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营业执照码:企独京总副字第000371号
乙方:任XX
身份证号码:220182197801175XXX
鉴于乙方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义务
1.1未经甲方同意,在离职后 24 个月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包括不限于北京曼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诺诗生物公司(简称)、张江生物公司(简称)、北京XXX基因诊断技术有限公司以及红会实验室(简称).
1.2离职后 24 个月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2.甲方义务:
甲方在乙方离职后24个月内按月支付给乙方离职经济补偿金,共计金额 XX仟贰佰陆拾肆 元整。自2007年XX月起的XX个月甲方将在每个月月底前将离职补偿金支付给乙方。
乙方提供收取离职补偿金开户行和帐号如下:
3.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 30 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甲方所有。
4.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5.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XX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日期:2007年 月 日 日期:2007年 月 日