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某某,身份证号:11010819740501xxxx,1974年5月1日出生,男,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xx大街37号608产业园C座x层608,电话13910190xxx
被告:某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8546xxxE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2001号xx幢4部位三层333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电话:021 61000xxx
被告:杭州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WYXB5N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195号海外海德胜大厦14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某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回购款379995元,并支付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迟延履行溢价款(计算公式为:350000元×8.5%×迟延天数÷365天)。
2、杭州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回购款及其溢价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某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11日更名为杭州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汽车租赁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某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将其对某某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350000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转让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8.5%溢价率回购债权,回购价款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款=乙方受让金额×(1+回购溢价率×乙方受让期限÷365),回购日期为2019年10月22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协议约定被告杭州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债权转让和回购提供服务。
原告依照协议约定将350000元转入被告杭州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某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开设立的专用银行账户。同日,被告杭州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汽车租赁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确认函》,确认回购期限为2019年10月22日起三个工作日,回购溢价率为8.5%。被告杭州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实际是对被告某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回购的担保,与其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承诺的事项一致。
另,协议约定履行协议有异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丙方(杭州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回购款,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还款。原告认为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某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理应按时支付回购款,被告杭州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不得已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所请!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