该份证据没有就水管冻裂的责任进行说明,究竟是自然原因还是自来水管质量问题,还是物业公司维修问题,没有责任划分,没有损失金额,没有赔偿要求。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而且2004年3月15日到2006年3月22日原告起诉时已经过了两年诉讼时效。

 

另外,该组证据没有被告印章,也没有被告授权代表的签字,被告不认可该份证

据。

 

证据八:沙某律的证人证言(标题“情况说明”)

 

质证意见: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证人应该出庭作证,接受原被告双方和法庭的询问,该份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定要件,因而不具有证据效力。被告不予认可。

 

 

证据九:租房协议

 

质证意见:首先,该份协议是原告与自己签订的协议,因为原告郭宏与北京万联图书有限公司有同一性,即北京万联图书有限公司是原告自己公司,原告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合同款支付来看,北京万联图书有限公司付款等于郭宏付款,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被告提交的证据都充分证明了这点;其次,租房合同没有履行,也不可能履行,租房费用也没有实际发生。被告对这份证据不予认可。

 

证据十:大兴郭某别墅空调改造方案(2004年4月18日)

 

质证意见:

 

原告使用中央空调系统9个月后,与被告协商改造方案,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家庭中央空调安装设计图纸是由原被告代表在安装前审核确认的,被告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除了应原告要求局部变动外),原告在使用9个月后感觉原设计不理想,与被告协商改造原设计,被告本着客户至上原则,同意根据原告要求改造,被告对此没有任何责任。

 

该份改造方案不能证明被告有任何过错,也根本不能证明被告安装存在大的严重质量问题。

 

 

证据十一:原告出示收据一张,发票一张

 

质证意见:

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因为原被告合同及其补充条款总标的是80000元人民币,原告并没有依约付款,被告保留起诉原告的权利。

另外,北京万联图书有限公司发票从另一个角度证明,原告郭宏与北京万联图书有限公司有同一性,即北京万联图书有限公司付款等于郭宏付款,由此,北京万联图书有限公司与郭宏签协议,属于自己与自己签协议。

 

证据十二:录音

 

质证意见:

该份录音从通话内容上不能证明原告系与被告工作人员的通话,该份录音形成时间不能确定,该份录音是否经过剪辑不能确定。被告对该份录音真实性有异议,被告不予认可该份证据。

 

证据十三:协议书

质证意见:

该份文件系原告单方起草,没有被告的签字或盖章,被告也从未收到该份文件,对该份文件真实性有异议,该份文件不能证明任何问题,被告不予认可该份证据。

 

证据十四:郭宏致特安丽公司就中央空调问题的协商书

 

质证意见:

该份文件系原告单方起草,没有被告的签字或盖章,被告也从未收到该份文件,对该份文件真实性有异议,该份文件不能证明任何问题,被告不予认可该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